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力創作
動機
在Sarah Everard一案過去後,有些女權團體提出了一些訴求。看到
換日線 Crossing:
【給男生的 6 大建議】#免於恐懼的自由 臉書貼文,他們提出一些措施,希望男性在夜晚路上遇到女性時,能夠配合以減輕單獨夜歸女性的懼怕感等等。而文章也提及不要在遇到這類事件時只宣導女性注意自己安全,女性應有安全夜歸的權利,應該要從教育男孩開始。但在懶人包的回應中,可以看到許多人並不買單,認為他們提出的作法不僅沒有實際效力,也過於女性本位。藉由這樣的一個討論,我想延伸出一個問題:因過往的不平等造成現況下性別權力分配的不對等,是否須對強勢方加以課與義務、或與弱勢方相對好處、抑或應不以性別為標籤施加道德枷鎖。
A.結果面:現況下的分布不公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所公布之3.2.2 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及嫌疑人概況,現況下女性面臨性暴力的可能性較高,而延伸到夜歸道路這個場域,統計數據上女性亦較可能遭遇性相關的擄人抑或傷害等事件。而從精神層面出發,社會現況下女性單獨夜歸的不安全感較高,而如身後剛好有男性,則會讓恐懼感增加。綜合上述,因為過去到現在,社會中女性處於較弱勢的一方,因此需要課與男性(或強勢方)義務,在夜歸這個場域中男性就有義務透過那些方法,減輕女性夜歸的不安全感。
B.程序面:不以性別為標籤方為公正
從另外一個視角看這個議題,很快就會聯想到:夜歸的用路安全並不限定在單一性別,如果只因為大副分所顯現的特性就課與全體義務,這樣容易落入「偶例謬誤accident (fallacy)」的窠臼,或是「合成謬誤Fallacy of composition」的推論狀況,並不是男性的性犯罪率較高就代表男性比較危險,也不代表所有罪犯都是男性。更向下延伸,性別平權所要做的應該是以一樣的道德規範賦予所有人,而不是將單一性別提出賦予權力或課與義務,否則都將構成相對歧視。因此到夜歸這個場域,無論是叫男性配合那些方法,或叫女性保護好自己的安全,都是以性別為標籤,這個議題在個案中或許會跟性有關,但整體的本質不一定與性有關,因此不應以性別為標籤課責,而是所有人同時依循同一套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