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點 公司認為員工造成損失可以直接從員工薪水扣嗎? 損失與賠償比例的認定? 常見處理方式 在勞動基準法(我們可以直接認為最低條件的規定)的規範中,直接訂了一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以,只要是薪水的部分都要全額做支付,不能扣完損失與賠償再把剩餘給員工。 如果認為員工工作有缺失,造成公司/工廠/單位損失的時候,也應該藉由地方主管機關協調或者司法途徑解決,不可以擅自從員工的工資扣除。認定的損失或賠償應該另外由員工支付給公司/工廠/單位。 損失或賠償需要是具體金額,換句話說,當損失造成時,事業單位需要明確指出到底損失多少費用或成本,不能單方面喊定數字。 實務上,許多公司/工廠/單位有關損失的相關費用時,常將費用混和在一起計算,建議還是要分開個別處理。以免直接有違反法律規定的狀況產生。況且勞資關係沒問題時就沒問題,有問題產生時,雙方常會各自翻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與說詞,因此建議在處理金錢項目時務必要條條分明。 相關法令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82)台勞動二字第 62018 號函略以:「…二、另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27日台(87)勞資二字第006760號函釋略以:「一、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 小提醒:2019/8/1起將開始寫有關過去工作的經驗分享,如果覺得有所獲得,屆時請我喝杯咖啡,以贊助告訴我你們喜歡的部分。 如果有想了解的部分,可以在留言區留言,我將看一下留言內容是否可作為小教室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