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22閱讀時間約 59 分鐘

無殼蝸牛對抗大公雞記

無殼蝸牛對抗大公雞記
看這標題好像是圖畫故事,那一定是小蛞蝓(無殼蝸牛)力抗大公雞,最後沒被大公雞吃了,還昂首站立在雞頭紅冠上得意洋洋的說,,大公雞我很棒吧,要照顧我們無殼蝸牛喔!不要吃我呦,!不要吃我呦。
好像伊索寓言般,哪我葫蘆是賣甚麼膏藥,原來我是台北市的無殼蝸牛租屋族,而且一租就租了二十年,換算租金一個月三萬,一年36萬,二十年720萬也,不算還不知?心疼呢!那也沒辦法,我竟然還參加過1989年夜睡忠孝東路的無殼蝸牛呢!這下著「一睡成讖」,到現在還是無殼蝸牛,當年那個大蝸牛,現在可是成功連鎖店的大老闆,慚愧!慚愧!但也是努力過生活,也不求聞達,安心過小日子小確幸。
忽聞政府租屋補貼每月一千元,不無小補,跑到台北都發局姑且一試,遇到個好好心的員工說我的條件可以申請更高一級的資金補貼方案一個月一萬多也,早說嗎?那當然申請錢多的呀!以前國民黨時代可沒這麼好康的,資助清苦的租屋族,影印需要資料折騰老半天搞定,也沒抱太大希望,過了半個月竟通知租金補助方案過關,一個月補助一萬一,在台北居大不易的情況下,小孩都在念大學,負擔也不可謂之輕也!真是感謝政府德政。
內政部營建署直接接受民眾申請,現已著手設計更為便捷的網路申請系統
為鼓勵房東配合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官員指出,住宅法已完成修法,將房東租金所得免稅額提高至每房每月1.5萬元,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稅率比照自用住宅,減輕房東的稅賦負擔,與政府共同協助租屋家戶。
好高興國家照顧低收入的家庭,被評為高分,每月有租屋補助金一萬多元也,對我來說不無小補減輕許多壓力,老婆還要跟我分一杯羹,說我整碗捧拿去! :( ,不就是個租屋補貼嗎?為國效勞,在台北市租屋20年交了國家數百萬房屋租金,至今政府回饋一下。拿的也心安理得。但天不從人願。沒那麼簡單也。
一天突然都發局小姐打電話來說,請到建設局開一張住屋使用者執照,以證明租屋是使字號(就是使用執照),我聽從建議去建設局開使用執照,等了好久,辦事員不在,另一辦事員跟我分析我的建案是防空洞與停車場和小型店鋪,沒有使字執照,還讓我拍攝整個使用執照,我才知道原來是如此,那辦事員始終沒到,因此白跑了一趟建設局,第二天再去終於見到他,申請後隔幾天,竟然後換回一張爭議性住宅,地址還打錯?搞得我無俚頭!我也就不理都發局小姐。因為沒有這道菜呀!
怎一個爭議?房東住了三十年我住了十幾年從來沒已爭議,我們整棟大樓使用執照上有B1小型店鋪呀,還有建築執照與地契、房屋稅地價稅完全繳納,完全符合就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跟都發局小姐說沒以使用用執照,只有小型店鋪改為租屋,房東住了三十年,交住屋自宅租稅,租給我12年改為出租租稅,,完全符合,租屋補助金安案十八條一之三,小型店鋪有交房屋稅、地價稅與租房契約。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東完全都有一年還交了一萬六的房屋稅與地價稅
109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公布之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十八條 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以上就是我一直說是我小學沒畢業,還是怎樣,完全符合規定。官司打到最後都發局死也不承認這條,大家來評評看,到底是我對還是都發局對,都發局一直死咬著爭字案哪來的爭字案?
