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賺錢你要我繳稅,我虧錢你卻裝沒看見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企業在賺錢年度要繳稅。但在虧錢年度,如果沒有妥善規劃,這些虧損,就會白白浪費掉。而究竟該如何規劃?實務上對於盈虧互抵的限制條件是否合理?值得進一步探究。
虧錢年度更要好好規劃
因為授課的緣故,我偶爾有些機會,可以聽稅務人員聊聊他們工作上的甘苦談。有一回,一位熟識的稅務人員Mike和我大吐苦水,他無奈地對我說:「現在的法院,和以前不一樣,經常撤銷國稅局的課稅與罰鍰。」
當下,我心裡想的是:「法院把違法的處分撤銷,也不一定是壞事。」因為,見善則遷,有過則改。但我還是靜靜地,聽他分享著,最近遇到的一個實際案例。
故事的主角,是一間提供移工服務的人力公司(A公司)。A公司在申報100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原本列報營業收入6,000萬,全年所得額1,500萬,過去年度的虧損扣除額300萬。但由於國稅局後來發現,A公司有200萬的營業收入,明明是取自B公司的銷售勞務金額,卻列報為取自C公司,並開立營業稅的銷項統一發票給C公司。國稅局因而認定,A公司有漏報營業收入200萬。國稅局除了對A公司補徵漏報的稅額及裁處罰鍰外,同時也不准A公司認列過去年度的虧損扣除額300萬。
問題是:國稅局的作法,真的合理嗎?
一般認為,課稅是國家分享企業的經營成果。因此,當企業為了賺取一筆收入,所支出的必要成本、費用或損失,由於已經不在企業的可支配範圍,就不應該成為課稅的標的。換句話說,在所得稅的課徵上,應該以企業的「所得淨額」作為課稅基礎。
但問題在於:應該以多久期間內的「所得淨額」作為課稅基礎?這個問題,確實不容易回答。
企業的經營有賺有賠,理想上,似乎應該以一段較長的期間,來衡量企業的經營成果,比較符合課稅的公平性。
但各國在所得稅的制度設計上,往往基於國家財政的經常性需求,因此多半以企業在各別年度獲取的所得,各別評價,各別課稅為原則。
然而,當損失與收入無法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扣抵完畢。也就是,在損失扣抵後,還有餘額時,此時剩餘的損失得否跨年度扣抵?各國的作法,不盡相同。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一間公司過去10個年度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扣抵。除非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能夠例外將過去年度的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首先,公司的會計帳冊簿據必須完備。
這裡的「完備」,也不是要求100%的正確,否則就是強人所難。財政部的解釋函令就認為,只要「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不超過10%」,依舊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要件;
其次,公司在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必須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換言之,公司在過去虧損年度,如果沒有妥善規劃,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事後也就無法再適用盈虧互抵,再次讓公司虧很大;
此外,公司在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必須如期申報。
換言之,逾期申報的案件,即使只有超過1天,依舊不能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的規定。差1天的代價,竟有如此天壤之別。
在本案中,法院對於上述盈虧互抵的嚴格要件,並未加以質疑;雖然這些限制條件是否必要?是否能夠忠實反映企業真正的經營成果?都還有檢討空間。
沒有漏稅結果,何來處罰?
法院真正在意的是,如果A公司確實有200萬的營業收入,只是這筆收入,實際上是來自B公司,而非來自C公司。這樣的瑕疵,是否有嚴重到足以影響稽徵作業,甚至可以排除盈虧互抵的適用?法院似乎抱持著懷疑的態度。
此外,即便A公司申報收入來源的主體有不實之處,但畢竟此舉,仍未造成所得稅的逃漏結果。國稅局如果要藉此對A公司處以漏稅罰,這個名為漏稅罰的處罰,就缺乏正當性。
事實上,收入來源主體的不同,真正會影響的,是「營業稅」開立發票的「對象」有誤;而不會影響「所得稅」的營業收入「金額」。既然沒有漏稅額,就不應該只以A公司形式上申報不實,就對A公司處以漏稅罰。
