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的「人」權?——導讀《The Politics of the Human》
2020/11/23
精神疾病照顧者專線 政策組
主編:吐司
副編:瑋哥
The Politics of the Human
(
Anne Phillips,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
除了從疾病當事人的視角來看待發聲議題,本週我們也將為大家導讀政治學家Anne Phillips的著作《The Politics of the Human》(暫譯《「人類」的政治學?》)。
本書主要探討的問題有二:
- 平等的基礎是什麼?
- 平等該如何被實踐?
誰的「人」權?淺談平等的基礎
此書作者認為,平等不應該建立在「人」這個單位上。這是因為「人」的定義與範圍劃分本身就充滿了許多問題。一旦我們開始用某些特質來界定誰是「人」,而誰又不是時,就一定有些人因為缺乏這個特質而排除,而有一些「非人」被納入。例如:當我們認為人是特質是可以理性思考時,可能就會排除嬰幼兒、有心智缺陷的人,而又同時將電腦納入範圍中。
然而,這並不代表我們應當剝除人所擁有的各種特質(像是種族、性別、文化背景),並且將平等建立在一個抽象可以涵括全體的「人性」(humanness)上。作者以圍幕甄選(blind audition)為例,說明當我們刻意剝除區辨人與人的各種特質時,會遇上的問題。圍幕甄選是一種主考官只聞其聲而不見其人的甄選方式。為了達成平等,並避免主考官的判斷受到甄選者的膚色、性別等特質影響,而將甄選者安排在幕後表演,使主考官無法從其外觀判斷其種族或性別。然而,這真的是實踐平等的好方式嗎?很顯然地,本書作者認為不是。在圍幕甄選的措施中,似乎隱含了一種概念——我們應該要遮住那些可能被歧視的特質,因為這些特質是我們邁向平等之路的阻礙。正是因為這樣的意涵,使得這項企圖達成平等的措施反過來成為加深歧視的手段之一。此外,當我們面對那些因為某些特質而受到長期壓迫的人(例如因為種族身份被迫流離失所的人)時,虛無飄渺的「人性」宣稱對於他們的受苦一點幫助都沒有。
反基礎主義(Anti-foundationalism):Richard Rorty 和 Hannah Arendt
為了進一步說明自身的論點,作者引用了兩位反基礎論者:Rorty以及Arendt的論點,並說明了自身觀點他們的異同之處。這部分將會比較冗長繁瑣, 想快速進入主題者可以直接跳到「全書小結:平等應來自主動爭取,而非被動賦予」的段落。
故事的力量:Richard Rorty
Rorty曾在1993年的演講中說道:人權的政治和道德力量並非來自定義性的人類本質,而是來自我們所講述的、有關他者的日常故事,是這些故事使我們終於能夠看到自己以外之人。在Rorty的論點中,人權與平等的驅力來自故事撼動人心的力量。
乍聽之下似乎十分有道理,然而,傳述動人的故事真的是實踐平等的最佳方式嗎?作者似乎不這麼認為。動人故事所驅動的惻隱之心常常有其侷限:首先,故事勾動人心的效果是具有高度選擇性的,人們常常為遙遠國度的悲慘故事流下眼淚,卻忽略了近在眼前的不人道待遇。再者,故事所引發的悲愁哀憫之情常常隨著眼淚流逝,而未能引發進一步的行動。此外,當我們敘說了極淒慘的受害故事時,同時也抹滅了加害者的人性。因此,動人故事所引發的情感看似強大,當其未受理性拘束時,也有可能導致災禍。最後,作者也強調,**我們在故事中所感受到的、與受苦者的「相似性」往往使我們忽略了閱聽者與受苦者之間的「差異性」**。例如:當一名富人為了一個窮困母親努力扶養孩子的故事而感動,並感受到與其共享的人性時,往往忽略了窮人與富人截然不同的社會處境。
綜上所述,作者儘管和Rorty一樣,認為我們不應把平等的基礎建立在虛無飄渺的共同人性上。然而,他也不同意我們應藉由故事的力量達到人權與平等。
「非自然性」作為人的基本要件:Hannah Arendt
Arendt和Rorty的相似之處在於他們都對共同人類本質作為平等的驅力這件事缺乏信心。不同於Rorty的是,Arendt將焦點擺在「人類處境」(human condition)上。Arendt所指的人類處境同時包含了獨特性(uniqueness)與複數性(plurality)上。其複數性指的並非單純的「我就是你,你就是我」,而是認為人類行動(action)的源頭奠基於一種共同性——「我們沒有一個人和另一個存在過、存在著以及即將存在的人是一模一樣的」(出自Arendt, *The Human Condition*, 8)
