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很多賠償項目都要以當下的薪資收入作為計算基礎,但實務上也可能拿不出完整薪資證明,這時候我們就要拐個彎找出其他方法來證明。
一、賠償金額的舉證責任在於被害人(原告):
車禍事件的被害人要打官司請求賠償金,必須由被害人本身詳細的向法官說明:「加害人(被告)造成了我哪些損害」、「每一項損害的賠償金額各是多少」(民事訴訟法第277條),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
車禍事件的賠償項目包括「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都必須要證明被害人的薪資收入數額,這在個案中有時不是那麼好證明。
二、有文書證據較能輕易證明:
例如「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及薪資明細表」、「在職證明書」、「薪資帳戶存摺明細」、「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等文件,甚至再傳喚證人到庭作證,都足以證明工作類型及每月薪資數額。
如果每月薪資不是完全一致(例如業務員),可能的作法是以某段期間的月平均薪資為基礎,例如1~3月共有9萬元收入,則平均每月收入則是3萬元作為計算基礎。
但請注意如果只有拿到公司開的證明書,就算上面記載的再詳細(職稱、在職期間、每月收入),但卻沒有其他佐證,很容易被法院認為舉證不足!
三、證據不足可能就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例如在夜市擺攤這類難以提出收入證明的工作,法官不可能光以口頭的說明作為判斷依據,在這種難以舉證的情況下,法院多以當下的最低基本工資作為每月收入。
四、其他問題:
1. 若被害人(原告)若因出庭而請假,導致該日無法受領薪資,這部分並不能向對方要求賠償,因法律上認這部分是被害人(原告)為保護權益所支付之訴訟成本,與車禍事故間不具有因果關係。
2. 關於加班費,如果個案無法說服法官有固定之經常性及可預見性,也難以判賠。
結論
民事訴訟的成敗,關鍵因素往往在於「舉證責任」,關於薪資收入的舉證,在個案上有時會是雙方攻防的重點,至於要提出哪些證據與資訊說服法官,也需要仔細評估,以免賠償項目因舉證不足而被法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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