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5|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車禍事件的賠償責任(人死篇)

如果發生車禍而有人死亡,會涉及到頗複雜的賠償問題,主要是面臨死者家屬的求償。
(圖片來源:網路)
(圖片來源:網路)

一、同樣複雜的賠償責任─人死:

車禍導致他人死亡,可能會涉及更嚴重的過失致死罪的刑責,其賠償責任也相當複雜,綜合來說,可以整理以下項目:「醫療及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慰撫金」。

二、醫療及喪葬費用,須以單據記載:

這個項目還算單純,以醫療及喪葬單據上記載為準。

三、精神慰撫金,是「家屬」請求而非「死者」請求:

法律上認為「家屬」面對生命的逝去,承受巨大的精神上苦痛,因此車禍事件死亡的被害人,他的「家屬」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哪些「家屬」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3項明文規定「父、母、子、女或配偶」,如果被害人同時有母親、父親、配偶、3名子女,則以上六人都可以請求賠償;若兄弟姐妹或是孫子、孫女等身分,則不可請求賠償。
至於每一位家屬的賠償數額為多少?則沒有具體判斷標準,法院會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

四、扶養費用,必須是受扶養的對象:

(一)誰可以請求扶養費用:
一般常見如死者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都可能都是受死者扶養的對象,特別說明以下幾點:
1. 並非父母或是配偶一定都能請求賠償扶養費用,必須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民法第1116條之1、第1117條第2項),如果父母或配偶名下財產豐厚、生活無虞,既然沒有受扶養的需求,自然也沒有扶養費用的損害;然父母或是配偶生活困難,死者往生而更會造成雪上加霜,當然就可請求扶養費用的損害。
2. 未滿20歲的子女,屬於未成年人,可以請求扶養費用的損害。
(二)扶養費用是多少?
至於扶養費用的計算,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所統計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數據,此數據會詳細記載「各縣市」在「各年度」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例如此統計表中,新北市在107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萬2,419元,那麼父、母、配偶、每位子女,都可以請求賠償每月2萬2,419元之扶養費用。
(圖片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二)每月扶養費用不是無邊無際:
就算我們計算出每月扶養費用的損害是2萬2,419元,那對方應賠償幾年?幾十年?
以未成年子女來說,事故發生時若僅有5歲,距離成年還有15年的時間,那麼扶養費用的計算在基本上就是1萬8,722元 X 12個月 X 15年(通常會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這部分較為複雜,且又有計算軟體可處理,不在此贅述)。
但以配偶來說,計算標準就大不相同了,「理論上」是從事故發生計算至其過世為止,但現實上我們根本沒辦法精準判斷每個人死亡的時間,所以法院會再參考依內政部統計處所統計公布的「簡易生命表」,來認定這名配偶在統計上還有幾年的生命,例如此統計表說,一位在高雄市的46歲男性,依統計還擁有32.63年的生命,法院就會以此為基礎進行計算,他可以請求的扶養費就會是1萬8,722元 X 12個月 X 32.63年。(通常會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這部分較為複雜,且又有計算軟體可處理,不在此贅述)
(圖片來源:內政部統計處)

結論

「人死篇」涉及的賠償項目與「車損篇」、「人傷篇」不同,另外筆者也特別提醒,本文只是提供基本概念,並不能完全適用在每個案件裡,建議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最好還是尋求專業的律師建議,才不至於錯判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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