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綱:
1.勞工退休金哪裡來?
2.勞退勞保、傻傻分不清楚
3.兩種不同的制度
4.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5.勞退舊制
6.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退新制)
7.為何勞保會破產而勞退不會?
語音網誌: https://sndn.link/willyfc5566/DhM82A
Awesome Money: S7EP12||勞工退休金制度學問多,我還以為躺著就能領錢
前言
身為一個中華民國的資深勞工,這期來研究一下勞工退休金制度,研究的原因沒有別的就是我不懂而已,做個研究讓自己了解一下這個制度是什麼碗糕。
這次的內容是關於勞工退休金的初步研究,大概經過這樣研究也讓我了解到未來的政府規畫的退休金來源會是個什麼樣子,相信沒有研究過得大家,可能聽完也會有一些收穫,當然還是得強調這個是個人研究,如果有資料講錯的地方可以再跟我互動分享。
這系列文章算是一個重點整理,大補帖的概念,把關於勞工相關的退休制度了解清楚。
勞工退休金哪裡來?
首先先看一下勞動部的
網站對於勞工退休的介紹。在台灣現有的制度中,勞工退休金一共有兩個來源,「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勞工退休金制度」,兩個不同的制度來保障勞工的退休生活。
參考
影片,勞保給的錢叫做「老年給付」,勞退給的錢叫做「個人專戶」,都是由勞保局來保管錢。這個勞保跟勞退是不一樣的東西,我也是做了這次研究才知道。
勞退勞保、傻傻分不清楚
參考
新聞,提到勞工退休金「勞退」和「勞保」,但兩種其實是完全不同且無關的制度,但他們共通點都是勞動基金中的一部分。。
勞保是政府開辦的一種社會保險,目的是為了要保障勞工,強制要雇主幫勞工加保的制度
勞退其實是勞工退休金制度,包括過去勞基法的「勞退舊制」以及2005年起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成立的「勞退新制」。當退休時,勞工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專戶中累積的本金和投資收益,當作是勞工的退休金。
兩種不同的制度
勞保老年給付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所提供的一項保險給付,所以他是保險,代表的是一種保障,由勞工、雇主及政府依一定比例(20%、70%、10%)每個月繳交保險費給勞保局,當被保險人符合老年給付條件時,勞保局將依規定核發老年給付。
勞工退休金制度是指勞工退休時,雇主依法給與勞工之退休金,其又分為新制、舊制兩種。
勞退個人專戶,勞退舊制,由雇主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15%按月提撥到臺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儲存。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
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規定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此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當勞工年滿60歲時,即可向勞保局請領其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收益。
心得:從資料看起來,勞保他是一種保險,勞退是雇主或是員工自己存到個人退休金專戶,不一樣的東西。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台灣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上少子女化趨勢,政府為能建立一個完善的勞工保險保障體系,規劃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並自98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正式邁向年金化,讓終生辛勞的勞工於退休後能獲得長期的經濟生活保障。
參考
新聞,勞保給付分為3種,
老年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其中只有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的勞工,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而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保的人,則適用老年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年資滿15年)
一般來說,老年年金給付有2種方式,一種為「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另一種則為「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將會擇優發給給付,其中平均月投保薪資是以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的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勞保局表示,當民眾領取年金時,勞保年資沒有上限規定,也就是「年資越久領越多」。此外,民眾也可選擇「減額年金」或「增額年金」兩種機制,在符合法定請領年齡的前後5年請領,每提前或延後1年,年金增減4%,不過一旦核付後,就不可變更減給或增給的比例 。
參考政府
網頁
老年一次金給付(年資未滿15年)
在60歲以前,勞保年資每滿1年,按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反之,超過60歲以後,勞保年資最多再計算5年。至於給付金額則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而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樣也是以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的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此外,隨著勞保年資增加,每月請領年金的金額也會跟著增加,根據勞保局先前試算,勞工退休後如選擇月領,平均只要6.6年就會超過一次請領的金額,換句話說,「月領比一次領更為划算」。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前有勞保年資)
在60歲以前,年資每滿1年給付1個月;年資超過15年,超過部分每滿1年給付2個月,合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至於60歲以後,勞保年資最多再計算5年,合併60歲以前的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心得:在研究的時候,對於老年一次給付跟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這兩項覺得很混淆,差異是在於,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是在勞保年金成立之前的制度,在這之後有了勞保年金制度後要一次領錢,名稱就改為老年一次給付。
不過相較於一次領,月領似乎比較划算,可以參考
案例計算。
勞退舊制
參考政府
網頁,雇主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此帳戶專款專用,所有權屬於雇主,並由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
勞工退休金條例94年7月1日施行後,於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選擇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而保留舊制工作年資者,其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心得:94年前的人可以選擇保留用舊制。
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施行後,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選擇為勞工投保年金保險,雇主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另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此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
心得:94年後的人用新制。要注意的是,若是用「勞退舊制」的人就無法選擇「勞退自提」。
舊制退休要件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1.自請退休(勞基法第 53 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2.強制退休(勞基法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年滿65歲者。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退休金給付標準
(一)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依前款規定加給20%
心得:為什麼現在都新制了還要研究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呢?原因是因為在我這個年紀,父母應該都還是舊制的,所以研究一下比較實在,還可以跟他們講一下心得,做為參考。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退新制)
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
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1年得請領1次續提退休金。為利勞工及早規劃退休經濟,建置「勞工個人退休金試算表」。
勞工得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不受扣押,勞工依該條例請領之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得檢具證明文件,存入於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專戶。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心得:新制就是雇主提撥6%,如果沒有自提的話就是這個6%一直存到退休之時,換工作的時候退休金也會跟著走,很方便,也可以政府網頁去試算一下。另外這個專戶的錢不會被作為法院扣押使用。
如果以30歲,薪資四萬的人來計算,退休金提繳率6%來算,工作三十年,餘命20年,就是領20年的意思。也就是60歲退休,再活20年到80歲,每個月可以一萬三千元左右,總退休金約為237萬元。
為何勞保會破產而勞退不會?
參考
新聞,每次常看到新聞說勞保會破產,不過好像沒有聽到是勞退破產,在做這個研究之前我以為是一樣的東西,後來發現不一樣。
這個就要從勞保的制度來看,因為勞保他是基金制度。勞保基金制度就是大家投保的人共用這個基金戶頭的概念,所以先退休的人先從裡面提取。
但是因為少子化的關係又加上老年化,越來越多人提取退休金,但是後面新進的勞工越來越少,所以入不敷出就會破產。
勞退則不同,勞退金為個人專戶,也就是說這筆勞退金是個人專用,勞工退休金是個人專戶,就是一個人一個帳戶,大家一個蘿蔔一個坑,因此不用擔心勞退有破產問題。
心得:雖然新聞是說勞退不會破產,但也是由勞動基金操盤大家的錢,只是對政府來說他有這個義務要維持退休帳戶的錢,當然主要的資金都是由勞工本身跟雇主來存入資金。
而勞保基金是因為越來越多人退休,又沒有新的人加入,所以對於政府來說,勞保退休金才是燙手山芋,變成政府要一直補錢進去或是讓大家延後退休、少領額度才有機會避免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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