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論述它的由來之前,我們先了解一下的歷史背景,在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1532制訂的卡洛林刑法第116中寫到: 懲罰違反自然的不貞("Unkeusch")。進行人類與野獸、男人與男人、女人與女人之間不貞行為("Unkeusch treiben")的人士會喪失生命。依照一般慣例,該人士會被以火刑燒死。 到了1794年腓特烈·威廉二世比較仁慈,在普魯士法典的第143條寫道: 非自然姦淫行為,男子與男子之間性交,以及人類對野獸的性交,可判監禁6個月至4年,並且即時剝奪公民權利。 1868年匈牙利作家卡爾·馬利亞·科本尼,在私人通信首次使用Monosexual, Homosexual的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