台北市到處是地下一二三層店舖與停車、防空一起,店鋪改為出租住家完糧納稅,為何不可,上面條約完全符合,本想打國家賠償,後來沒時間,民不與官鬥,還有更大議題,我就放過都發局這隻大公雞,這個容後再表。
結果過幾天就收到都發局追討溢領補助房屋津貼一案。
再三著摸研究本案完全符合十八條例,之前七個月也是通過審查才領得到補助,為何過了七個月後說不行,都發局一定死咬住要住宅使用執照,條例明明說小型店鋪有房屋稅,地價稅,就符合規定,就這樣展開一串打行政官司旅程。這個旅程不容易喔,要很有耐心毅力,光申請使用執照證明就跑了台北市政府十次以上,疲於奔命,耐心去分析哪裡出錯,還開始到台北市調解訴願委員會,寫狀紙打第一次官司,請教裡面小姐一些問題這樣子的案子會不會訴願成功,她笑著說直接到地方行政法院告狀比較快,這甚麼意思(暗示我一定敗在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不祥的預兆,果不期然這個台北市調解訴願委員會連調查都不調查就以都發局的意見為意見駁回申訴失敗。真的如此也!
這是台北市調解訴願委員會的水準。把人民的訴願當兒戲,一次調解會也沒開,更沒傳喚雙方當事人,更不必說原委,一狀石沉無處申冤,我可跑台北市數十趟換回一張駁回。孰可忍不可忍,那幾個委員大家可以上網去查看,他們駁回人民的案件可是洋洋得意,十個大名鼎鼎!了不起喔!看哪網路公告的的駁回人民租屋補助不合條文規定的嘴臉,完全一副欺侮低端人口跟北京蔡奇沒兩樣,台灣經過戒嚴時代公廠、農地、建地違章建築租屋,不合格的一堆,要符合條例非常不簡單,怎樣也分不清處。
一般人被台北市調解訴願委員會駁回,誰還會去上訴,但又非得經過這關,我就奇怪為何一次調解會都沒開就直接駁回,公務員這麼好當喔?反正駁回不服酒可上訴地方行政法院,台北市調解訴願委員會落個沒事幹輕鬆,好官自我為之,沒關係,怪不得裡面小姐說直接告地方法院比較快,終於知道這些人是這樣幹的。可惡至極。照規定就是要經過訴願會這關沒通過,才可以更上一步,向行政法庭告狀!我說這些都是有公文為證的!
我就不信邪明明是符合規定為何台北市調解訴願委員會瞧都不瞧一眼,就以都發局的意見為意見,是我小學沒畢業看不懂文字嗎?明明18條寫的有符合下列條款或增額條款之三項小型店鋪有交房屋稅與地價稅就符合規定,(可看附屬文件),哀哀諸公數十位訴願委員沒人看得懂,官樣文章往外推喔,反正推給地方法院,沒事我好人好委員為之! 我都有紀錄最後來好好算這筆帳!
看到報上報導都發局追繳溢領租屋補助金,最高的二十個月,有錢的人才不會去申請租屋補助,都是無殼蝸牛,想盡辦法條件去申請,功虧一簣被找出漏洞追繳!用了二十個月要一下著拿出二十幾萬也要不吃不喝好幾個月,別人的我就不管它,我就我這個完全符合案例也被打槍,到底發生甚麼是,來考驗一下台灣的民主精神!
