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4|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藥華藥 6446法說會4大重點|第四季法說會|2021年

2022年2月21日 藥華藥(6446)法說會簡報
2022年2月21日 藥華藥(6446)法說會簡報
德國最高法院終局確定 藥華藥不需支付 AOP 仲裁賠償金,新藥獲美國FDA核准上市,將享七年市場獨佔權(孤兒藥),重新定位干擾素的發展潛能。


【藥華藥 6446 法說會】

  • 法說會日期:2022年02月21日
  • 公司發言人:林國鐘

Max整理藥華藥 6446 法說會4大重點:

重點一:「德國最高法院終局確定 藥華藥不需支付 AOP 仲裁賠償金」
  • 2022年2月15日經委任之德國律師以電郵告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以終局確定裁定 不需支付AOP公司約一億四千多萬歐元及基礎利率外加5% 計算之利息,仲裁費用約一百三十五萬歐元。
  •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仍維持藥華藥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系爭合約) 仍為有效。
  • 撤銷仲案,對藥華藥財務業務有正面影響,未來對AOP求償延遲的銷售權利金初步預計約四百~六百億台幣,實際金額待與律師討論後確認。

重點二:新藥獲美國FDA核准上市,將享七年市場獨佔權(孤兒藥)
  • Besremi是第一個獲得 FDA 核准,用於真性紅血球增多症 (PV) 的治療,所有成人PV病患都可以使用。
  • 公司對於美國市場業務規劃,已策略性鎖定美國15間MPN專門醫院。
藥華藥(6446)法說會簡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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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三:藥華藥 6446 重新定位干擾素的發展潛能
  • 目前干擾素的核准及臨床試驗進度及其發展性
  • 紅血球增多症 (PV) – 已核准
  • 血小板過多症 (ET) – 進行臨床三期
  •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CML)、成人T細胞白血病 (ATL)、皮膚T細胞淋巴癌 (CTCL) - 正在進行研究者發起之臨床試驗案(IIT)
藥華藥(6446)法說會簡報內容

重點四:藥華藥 6446 持續擴展全球多元的產品線
  • 關於長效型干擾素P1101,目前已在歐洲*、瑞士、 以色列、台、韓、美國取得藥證,日本與中國在審查階段。
藥華藥(6446)法說會簡報內容

投資人發問Q&A內容:

  • Q1:P1101新藥在美銷售狀況?
Ans:公司表示美國這兩個月銷售超過高標預期。
  • Q2:銷售量高於預期,工廠產量能否負荷?
Ans:公司表示台中廠會加開一條生產線。
  • Q3:未來是否有擴廠可能?
Ans:公司表示台中廠產能三年後可能產能不夠。
  • Q4:何時可取得日本藥證?
Ans:公司表示預計後半年取得日本藥證。
Q5:是否會進行第三輪私募?
Ans:公司表示首要先整理資料申請解除全額交割,不排除未來規劃第三輪私募。
  • Q6: 目前公司ADR進度?
Ans:公司表示先整理資料申請解除全額交割,才有機會後面的事情。

藥華藥強調「仲裁終判勝訴」免賠45億元 對假消息將提起訴訟
藥華藥(6446)昨(21)日晚間指出,公司與藥廠AOP的仲裁案,已由藥華藥勝訴免賠、定讞終判,針對訴訟對手AOP日前發表將繼續向藥華藥要求賠償之聲明,皆屬試圖混淆視聽。執行長林國鐘強調,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主文,明確撤銷AOP1.42億歐元(約合新台幣45億元)請求,並且該案已清楚結束,無法再上訴。
林國鐘指出,德國最高法院對原仲裁庭要求藥華藥賠償的判斷,全部撤銷,「該部份仲裁判斷宣告為無效」,並非僅如AOP所稱之計算錯誤。該案當中,公司對AOP無任何賠償義務,而且所有專利權也都牢牢掌握在團隊手上。(記者吳康瑋/綜合報導)

藥華藥 6446 媒體報導新聞稿
日 期:2022年02月21日
公司名稱:藥華藥 6446
主 旨:媒體報導說明
發言人:林國鐘
說 明:
  1. 事實發生日:111/02/21
  2. 公司名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 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 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 傳播媒體名稱:Businesswire網站報導
  6. 報導內容:「德國聯邦法院支持AOP的Ropeginterferon許可權和PEC的損害賠償責任」等
  7. 發生緣由:媒體報導說明
  8. 因應措施:
因恐投資人受到誤導,特澄清如下 :
  • 本公司前與經本公司授權之合作夥伴奧地利AOP公司發生爭訟,經國際商業仲裁委員會法蘭克福仲裁庭於2020年10月做成仲裁判斷,本公司應賠償對方1.42億歐元,本公司於2020年12月向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申請,並經高等法院於2021年3月駁回。
  • 本公司對此不服,於2021年3月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本年2月15日接獲聯邦最高法院之終局確定裁定,將原仲裁判斷中AOP對本公司1.42億歐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全部撤銷。最高法院對原仲裁庭在缺乏證據及理由的情形下,竟然逕行採認AOP單方面之陳述即判決本公司需負鉅額賠償責任,認定嚴重違反本公司之法定權益,因此將此部份之仲裁判斷全部撤銷,逕行將該部份仲裁判斷宣告為無效,並非僅如AOP所謊稱之計算錯誤,本公司對AOP公司目前並無任何賠償義務存在。
  • 最高法院裁定本公司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系爭合約)仍為有效。依此一裁定之結果,本公司仍將與AOP公司合作,並要求AOP依約履行其義務。若AOP有任何違約行為,本公司也將依約執行相關權利,以保障全體股東的利益。以上最高法院裁定為具有終局效力之確定裁定。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國發基金)是本公司最大單一股東,持股7.97%,所有公股合計持股11.46%。任何外國組織,若意圖損害本公司智慧財產權與利益,藥華藥經營團隊必將全力對抗,力保全體股東權益及全民利益。
  • 其他應敘明事項: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能一定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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