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接了一個諮詢,是關於一位淡水阿嬤的故事。
借別人錢務必有借據 案情大概是一個淡水阿嬤在三十年前借給朋友五十萬元,等到阿嬤百日後,阿公才從日記知道阿嬤借給朋友五十萬元,就想說去諮詢律師。結果律師說這沒有過時效,而且依複利計算很可觀,叫阿公和阿公子女一定要打官司要回來,結果一二審均敗訴。
法院還在判決寫到就算對方調解時承認有借五十萬,也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如果只看前面的敘述,很多人可能會以為法院判淡水阿公和子女輸,是因為太久沒有向欠錢的人要錢,所以過時效了。或者以為淡水阿公和子女輸,是因為沒有借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