打過交通法庭官司為省九百塊,跑了新店地方法院數趟,還開交通庭喔,法官對我還滿好的嘻,年紀大腰痠背疼,還給交通裁決所的小姐臉色,看的我心中暗想這下著沒罪,果然法官說我沒錯,好高興打贏人生第一場交通違規官司,但卻被警方拿香點記號,在住家旁連吃的數張違規停車單,倒賠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算它厲害,真是應了古人說:不可與官鬥。
這次行政法庭與交通簡易法庭竟然同一地點,哪我可熟門熟路了,準備了狀紙,寫的洋洋灑灑一堆理由,還去向房東找到房屋稅、地價稅,地籍圖,呈給法院等候開庭,剛好又碰到COVID-19武漢病毒疫情延宕,這樣法院一來一回數十回已過了一年,下年度的補助金申請也照樣被打回票,到今年第三年就不申請了,等打完這官司再說,讀者要佩服我的意志力,各位可別以為我沒事,在家閒也閒著,我可是一星期身兼數十堂課的西洋棋老師也,我可是以身試法親身試驗我國的司法制度,與民主精神,不屈不撓跟下西洋棋一樣,如何走出對的一步,只是這官司很磨人非常人可以忍耐,還要懂法律常識,一般人遇到官開兩字口,誰敢跟官府鬥,我就不信邪!接下來就踢到大鐵板了。
畢竟上法院還是不是好事,開庭也還滿緊張的,但是又何奈!也不是甚麼大錢,就是一口氣不過,想看個到底真理是甚麼?獨立精神,大膽假設,小心求證,追求民主。自由、平等。好偉大的情操,這樣師出有名大起官司才有利基。為求民主找出真相。開庭時法官跟我年紀差不多,都發局來兩位年青公務員,法官老氣橫秋自以為是的,胡亂問幾句,我認真回答他把我當小狗放屁,還說我不用那麼激動,一兩位公務員小姐說我居住的房子是有爭議性,我說從頭至尾,從來沒看過違規建築單,也沒為違建築都不是,建築執照、地契執照可使用申請為店鋪或改為住宅自住或租用也是四十年前建設局發的,爭議在哪裡?要爭議也是建設局該爭議,小老百姓哪懂這麼多,申請補助的條例清清楚楚,要不然怎麼會通過,七個月後說不行要使用執照,它就是小型店鋪改為出租房屋呀!也繳了房屋稅、地價稅,稅捐處開出租用住宅稅單,從一開始就是如此,台北市這種建案比比皆是,也因此租屋補助條款增列小型店鋪家房屋自用出租稅單,特別或可以申請補貼!不到五分鐘辯論結束,打包回家,心想法官還明事裡,心中信心滿滿還有一番自信能夠贏得這一會合。過二十天後判決來了,駁回申訴,官司打輸了。這地方行政法院也太隨便了,我辛辛苦苦費了將近兩年時間,被它三言兩語就打發了。還交了訴訟費兩千元,有點不值,心中萬般委屈,大陸電影秋菊打官司打到底,準備上訴高等行政法院!
又是大姑娘上花轎上高等行政法院告狀!到最高司法行政法院哩! 專門跑到士林高等行政法庭遞狀紙,竟然白跑一趟,原來行政高等法院不是隨便可以來告狀的,還是需要從地院上告上來,就是不服地院判決,在從地院轉送上高院,又跑一趟地院,又來了來來回回上了地院數趟,終於向最高行政法院呈遞狀紙,等候判最高法院判決決定讞!一等又是數月,我想國家行政高院應該比較仔細,還特地照了些住家現場照片當證據我所言非虛假!
高院判決書來啦!管理員阿姨給我信封還不敢拆封,等心情穩定再拆!上完小朋友的課打開一看,唉喲!很複雜喔!看不懂喔!高院的這個判決太有學問大了,出乎我意料之外,有看沒有懂!國文太差。先塞回背包,晚上再好好研究一番,竟然看不懂它寫甚麼,自忖真的小學沒畢業也?又不是寫火星文,定下心看不懂回家好好細讀!讀者諸公也請注意這不是普通的判決,不是賭錢丟骰骰子,一番兩瞪眼。要研究,真的要研究喔!不是我亂講,要分析,我至少看了三遍還不懂!藉這個機會一一拆解分析!等我分析完畢大家都可以上法律系了!可去當國民法官!
