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為了釐清事實,常會需要證人到法庭上作證,證人也不能隨便亂講,否責會涉及到頗嚴重的偽證罪責任!
打一場官司,絕對不是嘴上講個幾句就能拿到勝訴判決,講求的是誰能提出足以說服法官的證據,而除了書面證據之外,證人也是能左右案件的重要證據。
也因為證人如此重要,所以證人如果在法庭上亂講話的話,可是會面臨嚴重的偽證罪刑事責任!
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來說,證人簽了一份證人具結文件(宣誓自己所言為真),如果膽敢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故意亂講話,那就是條偽證罪了!
偽證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刑責不輕,而且由於不是輕罪,所以根本不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頂多只能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所以亂講話的代價很高!
(一)首先,必須是基於證人(鑑定人、通譯也是)的身份而在偵查庭或法庭上作證,如果今天只是被告的身分,倒是不用擔心偽證罪,只要擔心亂說話被法官認為犯後態度不佳而重判。
(二)必須是在檢察官開庭或法官開庭時作證,如果今天是由調查局、警察局或是檢察事務官製作筆錄,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
(三)還必須簽署一份「證人結文」,這一份A4大小的書面,大致上會寫著「我今天因為XX詐欺案件到法庭作證,會實實在在說出我的所見所聞,不會隱瞞、誇張、增加或減少,如果我故意說謊,我願意接受偽證罪的處罰」等內容,檢察官或法官會請證人念出這些句子,接著填上日子、簽名,這樣才完成「具結」的程序,如果沒簽這張文件、或是這道程序出了問題,也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
(四)證詞必須「足以影響」於判決之結果,也就是說有這種影響力就夠了,至於法院採或不採、判決結果到底如何,就不是重點(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53號判決意旨);但如果是雞毛蒜皮的小事,不至於會有偽證罪的問題。
(五)必須是「故意」說謊,這點很重要,偽證罪並不處罰「過失」,所以一般常見像證人因為緊張而不小心講錯話、或記錯事情,那就不算是故意說謊。
以上五個要件,缺一不可,如果有任一要件不符合,那就不會成立偽證罪。
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很重要,法律也賦予了神聖的義務,如果太輕忽、或是抱持著僥倖的心情而說謊,可是會面臨嚴重的法律責任,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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