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在法律的理解,可能跟日常生活不大一樣。
例如:在某些場域,言論自由的範疇是可以擴大或限縮的。
下面幾個情境,
猜猜看有沒有符合法律的「言論自由」範疇:
-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質詢時,憤怒、衝動的議事杯葛手段(O)
蓄意的肢體動作(X)
(釋字第435號)
-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前,必須先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O)
(釋字第414號)
- 菸品所含的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一定要用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O)
(釋字第577號)
- 化粧品廠商在登載廣告前,必須先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X)
(釋字第744號)
這個選項是X喔。那麼容易讓你猜到,法律人還有專業可言嗎?
- 死刑犯沒人權。監獄長官可以隨意開拆檢閱受刑人的書信,禁止受刑人投稿報章雜誌(X)
(釋字第756號)
想不到吧~ ಠ·ಠ
如果你因此對台灣司法感到失望,請不要氣餒沮喪。
看看隔壁的香港新聞吧,還記得2014年「雨傘革命」、2019年「反送中運動」嗎?
你真的覺得,中國政府會「尊重言論自由」嗎?
- 中國一開始仍傾向讓香港自行立法處理(強推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 現在中國已經動用「基本法第18條」,由中國中央政府直接出手輾平一切反對聲音。
如果用一句話來描述,就是:
既然如此,請問在擁有言論自由的台灣。
如果因為言論惹了糾紛鬧上法院,法官會怎麼判呢?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5月20日,故事發生在台中。
- 洪女士、劉女士共同加入通訊軟體LINE的「VVIP」及「face-life 閒聊」群組,因為群組成員糾紛,發生口角。
- 2019年7月8日,洪女士在「VVIP」群組內,以「神經病」留言辱罵劉女士。
同一天,劉女士也有在「face-life 閒聊」群組內,以「孬種」留言辱罵洪女士。
於「VVIP」群組內,洪女士與劉女士的對話有:
- 「有病嗎!吃飽太閒」
- 『我還想問你,拜託還我們淨土好不好』
- 「隨便吧,真的很有事,要跟我走的自己私我吧!更多好康的以後不讓酸民有機會,你們加油哦。神經病」
- 『哈哈哈誰是神經病阿,拜託半夜四點翻群』
於「face-life 閒聊」群組內,洪女士與劉女士的對話有:
- 「我憑什麼要代替他道歉,他不爽很久了,你們就繼續鬧吧,反正診所不是靠這些」
- 『不然閨蜜寶寶也可以解釋呀。不爽什麼,講啊,邀進來啊,你不是最善最正直』
- 「算了,我要準備上班真的懶得理你們」【下午12:52 已退出群組】
- 『孬種』
法官認為
(當洪女士退出群組後,劉女士隨即留言「孬種」,
可知兩人確實是針對彼此在留言)
縱使被告洪OO或劉OO上開措辭語意僅在抒發內心不滿情緒,惟渠等藉由貶損他人並製造難堪不快之手段,冀圖宣洩不滿之情緒,既已侵犯告訴人之名譽權,自不得謂仍在法律保護言論自由之合法範疇內,而率予免責。
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
經查,於渠等行為時,在「face-life 閒聊」群組內,共有444 名成員,此有該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在卷可證(偵卷第76-1頁);
又被告劉OO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畫面上之「444 」是指有444 人在群組內等語(本院卷第88頁)。
另在「VVIP」群組內,依被告洪OO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時群組內只剩下4 人,我在講這句話時,該群組內的人不到10人等語(本院卷第88頁)。
從而,上開群組均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已該當「公然」之要件無訛,而被告洪OO辯稱「VVIP」群組乃私人群組云云,並不影響此要件之認定。
法院判決:
洪OO、劉OO均犯公然侮辱罪,各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不要以為在Line群組罵人就沒事啊。真的鬧上法院,法官還是會判有罪的。
第二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5月28日,故事發生在高雄。
背景事實
- 楊女士與高先生素不相識,2020年4月25日,楊女士見高先生臉書中,有質疑韓國瑜的妻子李佳芬沒有把版稅捐出,
- 楊女士就在臉書留言:
「我家人是韓國瑜市長的小內閣...,請不要到處公開污衊韓國瑜市長夫妻的名譽,公然毀謗是犯罪的事情,飯可以多吃,話少講一點,沒人當你是啞巴,你是中華民國老百姓嗎?」
- 另外,楊女士又辱罵高先生
「混蛋」、「貪污被抓到」、「丟臉」、
「當醫生很了不起嗎?」、
「您(高先生)不是女人生的」,
「不是每人都跟你一樣不要臉的」。
- 高先生認為楊女士的謾罵,已經超過了言論自由可容許的範圍,對楊女士提告。
法官認為
- 台灣有言論自由,被批評的人,要容忍「善意發表的言論」。
- 但是,言論自由是有界限的,不能無限上綱。
- 如果個人言論不是公共事務,而是私人恩怨,甚至有報復、攻擊的敵意,
就不能要求被批評的人也要全部忍受下來。
又對於涉及公共事務而產生之爭議,個人依其主觀價值判斷後所提出之意見或評論,縱令用語尖酸刻薄或稍嫌粗鄙,使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名譽受損,
倘若該個人非以損害被批評者之名譽為主要目的,仍應認屬善意發表言論,被批評者需於一定程度內包容或容忍,此乃民主社會中言論自由之真義;
然言論自由不應無限上綱,如個人所為言論之個案情境未涉及公共事務,或已兼及私人恩怨,而具報復、攻擊之敵意,
自不能強令被批評者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侮辱言詞。
法院判決:
楊女士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