白紙黑字看不懂,這我可不服氣我可是胡適的信徒也,好歹也常看余英時先生的書耳熟能詳,也不至於這麼笨,不管一一拆解來看看,反正也不是甚麼戒嚴時期匪諜保密等級,不就是一般個租屋補助官司怎會看不懂,
高等行政法庭院判決: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祥政訴訟庭。
挖哩呢!怎麼回事發回更審,好好笑喔!這對地院是很丟臉的事,哈哈報了老鼠小小冤屈!
怎麼會醬子呢!看看事實跟理由是甚麼?很有深度喔!
我觀看地院這些條文最主要的爭議是在,我認為是小型店鋪換轉執自助租屋執照與房屋稅、地價稅已住宅使用四十年,突然說109年九月26日為爭建築,店鋪不能住家嗎?十八條之三都說店鋪有房屋稅單與地加稅單,就可申請而且是非工業用區,都發局無理取鬧硬要弄個自宅使用執照不是雞蛋挑骨頭嗎?使用執照就是可以設店鋪呀!也可住家呀!看到地院的判決我都會吐血。房東住了四十年的住宅也。我不是第一個住在這裡的人。
都發局為何底氣十足,官司打到高院,他竟然不知他們所謂的證據是錯誤的(看附件一),建設局使用科開給我證明地址是錯誤的,拿著使用科錯誤的地址證據打到高院,白紙黑字的使用執照不相信,一會東一會西,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小型店鋪使用執照,白紙黑字不信,拿著錯誤的證據死磕到底,高院駁回不信,地院重審也不信,還拿著錯誤地址到高院,更不用說高等法院的申訴的聯合國居住正義,也不甩,我國公務員認真的態度令我敬佩。我服了。今年六月行政院蘇院長說只要有租屋契約就補助,及時雨在疫情猖獗年代,我等都發局的資金補助兩年,要活得比較久,每年申請每年打回,連今年共三年,還跑三十次法院市府,從2020年2021到2022年共三年,完全以同樣的理由拒絕,這次千辛萬苦打到高等法院,我們就一併解決,在疫情氾濫的時代,勞師動眾,官司沒完沒了,疫情生活可沒收入嗷嗷待哺,又碰上這款錯誤百出的官司,心中叫苦長那麼大遇到這奇怪的官司經驗。都發局局長還帶頭打這個官司。我要寫一個特殊案例報導,全國租屋人民抗議都發局呢!不怪行政院長要普遍全國發放租金補貼,因為房東不願讓人將戶口遷入因為因為要扣出租稅金還包括遺產稅,自助跟出租稅基是不一樣,我房東所有的資金都正常交納,也公證出租書是,這樣的守法房東也沒辦法拿到稅金補貼,我這邊的補助也沒有,聯合國居住正義條例在都發局官員眼裡是空氣,人民嗷嗷待哺,我還在這裡打兩年前的租金補助官司。餓死啦!可否請高院庭上將這三年同一案例,一次解決,一次補償到位,證據都在這裡,三年來屢屢申請都以同樣案例還在審判中駁回,那這次到高院,我們就請明鏡高台一次解決三年來的積案,這三年申請案是一件事,難道又要從市府訴願委員,地方法院再來二次,打到壽終正寢。也不至於吧!常痛短痛一次解決。
近日收到第三年度的資金補助方案,跟前兩回一樣被回絕,理由又多了一項,三之三條款、十八條一款一~四死纏來纏去,我就是奇怪為何不能用第三條呢,小型店鋪、停車場、防空洞,明明所有的都及格,我還很感謝第一次讓我過的公務員,先發給我七萬元,然後都發局小姐說要使用執照,開始漫長的兩年跟都發局訴訟生涯,一般老百姓人,哪敢跟官府鬥呀!古諺:衙門八字開,當然現在不是古時候,是民主時代,還可以上訴,按照程序首先是台北市調解委員會,遞上訴書,這個調解委員會很是奇怪,就單憑都發局的解釋條例,就直接判輸,兩邊也沒協調,也沒溝通,我真不知道台北市調解委員員會他調解的什麼碗公!