聽完Mike的案例分享後,我告訴Mike:「法院這回撤銷國稅局的處分,其實負有濃厚的教育意味。」
法院似乎想藉此傳達出一種聲音:
「財稅機關固然有權力,將抽象的法規具體化,並透過解釋函令予以落實。但這個權力再怎麼大,都不得超出稅法的核心原則。」
這個核心原則就是,在課稅金額的計算上,應該盡可能反映企業「真正的經營成果」;在漏稅罰的認定上,應該以發生「漏稅結果」為先決條件。
如果從上帝視角來看,這個案件,誰輸誰贏,其實一點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的稅法制度,可以因為一些優秀法官的判決指引,往正確的方向前進。
我不知道,我們這一代,是否還來得及?但我確信,我們的下一代,一定可以品嚐到,真正公平課稅的甜美果實。
我話都還沒講完,只聽到Mike笑著連忙直說:「這一代也來得及,一定一定。」
即將進入廣告,捲動後可繼續閱讀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35會員
    31內容數
    你不會一輩子為人打工。人生很長,總會有個裂縫,讓你逮住機會成為一人公司的掌舵者。 ​在新手創業的過程中,你不只需要資金、需要專業能力、需要人才,你還需要有位見過世面的法律顧問,隨時提醒你哪裡有法律風險,特別是稅務風險。因為沒賺到真金白銀還不打緊,但誤觸法網就得不償失了。​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陳衍任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會有各式各樣的收入。哪些收入會增加公司的所得,因而要繳稅?經常是企業管控稅務風險必要的一環。因為,該繳的稅沒繳,輕則補稅,重則處罰。無論是何者,都得不償失。
    當我還是員工時,常聽老闆說:「你就不能把公司當作是自己的嗎?」我深信不疑。 直到有一天,我成為老闆了。我就真的把公司當作是自己的。沒想到,我卻因此惹禍上身。
    倘若老張當時反對這筆併購交易,其依法可以請求A信合社,依照當時的「公平價格」,收購其持有信合社的股份。出售股份的老張,所獲取的「證券交易所得」,因而可以適用免課所得稅的待遇。 但如果社員贊成這筆併購交易,卻要將社員領取的股金溢額款,視為「股利所得」。適用累進稅率的結果,反而要繳納高額稅負。
    推計課稅前提是,稽徵機關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的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的程序,以及適切的方法進行。此外,在各種推計課稅的方法選擇上,稽徵機關應該依照最能切近實額的方法來操作。
    一動不如一靜。你的每一個舉動,在稅法上都有特殊意涵。
    你是否曾經遇過,原本是你有理的案件,到頭來,卻變成是你無理? 多年前,我在執行律師業務時,就遇到一個這樣峰迴路轉的案件。 你不喜歡不代表你可以不理它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會有各式各樣的收入。哪些收入會增加公司的所得,因而要繳稅?經常是企業管控稅務風險必要的一環。因為,該繳的稅沒繳,輕則補稅,重則處罰。無論是何者,都得不償失。
    當我還是員工時,常聽老闆說:「你就不能把公司當作是自己的嗎?」我深信不疑。 直到有一天,我成為老闆了。我就真的把公司當作是自己的。沒想到,我卻因此惹禍上身。
    倘若老張當時反對這筆併購交易,其依法可以請求A信合社,依照當時的「公平價格」,收購其持有信合社的股份。出售股份的老張,所獲取的「證券交易所得」,因而可以適用免課所得稅的待遇。 但如果社員贊成這筆併購交易,卻要將社員領取的股金溢額款,視為「股利所得」。適用累進稅率的結果,反而要繳納高額稅負。
    推計課稅前提是,稽徵機關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的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的程序,以及適切的方法進行。此外,在各種推計課稅的方法選擇上,稽徵機關應該依照最能切近實額的方法來操作。
    一動不如一靜。你的每一個舉動,在稅法上都有特殊意涵。
    你是否曾經遇過,原本是你有理的案件,到頭來,卻變成是你無理? 多年前,我在執行律師業務時,就遇到一個這樣峰迴路轉的案件。 你不喜歡不代表你可以不理它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會計師請問一下,公司賺錢要繳營所稅,這我ok,為什麼公司虧錢卻不能抵稅呢? 我就問,公司賺錢給你課稅,公司虧錢你當沒事,這樣對嗎? 身為老闆的你,是不是也有一樣的疑問呢?別擔心,你不是特例,這是老闆最常詢問的熱門問題之一,今天我們就一次把它搞懂吧!
