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稅捐申報過程中,經常需要提示完整的帳簿憑證,否則會被稅局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課稅。但這些帳簿憑證,最遲應在何時提出?可否事後補提?是每一位公司財務或會計主管,都應該清楚掌握的稅務知識。
遲來的證據可以用嗎?
幾年前,我來到是南部一間染料批發公司(A公司),為公司的高階主管們講授稅法課程。在課程結束後,A公司的負責人Julie很客氣地邀請我一起用餐。席間,我看她欲言又止,似乎有些事想和我討論。
她告訴我,A公司最近遇到一個稅務問題,被國稅局核定補稅150萬元。原來是,A公司在辦理106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被國稅局通知要求提示帳簿憑證。
但當時,由於A公司的資深會計主管Lisa,和負責人Julie,就公司帳務處理的理念不合,身為部屬的Lisa黯然離職。接手的會計人員始終無法進入狀況,公司的帳務資料又未建立完善的制度,導致帳簿憑證一時無法完整勾稽。國稅局因而按A公司實際經營的染料、顏料批發業,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9%,核定A公司營業淨利800萬元。
A公司在國稅局的復查程序,與財政部的訴願程序中,雖然一再主張,稅局應該採用A公司的營業稅申報數據與薪資扣繳申報數據認定,且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9%過高,公司一年根本賺不到800萬元。但由於A公司始終無法提示完整的帳簿憑證,導致A公司的復查及訴願最後均遭駁回。
Julie帶著慌張的表情問我:「現在A公司該怎麼辦?」
我反問Julie:「是什麼原因,會讓和您一起工作30年的Lisa想離職?」
Julie轉過身去,似乎不太想討論Lisa離職的事。
沉默了3分鐘後,Julie終於開口:「啊…啊…就是Lisa建議,公司應該要從原本的兩套帳,回歸一套帳。我們意見不合!」
「趕快把Lisa找回來,而且要快,再晚就來不及了。」
「但是…」
「別再但是了」
每個人都知道,Lisa是全公司最懂會計帳務的人。唯有她,才能夠把A公司雜亂的帳簿憑證,抽絲剝繭地一一釐清。
為了一張150萬元的稅單,Julie最終還是放下身段,親自把Lisa找回來。
Lisa也果然在極短的時間內,重新整理公司的帳務資料,趕緊在第一審行政訴訟審理中,把完整的帳簿憑證送進法院。
但最後,第一審法院卻認為,稅局的核定,不論是依據帳簿憑證的核實認定,或是依據同業利潤標準的推計課稅,都是行政機關不折不扣的行政處分,具有確認該營利事業有所得與其數額的法律效果。
法院認為,理論上,稅局核實認定營利事業的所得,固然優先於以推計方法核定。但在納稅義務人經稅局通知,仍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時,稅局就取得如何核定所得額的裁量權,不再受核實認定優先原則的拘束。
因此,第一審法院認為,納稅義務人在稅局的調查及復查階段,或財政部的訴願階段,如果未能提示完整的帳簿憑證;而直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才提示完整的帳簿憑證,一切就太晚了,因為此時法院已無權命稅局改以查帳方式核實核定。換句話說,法院認為,稅局當時的推計核定是合法的。
事證調查責任在法院身上
收到第一審判決時,Julie語帶無奈地打給我。我請她別灰心,因為,關於帳簿憑證應何時提出,司法實務其實有不同意見,原因如下:
首先,人民與國家間的稅捐債務關係,是直接依據稅法規定所成立。所以,課稅處分的作成,其實只是稅局就上述法定債務關係的再次確認,稅局其實沒有任何裁量權。因此,法院縱使考量納稅義務人在訴訟中提出的事證,也不會有干預行政裁量的問題。
其次,行政訴訟既然採「職權調查主義」,行政法院就應該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當事人在訴訟中,自得提出一切事實及證據方法,以供法院調查斟酌。法院也應予以審酌,否則即屬違法裁判。
再者,在106年12月28日施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中也規定,納稅者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隨時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的事由,法院應予審酌,且對於納稅者的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納稅者在訴訟階段既然已提出帳簿憑證,則其所主張課稅處分的違法事由是否有變更或追加,法院自然應查明審認,才能正確地核實確認納稅者的應納稅額。
果然,本案上訴到第二審法院後,法院採納了上述觀點。法院認為,第一審法院應審酌A公司在第一審訴訟中提出的帳簿憑證,因而廢棄原判決,並發回第一審法院。
最終,A公司和稅局在第一審法院達成和解。A公司的稅務地雷,也在驚險中順利拆除。
事後,Julie撥了通電話和我道謝。但我內心,一則以喜,一則以憂。
喜的是,A公司不僅贏得官司,也贏得老臣Lisa的回歸。憂的是,A公司多年來的兩套帳問題,恐怕是下一個未爆彈。
「聽Lisa的話吧!公司的帳務,就讓專業的她去處理。」「不然下一回,恐怕就沒那麼簡單了。」
電話那頭傳來的,除了Julie的笑聲,還是只有笑聲。
老闆看多了,只要從最後那通電話的笑聲,我就可以判斷,我們還會不會再聯絡。
你問我:「Julie還會再打來嗎?」
「肯定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