一般民眾收到政府公文函,不知是做何感想?
有關臺端涉嫌違反XXXXX規定,請於收到函文七日內回覆陳述意見,如無回覆視未放棄意見陳述。
當有收到此公文時,請千萬不要無視它的存在,或者認為不回覆就沒事了。
雖然此公文不代表裁處書亦非罰單,但需要理解的是,當收到此函文,代表執法者已掌握一定的事證,有80%以上機率要裁處,若當事人還放棄對自己有利的陳述機會,緊接著出現在你信箱的將是裁處書及罰單。
當事人意見陳述,主因避免陷於只有陳情人一面之詞,或執法者有無注意到的事證而判斷錯誤,給予當事人反駁的機會或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而最常遇到的是自認為不是飼主,所以不理會公文(想想..要不是已被認定飼主,執法者會寄公文給你嗎?),後續裁處書+罰單一開出,再有冤屈就只能自己去提訴願,耗時耗力且不一定會成功,不來陳述意見也被認為心虛默認的一種。
雖說來陳述意見,完全免罰機會看似不高,但有很大程度爭取裁罰(如故意行為變過失行為)降低,取決於你的陳述理由及證據。
收到公文函時,與其日日惶恐不安,不如先給公文上承辦打個電話詢問一下吧~
行政程序法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
係之所在。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以上作者的不負責任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