    Thumbnail
    這篇文章探討了發票狂打統編抵稅的合法性與風險,強調合理性對於發票入帳的重要性。若僅為節稅而隨意蒐集發票,可能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相關稅法,並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此外,長期留抵稅額的情況也有可能影響公司財務健康及股東信任。本文提供具體情況分析,建議企業謹慎處理發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Thumbnail
      屬於受雇人員的讀者們,應該相當熟悉我國的扣繳制度,所謂扣繳制度,即是機關、團體、學校、合夥、合作社是類機構,於給付薪資、利息、權利金、資遣費、獎金、盈餘等等款項時,依照扣繳率先行扣繳一部分,並且於每個月10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簡單來說,於許多所得類型,所得人(如一般職員)並不會拿到全額所得,
    Thumbnail
    本文探討合約價金中可能被扣除的所得稅、補充保費及其他費用,提供給接案族參考。也比較了公司型態的接案族得負擔的營業稅。總結來說,清楚溝通與合理規劃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多一分溝通,多一分合作愉快🤝
    公司要繳納營業稅和營所稅,這兩個稅項分別營業稅是對消費者課稅,營所稅是對公司課稅
    Thumbnail
    這篇文章闡述了公司在申報各類扣繳上最常遇到的項目-薪資所得的相關事項,包括薪資所得的定義、計算、董監酬勞、薪資所得之扣繳申報起扣點以及相關罰則等。此外,也提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臺灣的薪資所得課稅相關優惠措施。
    Thumbnail
    本篇文章探討了境內公司給付給境外公司的勞務費用所涉及的稅務問題,包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判斷、所得稅法的申報繳納方式、境內營利事業扣繳稅額的計算方式等。此外,還介紹了相關稅率減免的規定,以及境內營利事業釋例和境外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等。希望對有類似稅負問題的讀者有所幫助。
    Thumbnail
    本篇文章將與大家一起討論,有關境內公司給付勞務費用給境外公司時,應負擔的稅負問題,本篇文章將會帶大家一起探討關於”營業稅”的問題哦!另外在下篇文章會跟大家分享有關”所得稅”的問題,喜歡或是還不清楚的朋友們,要把握這次機會!   依台灣現行稅務法規之相關規定,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
    Thumbnail
    一、財政部970718台財稅第09704531410號函: 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其自公司所領報酬屬佣金收入 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Thumbnail
    又到了1月份,營業稅加上扣繳申報的月份,真的是煩躁的一月啊~ 看看花兒照片,看看心情會不會好些~哈 不過,該替客戶扣繳的工作,還是要做好 所以,抽空上了堂扣繳申報的課程 到底支付佣金,營利事業是否應扣繳,可由下順序判斷之: 一、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會計師請問一下,公司賺錢要繳營所稅,這我ok,為什麼公司虧錢卻不能抵稅呢? 我就問,公司賺錢給你課稅,公司虧錢你當沒事,這樣對嗎? 身為老闆的你,是不是也有一樣的疑問呢?別擔心,你不是特例,這是老闆最常詢問的熱門問題之一,今天我們就一次把它搞懂吧!
    Thumbnail
    這篇文章探討了發票狂打統編抵稅的合法性與風險,強調合理性對於發票入帳的重要性。若僅為節稅而隨意蒐集發票,可能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相關稅法,並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此外,長期留抵稅額的情況也有可能影響公司財務健康及股東信任。本文提供具體情況分析,建議企業謹慎處理發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Thumbnail
      屬於受雇人員的讀者們,應該相當熟悉我國的扣繳制度,所謂扣繳制度,即是機關、團體、學校、合夥、合作社是類機構,於給付薪資、利息、權利金、資遣費、獎金、盈餘等等款項時,依照扣繳率先行扣繳一部分,並且於每個月10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簡單來說,於許多所得類型,所得人(如一般職員)並不會拿到全額所得,
    Thumbnail
    本文探討合約價金中可能被扣除的所得稅、補充保費及其他費用,提供給接案族參考。也比較了公司型態的接案族得負擔的營業稅。總結來說,清楚溝通與合理規劃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多一分溝通,多一分合作愉快🤝
    公司要繳納營業稅和營所稅,這兩個稅項分別營業稅是對消費者課稅,營所稅是對公司課稅
    Thumbnail
    這篇文章闡述了公司在申報各類扣繳上最常遇到的項目-薪資所得的相關事項,包括薪資所得的定義、計算、董監酬勞、薪資所得之扣繳申報起扣點以及相關罰則等。此外,也提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臺灣的薪資所得課稅相關優惠措施。
    Thumbnail
    本篇文章探討了境內公司給付給境外公司的勞務費用所涉及的稅務問題,包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判斷、所得稅法的申報繳納方式、境內營利事業扣繳稅額的計算方式等。此外,還介紹了相關稅率減免的規定,以及境內營利事業釋例和境外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等。希望對有類似稅負問題的讀者有所幫助。
    Thumbnail
    本篇文章將與大家一起討論,有關境內公司給付勞務費用給境外公司時,應負擔的稅負問題,本篇文章將會帶大家一起探討關於”營業稅”的問題哦!另外在下篇文章會跟大家分享有關”所得稅”的問題,喜歡或是還不清楚的朋友們,要把握這次機會!   依台灣現行稅務法規之相關規定,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
    Thumbnail
    一、財政部970718台財稅第09704531410號函: 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其自公司所領報酬屬佣金收入 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Thumbnail
    又到了1月份,營業稅加上扣繳申報的月份,真的是煩躁的一月啊~ 看看花兒照片,看看心情會不會好些~哈 不過,該替客戶扣繳的工作,還是要做好 所以,抽空上了堂扣繳申報的課程 到底支付佣金,營利事業是否應扣繳,可由下順序判斷之: 一、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