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什麼原因借款,債主要求利息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如果利息過高到不正常,沉重的債務往往容易逼人走上絕路,而依法律規定,過高的利息是可以不用還的!
一、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利息太高!
欠債就應該還錢,這道理大家都懂,但實務上常見:急著借錢,所以利息這檔事就沒想那麼多了,但借了之後才發現利息高的嚇人!甚至很快就超過本金了!怎麼辦呢?
事實上,太高的利息在法律上是可以不用還的!很驚訝吧!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二、法定利率上限,法律有規定:
為了保護弱勢的債務人不要被剝削,所以民法第205條這樣規定: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條規定在110.7.20做了修正,筆者直接說兩個重點:
1. 年利率最高就只能16%。
2. 超過的部分→無效。
二、如果借款約定年利率超過16%,「無效」是什麼意思呢?
假設借款約定的年利率是20%,那麼4%的部分(也就是20% - 16% = 4%),在法律上來說,債主根本沒有權利索取,債務人是可以對於這4%大聲的say no!
甚至,如果債務人不小心多清償了這4%,還有權要求債主還回來!
三、等等,我怎麼記得法律是規定20%?
會有這樣疑問很正常,因為舊法規定的最高約定年利率是20%,而法律的修正也衍生了這樣的問題:110.7.20前借的錢、約定年利率30%,在110.7.20後,該怎麼還利息呢?
我們一步一步來說明。
1. 首先,再110.7.20之前就已經產生的利息,依然是最高年利率20%。
2. 10%的部分(也就是30% - 20% = 10%),舊法規定是可以不用還,但比較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如果不小心把這10%清償了,是不能跟債主要回來!
3. 而過了110.7.20之後,所產生的利息,就必須按照新規定走了(也就是最高年利率16%、超過部分無效)。
因此,面對高額利息,在法律上也是有對策的!
結論:
最高年利率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債務人,一般民眾面對高額利率,可能不會詳細去了解法律規定,但看了以上的說明,是不是鬆了一口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