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意見陳述。老師在講你要聽!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一般民眾收到政府公文函,不知是做何感想?

有關臺端涉嫌違反XXXXX規定,請於收到函文七日內回覆陳述意見,如無回覆視未放棄意見陳述。

當有收到此公文時,請千萬不要無視它的存在,或者認為不回覆就沒事了。
雖然此公文不代表裁處書亦非罰單,但需要理解的是,當收到此函文,代表執法者已掌握一定的事證,有80%以上機率要裁處,若當事人還放棄對自己有利的陳述機會,緊接著出現在你信箱的將是裁處書及罰單。
當事人意見陳述,主因避免陷於只有陳情人一面之詞,或執法者有無注意到的事證而判斷錯誤,給予當事人反駁的機會或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而最常遇到的是自認為不是飼主,所以不理會公文(想想..要不是已被認定飼主,執法者會寄公文給你嗎?),後續裁處書+罰單一開出,再有冤屈就只能自己去提訴願,耗時耗力且不一定會成功,不來陳述意見也被認為心虛默認的一種。
雖說來陳述意見,完全免罰機會看似不高,但有很大程度爭取裁罰(如故意行為變過失行為)降低,取決於你的陳述理由及證據。
收到公文函時,與其日日惶恐不安,不如先給公文上承辦打個電話詢問一下吧~
行政程序法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
係之所在。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以上作者的不負責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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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生活中的事件分享,宣導犬貓及其它動物飼主應盡之義務及責任,並理解動物保護法規範。 多數人飼養寵物觀念,已趕不上現今的動物福利法條,避免不知不覺中犯了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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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稍早針對目前的國會調查權法案等國會權限強化爭議,我國數十名法學者發表「立法院應將國會五法退回至委員會充分討論 法律學者聯合聲明」,聲明全文與名單如下: 對於此聯合聲明,敝人身為憲法學徒僅發表個人淺見如下。 我們作為法學者行動應該審慎考慮到拿自己身為法學者的權威背書時可能會產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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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大法官都認為本件應受理,但對於是否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和系爭書函是否為「確定終局裁判」的看法有所不同。呂太郎大法官認為本件自始非憲訴法第59條規定範圍,不須要求此要件,而尤伯祥大法官則認為應類推適用,將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視為確定終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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