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有法律責任嗎?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惡意逼車,不但會遭到款鍰與刑事責任,更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圖片來源:網路)

一、惡意逼車,相當危險:

在新聞偶爾會看到,某A車輛突然加速、切換車道至B車輛前、再馬上減速或煞車,導致B車輛迫不得已跟著停車。更嚴重的情況是,B車輛整個撞上去,更可能導致嚴重的連環車禍。

這樣的逼車行為,難到沒有法律責任嗎?

二、逼車行為,妨害其他駕駛人的權利,構成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這就是所謂的「強制罪」。

逼車是一種粗暴的行為,妨害了其他駕駛人自由行駛於道路之權利,並不是一個正法合法的行為,因此足以成立強制罪。

三、逼車行為,也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就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逼車行為,很可能屬於「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在個案裡,法院會詳細了解當時的交通環境、逼車過程,例如當時如果是在高速公路,往來車輛頻繁、車流量大,在高速的情況下逼車,顯然會導致其他駕駛人往來安全的危險,那就會成立此罪(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215刑事號判決);相反的,如果當時道路上人車稀少、車速並非高速、逼車時間短暫,很可能就不會成立此罪(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結論

筆者另外補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因此逼車行為,除了涉及刑事責任之外,也會收到一筆罰單,傷了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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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185-4的規定,肇事逃逸的前提必須要有「人死」或「人傷」的結果。如果只是車輛間的單純擦撞,由於只存在車損,既沒有人死、也沒有人傷,在法律上來說不會有肇事逃逸的刑責,本文將詳細進行探討。
警方偵查犯罪的手段偶爾會有爭議,尤其是「釣魚辦案」和「陷害教唆」兩者間只有一線之隔,若沒拿捏好尺度,很可能會使得被告被判無罪,本文會詳細說明兩者的區別!
在新聞中不時會看到「自首」與「投案」的用語,腦海中會不自覺的冒出「犯嫌走入警局」的畫面,但這個畫面究竟在法律上不見得會成立「自首」,有可能只是單純的「投案」而已,這兩者的影響重大,本文來帶你/妳看看詳細瞭解!
證人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簽了一份證人具結文件(宣誓自己所言為真),如果故意亂講話,很可能會構成偽證罪,而且責任並不輕!本文帶你/妳了解什麼情況會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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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當重視保障隱私權,而我們為了打官司、為了搜證目的來私下錄音、甚至在偵查階段作筆錄時暗自錄音…等,這些行為是不是都會觸犯刑事責任呢?本文將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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