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太輕,請不要白費力氣提告了!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6 月 2 日 作者: LIU SHERRY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相對不起訴處分—微罪不舉)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刑事處罰基於微罪不舉之考量,亦採取職權不起訴,宥恕輕微犯罪行為(行政函釋—法律決字第10203506500號)。
微罪不舉與無罪除罪化)的意義不同,前者是犯了小錯不予懲處,後者為刑法條文不會對這樣的行為科刑(本身就沒有犯罪)。
接下來,我們就將上述條文中提到的法條拿出來討論,讓大家一起看看究竟是怎樣的案件才可以「微罪不舉」!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上訴三審之限制—案件性質之限制)
  1.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2.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法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直接讀法條可能很難懂,筆者在這邊舉個比較偏激的例子:

A和B是緊鄰而坐的同事。某天,A吃午餐不慎將湯汁滴到桌上的文件,自己的衛生紙剛好用完來不及補充,為了避免湯汁滲透,順手抽了B放在桌上的一張衛生紙來使用。B早已看A不順眼很久了,便藉由這次「機會」對A提告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沒錯,A拿了B一張衛生紙,這的確是竊盜行為。但一般人不會為了這種事就提告
察官遇到這種案件也會覺得很煩,平常處理重大案件都忙得焦頭爛額,這時候居然還拿個小事來「找碴」?(法官:我們寫判決書也是很累的)
雖然我們人民提起刑事訴訟不用花半毛錢,但不代表沒有成本,這種看起來很簡單的案件花費至少也要四位數起跳。於是特別立法規定遇到這種小到沒懲處必要的刑事案件,如果犯嫌又是初犯且態度良好,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不起訴
一般民眾不太會碰上「訴訟」這種東西,常常覺得只要有人違反法律規定侵害自己的權益都能告贏。理論上是這麼沒錯(因為不太會有人把小事拿來),但筆者還是要建議各位,能私下解決的事就別提告了,因為打官司是非常麻煩的一件事,除了要跑法院之外,還要撰寫狀紙。訴狀這種東西也不是每個學過法律的人都能寫得出來,何況是一般人?
訴狀寫不好會怎樣嗎?筆者曾經在庭上看過法官直接對當事人開罵。雖然法官要中立客觀,但對當事人觀感不佳,很難說完全不會影響判決結果。如果為了一個不到100元的竊盜罪花1000元(這算是比較便宜的價格)找律師代為寫狀,對原告來說也不划算啊!
所以,為了保住自己的錢包,也為了國家資源考量。太小的事就別計較太多了吧!
如果看完這篇文章後,還是不太明白怎樣的案件叫「小事」,可以撥打免費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讓專業律師直接為您解答。也能一起評估如果真的要提告,要怎麼做才能提高勝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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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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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還挺多人喜歡這對夫妻的,但自從出現離婚傳言以來,聲量都有下滑的趨勢,尤其是福原愛,因為被拍到在離婚前就與人約會,讓她的個人形象嚴重受損。江宏傑一方則是被大眾審視婚後究竟是否該跟父母同住。
其實就算將名字改回來,戶口名簿上還是會寫著改名紀錄。往後她如果有子女依然還是可以由此得知母親過去曾經叫什麼名字。兩者相較之下,感覺鮭魚這名字實在還是好聽很多!
就算是室友也會有些許生活上的交集,這樣不聞不問的狀況實在讓人難以相信兩人有夫妻關係。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就能適用在這樣的狀況下。尤其檢疫期間妻子的不聞不問,更能凸顯出兩人的婚姻問題。
除了748施行法第二條提及「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他規定包含年齡、證人以及後續生活、離婚等,都與異性戀大同小異。並且第七條特別強調「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換而言之,就是一次只能有一段婚姻關係,不能同時擁有法
大家都知道要告成通姦罪,必須要有充足的「性交證據」。有些受害者的配偶為了取得證據,不惜闖入汽車旅館的客房內,最後不但通姦沒告成,還被反告了妨害秘密罪,順帶一提,這刑責是3年以下,比通姦罪來得更重。為了讓通姦者被關一年,卻甘願自己冒著被關三年的風險嗎?這恐怕有點不符成本吧?
會這麼規定的原因其實也是因為「沒人能夠確定受到損害的範圍」,打破一個玻璃杯和撞壞一輛名車的損害程度很明顯差了好幾倍。但法官不能拿「玻璃杯太便宜沒必要計較那麼多」或「名車太貴一般人賠不起」就判免賠。只要有人提出民事賠償,不論金額,都必須受理。民法沒有所謂的「微罪不舉」。【延伸閱讀:便宜主義—微罪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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