原來上訴是官樣文章,上網一查,很多百姓是直接被他打槍斃命,還大辣辣的十個調解委員會名子在上面,可憐的被租屋民眾被嚇傻了,誰還會上訴地方行政法院,在市調解期間,裡面一位大姊說,就直接告上法院底較快,意思是說我上訴調解徒勞無功,真的果然如此。就這樣來回台北市政府舟車勞頓,不下數十來次,這個真是苦工夫,而且是打水漂,那就上訴地方行政法院,人民上法院機會不多,還好上回腳踏車被偷。上過刑事法院,法院大同小異,又來回台北新店中興路寫狀紙上訴投遞,找資料影印地契、建築執照,適用執照、房屋交稅紀錄,滿懷信心讓青天老爺為我平反,終於到了開庭,一位和藹可親的法官,了解詳情,我侃侃而談,自信滿滿,一定可以勝訴,法官還叫我不要激動,心想法官真是仁慈,開完庭後靜待佳音,過了半個月後,地院判決維持原案,就是輸了,被整到冤枉了,跟台北市市調解委員會如出一轍,我的一堆理由,如同垃圾一般,一點用都沒有,還要交三千元訴訟費,法官的自由心證很重要也,完全看他心態,我的理由是沒有理由,從來沒有以事實與實地查訪全無從四十年戒嚴時代就開始,一開始就是住家,可從房屋稅單查知,有房屋建照與地契房更有使用執照,可作為小型店鋪,完全符合第十八條款第一項之一第三條,當初會通過也是以此條款為主,怎麼換到剔骨頭的,就直接判輸呢,地院法官虧我還覺得青天大老爺英明,還是好官自我當之,膽敢跟官府作對,像個沒有行政法律知識小學生,跟這拜就沒錯,民主國家還可以上訴高院,上這個高等行政法院,可從來沒經驗,特地上網查在士林福林路歐洲學校士林旁邊,特定去高等法院送狀紙,結果辦事員說案子要從地院轉呈上來,又白跑一趟,趕在上訴截止日前遞上高院狀紙,死馬當活馬醫,經地院這番判決,對此案已不具信心,好逮走完這一法律程續,了表一番心意,輸贏已是次要,至少我走過。等待高院開庭,又經過了十來天,收到高院來函,本案被駁回重審,我一頭霧水,高院不愧是高院,判決書寫得密密麻麻,不是法律系的可能還看不懂,虧我一字一字細讀,終於讀出端倪?有關地方法官要如何向我等小民行駛闡述權,行政處分,法律正義程序,洋洋灑灑寫了好大一段,像教育小學生那樣,一一數落地院法官,完全不懂行政訴訟法在程序與正義之間的嚴重缺點,原來我國行政法律訴訟是完備的,看了駁回判決我都替地院法官臉紅。地院法官還還判我輸,終於報了老鼠冤,笑一下!我想他可能沒有想過竟然有我這好公民還真的上訴高等行政法院想求公正判決,地院法官自己也從來沒經驗,還是按照往例,判決人民輸,遇到我這民主鬥士,打到高院,這下著不學無術的老鼠尾巴露出來。這些我都有公文證據的喔,將公布這次的案例,大家看了一定會心一笑。高院無條件駁回重審,不准都發局上訴!硬生生地打回去給中興路地方行政法院,高院的駁回很有看頭,我有將它全部謄錄打字,日後發表,讓全國人民看看我國高等法院的水準,台灣民主國家可不是浪得虛名!小小的都發局敢違抗聯合國居住正義條款,大膽狂徒,欺壓人民任意行使解釋權法規,以為家裡沒大人,接到高院駁回書,心想這回官司是贏定了,既然如此,還有下回開庭,這可是勝卷在握!果真又開地院庭,這次地院派了個資深法官,熟悉行政訴訟法,有專門研究過行政訴訴法,一一闡釋權力與程序,也身如高院法官居住正義理由,判決我贏。拍拍手,正當慶幸等待勝訴日來到,又接到一通電話,因我寄了個存證信函給都發局有關今年資金補貼沒通過的存種信函,那個辦事員小心翼翼請個女同事詢問我意圖,我也奇怪二年多來從沒有接到都發局或市調會半通電話,沒錯我將一併寫入我的故事哩,以表我對台灣民主法治的案例,為窮人爭口氣。結果探聽到都發局竟然又找了一堆理由敢上訴高院,做死呀!這般公務員吃飽沒事跟我卯上了,我還遺憾沒上過高院呢!本想寫給行政院長,但西洋棋手冷靜思考,走出對的一步,等待已那麼多天了,就待黎明高院審判來臨,一切交給上帝。阿們!