Arendt所關注的焦點在於「政治責任的失落」(the failure of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他認為如果人類將一切歸因於自然的力量,並且將歷史視為一個他們無能為力改變的大齒輪,那麼人們就會將自己從應該帶來改變的責任中解放出來,而這是他所不樂見的。因此,Arendt對人類本質的反對並不能被解讀為「對人應該是什麼」的全盤否定。相反地,他認為人之所以是人的關鍵在於「非自然」的特質上。在這樣的觀點中,如果人僅僅將生命奉獻於基本需求以及傳宗接代上,那麼這樣的人和動物是沒有兩樣的。
然而,Arendt這樣的觀點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那些在各種行動上不符合這樣「非自然」條件的人往往無法被認可。本書作者並不認同Arendt將人性建立於「非自然性」上的說法,但Arendt將平等立基於行動上說法卻受到作者的讚許。在Arendt的說法中:**「人不是生而平等,而是透過決心要守護彼此平等權利的力量才成為平等群體中的一員」**("We are not born equal, we become equal as members of a group on the strength of our decision to guarantee ourselves mutually equal rights", Arendt,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 301)
全書小結:平等應來自主動爭取,而非被動賦予
綜合以上說法,本書作者認為:
- 平等不應建立在任何人類特質上,因為當我們開始以特質的有無劃分人群時,總是有人被遺落在平等之外。
- 平等也不應建立在抽象的共同人性上,這是因為我們必須透過「看見彼此的不同之處」來認知到不平等的存在並且產生進一步的行動。
- **平等應該藉由「爭取與宣稱」來達成,而不是透過強制的介入來授與給那些受到壓迫的人。**對於那些受壓迫的人來說,僅僅是「將人權給他們」不但不夠,還有可能反過來奪走受壓迫者的主體性,並成為另一種壓迫。因此,我們真正應該做的事創造讓他們可以發聲,可以自己宣稱自己權利的環境,並且藉由主動地宣稱來達到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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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替我們做決定!」:CRPD的精神
在歐美1980年代以降的障礙者倡權運動,乃至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誕生的時代,"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替我們做決定!」)的核心精神,更切要的指出何謂平等參與並融入社會的意義。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與之相關的一切社會活動,扣連的是「權利」,不再是福利;權利範圍與資源分配之間的擺盪拿捏,需要「權利主體」實際的參與和決策,而不是「他者」創造的形式平等草船借箭而被決定的「客體」。
CRPD要求國家富有義務,全面檢視其法規範和施政策略,在核心精神上必須符合人權模式的視角,這讓一些既有的法規範從框架上就必須打掉重練。在既有的法規範框架內,如何從規範縫隙和詮釋法規範特定概念的內涵著手,以真正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所需和權利保障的視角來進行,需要身心障礙者親身的參與和見證。身心障礙者對自己經歷過的社會壓迫、或是否會再製新的壓迫之間,來回的透過自我扒梳、發聲、修正、再扒梳、再發聲...的循環歷程,即能創造新的敘事視角。平等不是空泛的概念,若要抽掉那些「被代言」的法規範內涵或社會視角,置入障礙者作為完整權利主體的經驗,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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