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第22話|什麼是「債」?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前言

我們在上一話中結束了民法總則編的介紹,在本週正式進入「債編」的介紹,在民法總則編中所規定的原則性內容可以適用在債、物、親屬及繼承等編的法律行為及法律狀態,而債編中所規定的內容則限定於「債」的行為與狀態。債編的法律條文很多,在初學習時難免會沒有方向感,先為各位讀者建立體系感,往後在學習時可以隨時對照本篇文章的圖文,今天我們會就債編所規定的章節做個概括性的介紹,讓讀者們可以先鳥瞰整部債法的全貌。

壹、「通則」及「各種之債」

債編下面有「通則」及「各種之債」二大章,其中「通則」中所規範的內容為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債之移轉及債之消滅,也就是規範怎麼發生債的法律關係開始到債的法律關係消滅。
而「各種之債」中所規範的是各種法律所規定的典型契約類型,例如最常見到的買賣契約、租賃契約、贈與契約、消費借貸契約、承攬契約、委任契約、合夥契約等等,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在社會生活中,由於私法自治原則下,契約類型不單只有「各種之債」所規定的典型契約類型,還有許多型態的非典型契約,有可能是典型契約的混合,也有可能與典型契約一點都不相似的契約類型。

貳、通則

一、債之發生

「債之發生」這節所規範的內容包含了「契約」的基本性、通則性的規定,至於個別性的規定則留在「各種之債」中規定。而「代理權之授與」則與民法總則中第四章法律行為中的「代理」相互連結,在架構上其實不算是債之發生。其餘的就是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相關的內容規範。在此節所連結的概念為「請求權基礎理論」,當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時,必須要以債的發生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1351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掘想法學教室−民法篇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avatar-img
404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4條(一般債權質設定之要式性)(96.03.28修正公布) Ⅰ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Ⅱ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6條之2(一般債權質之實行方法(四):拍賣、訂立契約取得所有權、拍賣以外其它方法)(96.03.28增訂公布)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本票裁定算是我國很常見的裁定,而欠債追討本票債權時,不少債務人會處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或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而處分自己財產。這時候外觀上看起來好像是「脫產」,法律上就會有一個問題:債權人拿到本票裁定後,債務人處分一部分財產,這樣有刑責嗎?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契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契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和課稅時間等內容。契稅是政府按照契價,向取得者課徵之不動產移轉稅,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負債和資產是投資中重要的概念,瞭解負債的特性和影響對投資者至關重要。本文介紹了負債的定義,以及負債與資產的關係,並提供了一些投資時需要考慮的問題。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
Thumbnail
🚦 在繁忙的街頭,每一筆交易、每一份契約,都在編織著商業世界的網絡。 在這張網絡中,買賣交易的標的五花八門,除了特定的物品之外,無形、虛擬的「債權」也是可以成為買賣的標的。 然而,當我們將視野從台灣延伸至日本,會發現制度卻有著微妙的差異,有什麼需要留意的地方?且讓糰子娓娓道來。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4條(一般債權質設定之要式性)(96.03.28修正公布) Ⅰ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Ⅱ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6條之2(一般債權質之實行方法(四):拍賣、訂立契約取得所有權、拍賣以外其它方法)(96.03.28增訂公布)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本票裁定算是我國很常見的裁定,而欠債追討本票債權時,不少債務人會處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或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而處分自己財產。這時候外觀上看起來好像是「脫產」,法律上就會有一個問題:債權人拿到本票裁定後,債務人處分一部分財產,這樣有刑責嗎?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契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契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和課稅時間等內容。契稅是政府按照契價,向取得者課徵之不動產移轉稅,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負債和資產是投資中重要的概念,瞭解負債的特性和影響對投資者至關重要。本文介紹了負債的定義,以及負債與資產的關係,並提供了一些投資時需要考慮的問題。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
Thumbnail
🚦 在繁忙的街頭,每一筆交易、每一份契約,都在編織著商業世界的網絡。 在這張網絡中,買賣交易的標的五花八門,除了特定的物品之外,無形、虛擬的「債權」也是可以成為買賣的標的。 然而,當我們將視野從台灣延伸至日本,會發現制度卻有著微妙的差異,有什麼需要留意的地方?且讓糰子娓娓道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