備註:蘇院長說六月要給所有租房子的人民補貼,只要有租任契約就給補助,政府的善良美意,鼓勵年輕人生兒育女,為國家儲備生力軍,給低端人口一口飯吃,在疫情年代,台北居大不易。就是針對這些官員挑盡一切租金補助人民毛病,就是不通過,還有被追繳三百萬的,事實上資金補助條款很難的,首先要沒有任何房地產,低收入,家裡人口學生用錢須多的家庭,政府善心要給補助,奈何公務員從中作梗,台灣是歷經開發中國家,小民百姓從戒嚴法中度過經濟成長,法規不盡完善,房東也不願意給租用人報稅,因為增加房東的房屋稅,所以租金補貼不容易,我從這一次經驗中,才知道,就算是你合格也可能被追繳,理由隨都發局說的算,他是刀,我是肉,任由宰割。我算是見識到了。
今天行政院公布七 月份租金補貼,只要有租屋就補貼,我還打甚麼官司,高院向都發局駁回判決,為何都發局不認輸,我也覺得很奇怪,原來她一直認為我的使用執照上只有防空洞與停車場,我這裡有一份台北市建管科,發給我的解釋使用執照信函,使用科把認證地址弄成我的地址,我的使用執照上面有小型店鋪呀!張冠李戴,魚目混珠了,都發局照錯誤的本宣科,有沒有搞錯呀。我打這官司實在是無厘頭!還動用到高院用聯合國居住正義,都發局也照樣不甩,繼續用他錯誤的地址。真是敗給他了!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挖哩呢!怎麼回事發回更審,好好笑喔!這對地院是很丟臉的事,哈哈報了老鼠小小冤屈!
怎麼會醬子呢!看看事實跟理由是甚麼?很有深度喔!
我觀看這些條文最主要的爭議是在我認為是小型店鋪有使用執照與房屋稅地加稅適時以使用四十年,突然說109年就越26日為爭建築,店鋪不能住家嗎?十八條之三都說店鋪有房屋稅單與地加稅單,就可申請而且是非工業用區,都發局無理取鬧硬要弄個自宅使用執照不是雞蛋挑骨頭嗎?使用執照就是可以設店鋪呀!也可住在呀!看到地院的判決我都會吐血。四十年的住在被一年的大安稅捐處為爭字。扣稅時怎麼沒爭議呀!我一直強調租屋補助條例18條之三說小型店鋪也可交房屋稅自宅,可以偏偏都發局應要弄個使字政照,這就跟根母法牴觸不是嗎?
