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楊慎〈臨江仙〉: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雄。是非成敗轉頭空,青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白髮漁樵江渚上,慣看秋月春風。一壺濁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談中。(明•羅貫中《三國演義》開卷詞)
如今的2022年,有關虛擬交易,無論是群眾募資、NFT、比特幣,新聞不乏見到非法吸金、詐騙、洗錢、炒作…等報導,大多數人對於這新興的市場、商品,普遍仍是陌生的,相對是較不信任的。關於虛擬交易,台灣法令的「走勢」會如何?關於未來10-15年後的法律景象?我或可提供一些看法,給你參考。
理論面: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你名下的摩托車,是誰的?你的。
怎麼證明?有行照、有牌照。
你的財產,這台摩托車,因此,就有保障了嗎?是的,這是你的摩托車,被偷,可以去「報案」;被撞,可以「申請保險理賠」,或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轉換角度一下,一台被丟棄在台北河濱公園的廢棄腳踏車,如果你看到有人在破壞這台腳踏車,你去警局報案,警方會受理嗎?應該不會,對吧;可以申請保險理賠嗎?保險公司很可能覺得你是來亂的,從此把你列為黑名單,對吧。
你的摩托車VS廢棄的腳踏車,在法律面,受到的保護程度,是天差地別的,對吧。
但,你知道你付出了什麼代價嗎?國稅局,可以調閱得到你的車籍資料;你若有繳車貸、保險…假設將來出現糾紛,有必要時,法院一紙公文送到銀行、保險公司,你的財務狀況,會宛如透明般,完完整整地在法院呈現;還有就是,一旦交通違規,你會收到交通罰單;最重要的是,政府對你的財產所做的課稅。
當你享受到法律對你財產的保護,同時,你也付出被國家監管的代價。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向來是一種必然的事理。
關於虛擬交易,所衍生的相關法律問題?追根究柢,其實還是回到「國家的行政管制」這件事情上:
在光譜的一端,我們可以選擇,讓政府徹底放手、自由放任,我們可以在虛擬交易市場,享有完全的自由;同時,我們也必須得接受「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在這樣的選擇之下,所謂的吸金、詐騙、洗錢…等,將通通不存在,虛擬交易市場,就是一片蠻荒般的「法外之地」。
在光譜的另一端,我們也可以選擇,讓政府干預,但如同我前面所提到的,在這樣的選擇之下,當法律介入管制後,我們都必須失去部分的自由,接受政府監管、接受被課稅…等。
在光譜的兩端之間,便是國家施行「行政管制」的「尺度拿捏」問題:需不需要管制、想不想管制、能不能管制,以及如何管制。
民情面:對於「財產」的行政管制,台灣近年的兩則具體事例
一、標會
台灣早期,一方面,出於對政府及金融體制的不信任,像是白色恐怖、耕者有其田、1元新台幣兌換4萬舊台幣…等;另一方面,台灣發展初期,都市化程度不高,鄉里、親友之間的關係較緊密。所以,標會,是民間常見的一種「融資管道」。
隨著經濟起飛,社會型態劇烈轉變,倒會的糾紛,時有所聞,為了解決長年來的社會問題,於民國88年(1999年),民法終於增訂第19節之1「合會」的設計。雖然,進入21世紀,網路興起,社會型態又再一次急遽轉變,傳統「標會」這種「融資方式」,已經差不多成為歷史課本的古老記憶。但這段「標會」的歷史,仍有值得借鏡之處,即:當民間出現需求,政府不得不予以回應,最終,納入管制,即使慢了許多步,法律終究會想方設法趕上社會的腳步。至於制度、配套措施、執行端,設計得好不好,是另一回事
二、股條
原本,我們已有上市上櫃公司的交易平台,即證券市場、店頭市場;但無論申請上市或上櫃,都需經過政府機關的「資格審核」;有些公司,為了盡早進行融資、規避長時間「資格審核」的等待期、迴避公司法&證交法的程序規範,因若違反SOP,有相關刑事責任,便發明出「股條」這種玩意,是一種「提前偷跑」的概念。簡單來說,投資人花錢買「股條」,等該公司確實上市、上櫃後,再將「股條」換成「股票」。
這種不具備股東資格,不受證交法、公司法的保障,陷入「無法可管」,只能回歸基本民法規定處理的「股條」,對投資人極為不利,可想而知,必然會衍生許多交易糾紛,違法吸金、詐欺…等問題,接踵而來。最終,先是由主管機關發公文明確指示「這種事,不能再幹了」,之後更是直接修法,擴大證交法適用範圍,於民國89年修法,民國93年進一步成立金管會:「股條,不論形式再如何轉變,透過解釋,被當成有價證券的其中一種,需納入證交法監管。」
三、小結
透過「標會」與「股條」,這兩則關於「財產」糾紛,且離我們較近的具體歷史事件。台灣政府的應對方式?向來是依循:「無法可管>任其野蠻生長>歸納收編>制定法律管制手段」的脈絡。
台灣人,是非常可愛的民族:賺了錢,習慣惦惦吃三碗公;賠了錢,就會要求政府要出面干預。且我們台灣人並沒有「市場就該放任自由競爭」的傳統,投資心態,傾向「穩賺不賠」,最起碼,不能吃虧。
所以,目前,關於「虛擬交易」的混亂狀態,雖說法令仍不夠完善,但政府介入,對「虛擬交易」進行「強力管制」,會是必然的結果。
政治現實層面:台灣法令設計的DNA
台灣,關於虛擬交易的法令設計,最終,會走向何方呢?
清末民初,中華民國刑法,是仿「德國&日本」的設計;中華民國民法,則是仿「瑞士&奧地利」的設計。至於公司法,最初,是走「德國」路線;近年,約莫2000年以後,則改採「美國」版本。
總而言之,台灣的法令,從來就沒有「原創性」這回事,而是從出生至今,就一路「拼裝」過來的,這是台灣法令的DNA。EX酒駕條款,是從德國抄回來的。
台灣,對於金融領域的相關法令:態度,一向是屬於「極度保守」的,EX第三方支付,拖了許多年,才生出來;立場,則是「親美」的,EX智財法、洗錢防制法、公司法、證交法、銀行法…等,這些商業&金融相關法令,我們已經表現出非常明確的「美國」路線傾向。
PS:刑法領域,仍延續仿照「德國&日本」路線;憲法領域,歐盟路線雖仍佔上風,但美國路線正急起直追。
結論是,關於「虛擬交易」:雖然美國、中國、歐盟、新加坡、韓國、日本…等,態度&立場,尚未有明顯的定論;但台灣最終會跟著美國的路線走,直接抄襲美國法的設計,這件事,已是相對可以確定的。在「虛擬交易」這個領域,若想提前預判台灣法令的風向為何、預知將來的法律景象?觀察、研究美國法,就對了。
PS:中國,雖然在虛擬交易,走得非常前面;但以「法令設計面」來說,對台灣是不具參考價值的,台灣一直都沒有模仿中國的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