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不但會遭到款鍰與刑事責任,更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一、惡意逼車,相當危險:
在新聞偶爾會看到,某A車輛突然加速、切換車道至B車輛前、再馬上減速或煞車,導致B車輛迫不得已跟著停車。更嚴重的情況是,B車輛整個撞上去,更可能導致嚴重的連環車禍。
這樣的逼車行為,難到沒有法律責任嗎?
二、逼車行為,妨害其他駕駛人的權利,構成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這就是所謂的「強制罪」。
逼車是一種粗暴的行為,妨害了其他駕駛人自由行駛於道路之權利,並不是一個正法合法的行為,因此足以成立強制罪。
三、逼車行為,也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就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逼車行為,很可能屬於「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在個案裡,法院會詳細了解當時的交通環境、逼車過程,例如當時如果是在高速公路,往來車輛頻繁、車流量大,在高速的情況下逼車,顯然會導致其他駕駛人往來安全的危險,那就會成立此罪(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215刑事號判決);相反的,如果當時道路上人車稀少、車速並非高速、逼車時間短暫,很可能就不會成立此罪(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結論
筆者另外補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因此逼車行為,除了涉及刑事責任之外,也會收到一筆罰單,傷了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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