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借貸的定義是什麼?
民法第 474 條
-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例如:
小花在公司吃飯
忘了帶錢,向同事小麗
借了100元買
午餐。隔天再還小麗100元。雖然還是還了一百塊給小麗,但那一百塊紙鈔已經不是前一天跟小麗借來的那一張了。會造成物品
狀態的改變就是
消費借貸。
被借東西可以向借用人收取利息嗎?
民法第 477 條
沒辦法用同樣的東西歸還該怎麼辦?
民法第 479 條
-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