看官看到這裡至少等各大概前原因就不再敘述,看看高院的判斷才是大快人心,要誇獎一下台灣的民主精神畢竟還是有水準的。
註:看到這裡我都頭昏,而且有重複,但又一遍才看得懂原委。
高院判斷: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89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時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並應行駛闡明權,使當事人得就事實上及法律上是當完全的辯論,及令奇陳明敘述時時,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若未盡闡明之責,逕行裁判,逕行的訴訟程序就有欠缺。
又綜合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209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項及第189條規定可知,行政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並依倫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而為裁判,且應將得之心證之理由,記名於判決,判決書理由向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一件及法律上之意見。上開行政訴訟法規定,依同法第236條規定,均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
好有水準,超複雜一字一字打出以饗讀者。民主中華民國台灣不是浪得虛名的。但民主之路是崎嶇的,每個地方都不同,自由、平等、博愛沒那麼簡單。沒經驗這個過程,糊裡糊塗地放棄自己的權益,被官府都發局、市調委員會、地方行政法院一路打壓,光是跑衙門就不知跑了二十次以上,算他們運氣好,遇到我這民主人士,追求真理、不信正義喚不回,經過高院的解說與爬梳,我的民主素養還差一大截,人民根本不會注意到自己的權益被侵犯,從古道:民不與官鬥。被侵犯也就摸摸鼻子認衰倒楣,這一路走來發現一件事,古書說的官官相護,拿雞毛當令箭,以錯誤的訊息當打壓的目標,倒四顛三,拿著稅捐處的爭字當打壓箭戳,稅捐處是管徵收稅金,只要可以收稅就達到目的,拿109年的稅單解釋為本案,真是荒天下之大稽,已交了四十年房屋稅與地價稅,而且適用使用執照是小型店鋪、完全符合租金補貼專案十八條之三號,租金補貼專案是都發局,建管處的案子。拿稅捐處的解釋當作使用執照,簡直是竹篙當菜刀,而且是往後回朔性解釋。根本不能當成堂供物證據,從都發局到台北市市調委員會,根本沒有找當事人開協調會,一面倒,我不知台北市提解委員會是吃甚麼的?不怪當時內部一位大姊說,直接告地方法院比較快,我說程序要如此,果其不然,敗訴,那就換地院,到地院更好笑,法官大人行堂如儀,也沒調查,問了幾句,我回說所有的證據從來沒有違章建築與爭字存在過,小型店鋪改為出租自家住宅與出租不行嗎?十八條之三號,可說得清清楚楚,要不當時怎麼會過地一官,而且領了七個月補貼,然後說不行,要給個說法?(徵房屋稅地價稅,是有執照的喔!稅徵到口袋四十年還怪人家不對,四十交稅交稅假的),法官還說我很激動,稅捐處是只管徵稅的。本案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小老百姓完糧納稅,不知它出甚麼鬼主意說是爭字案,然後一堆官府衙門大人就拿著這個打壓本案,好在明鏡高懸,上訴高等法院,看看高院是茹回駁回本案啜費喔,重新審理,還不准地院上訴。好像在罵小孩般地駁回地院法官,我看了都在笑,真是活了一把年紀,從來沒這麼驚奇過,原來上訴與打官司這麼複雜有趣,人民的權益是如此重要,就算是敗訴了,有這個駁回地院判決,重新審理,我也愛死台灣民主了。接下來重頭戲,高院是如何像教小孩般地教地院如何審理本訴訟案,原來不是我不懂,都發局、市調解委員會、地院法官大家都不懂,這就是我國的民主水準?
其實我自己也是誤打誤撞,以一個西洋棋老師推理、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像柯南偵探ㄧ偵探樣推理下去,走正確的一不,竟然衝撞到我國的民主核心。
我不懂的是,台北市調解委員會;地方法官官員都醬子,那實在說不過去,完全不懂:(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89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時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並應行駛闡明權,使當事人得就事實上及法律上是當完全的辯論,及令奇陳明敘述時時,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若未盡闡明之責,逕行裁判,逕行的訴訟程序就有欠缺。
又綜合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209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項及第189條規定可知,行政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並依倫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而為裁判,且應將得之心證之理由,記名於判決,判決書理由向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一件及法律上之意見。上開行政訴訟法規定,依同法第236條規定,均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
不知高院打臉他們,我實在太看不下去,一般很少人會這樣教下屬官衙,可見公務員法律認知問題之大,每每燙手山竽丟給高院審理,反正最後高院說的算,高院乾脆給你個本案作廢,發回重新審理,還不準他們地方法院上訴!哇! 大快人心,大家一起來經歷台灣民主精神,不這樣續嚴格操練,等到國民法官出現,那一定是一團亂荒腔走板,慘不認賭,因人民哪裡懂甚麼民主、法治,字古只有官府為刀俎,人民為魚肉,任官府宰割,今天會出現這樣局面,是我自以為很有民主精神,也出乎意瞭之外,民主比我想像的更上一層樓,不是我們表面看到的一樣,是血與淚建設而成,我們要珍惜它。我們要堅定走下去,打破柏楊先生所說的中華民族醬缸文化,不要當裡面的蛆,要當好吃的醬瓜。看到了這裡一定會期待高等法院還會有甚麼絕招呢?
