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endt和Rorty的相似之處在於他們都對共同人類本質作為平等的驅力這件事缺乏信心。不同於Rorty的是,Arendt將焦點擺在「人類處境」(human condition)上。Arendt所指的人類處境同時包含了獨特性(uniqueness)與複數性(plurality)上。其複數性指的並非單純的「我就是你,你就是我」,而是認為人類行動(action)的源頭奠基於一種共同性——「我們沒有一個人和另一個存在過、存在著以及即將存在的人是一模一樣的」(出自Arendt, *The Human Condition*, 8)
Arendt所關注的焦點在於「政治責任的失落」(the failure of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他認為如果人類將一切歸因於自然的力量,並且將歷史視為一個他們無能為力改變的大齒輪,那麼人們就會將自己從應該帶來改變的責任中解放出來,而這是他所不樂見的。因此,Arendt對人類本質的反對並不能被解讀為「對人應該是什麼」的全盤否定。相反地,他認為人之所以是人的關鍵在於「非自然」的特質上。在這樣的觀點中,如果人僅僅將生命奉獻於基本需求以及傳宗接代上,那麼這樣的人和動物是沒有兩樣的。
然而,Arendt這樣的觀點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那些在各種行動上不符合這樣「非自然」條件的人往往無法被認可。本書作者並不認同Arendt將人性建立於「非自然性」上的說法,但Arendt將平等立基於行動上說法卻受到作者的讚許。在Arendt的說法中:**「人不是生而平等,而是透過決心要守護彼此平等權利的力量才成為平等群體中的一員」**("We are not born equal, we become equal as members of a group on the strength of our decision to guarantee ourselves mutually equal rights", Arendt,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 301)
在歐美1980年代以降的障礙者倡權運動,乃至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誕生的時代,"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替我們做決定!」)的核心精神,更切要的指出何謂平等參與並融入社會的意義。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與之相關的一切社會活動,扣連的是「權利」,不再是福利;權利範圍與資源分配之間的擺盪拿捏,需要「權利主體」實際的參與和決策,而不是「他者」創造的形式平等草船借箭而被決定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