請看下回,小蝦米如何對抗大鯊魚。
國人愛囤房,各縣市競相推出囤房稅,真能讓房市降溫?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聯合報 / 記者何醒邦2021-12-05 07:10
台灣房價節節高升,但現已不限於北部,這12年中南部的低基期蛋白區,房價漲勢也相當驚人,6都各縣市都在打炒房,也競相跟進通過囤房稅,盼房市能稍稍降溫,居住正義旗幟在大選前又出現。然而,為何國人愛囤房,有哪些原因,讓台灣成為囤房樂園?況且,囤房稅其實早就存在,近期改革議題再起,又會遇上什麼困難?
高等行政法院判斷(二)以此、
行政法院一依職權調查事關係及證據,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拘束。(就是都發局以稅捐處的聲明,事實稅捐處只是個徵稅機關,哪裡有稅收就去徵收,跟本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又為釐清事實及法律問題,必要時,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的聲明及陳述,以輔助當事人協同法院發現真實,此即審判長的闡明義務。我國行政訴訟有1.撤銷訴訟、2.課予義務訴訟、3.確認訴訟及4.一般給付訴訟等,不同訴訟類型,而訴訟種類選擇,攸關人民得否再一次訴訟中達到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力之目的,故當事人於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如有未明瞭或不完足,或訴訟整類選擇錯誤時,審判長即應行使闡明權,協助當事人選擇適宜其權利保護的訴訟種類,(地院法官完全沒有行駛闡述權,便宜行事,跟台北市調解委員會如出一轍模式,依此類推,判我敗訴!看到這裡我心中發笑,法官還不好當呢!不是隨隨便便也,是很神聖的,行政訴訟法律還滿完備的,但是我們的地院法官,被高院如此小學生指導,(很漏氣喔!這行政法很有水準,處處為民著想,我對台灣民主有信心)
僅於當事人經法院闡明後,仍堅持其主張的訴送種類,基於處分權主義,行政法院受當事人訴之聲明的拘束,不得依職權變更,始得以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駁回其訴訟,若未盡闡明之責,逕行裁判,踐行的訴訟程序即有欠缺,而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推定的違背法令情事。
(三)惟查,本件實係上訴人於109年8月18日向被上訴人申請109年度住宅資金補貼,經被上訴人查係爭建物使用執照用途與補貼辦法第18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
,乃以原處分通知上訴人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
已經原判決認定在卷,兩造並不爭執,且與卷證資料相符。自可因維本院裁判之基礎。
註1.(爭執才大呢!我一直跟都發局,台北市調解委員會,地方法官有爭執,就是註五
註(第十八條 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單、地價稅單40年繳交紀錄店鋪使用執照,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就地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本案完全符合,也是當初前七個月通過之主要立基,為何七個月後變成第一款第一項。
他再低一款裡明明就有「或」這個字,這是五至今完全無法了解的一個理由,也是我要打國家賠償的原因。一件小小的租金補貼弄到官司打三年,太誇張台北市都發局!
這跟建築法,住宅法一點關係都沒有,我完全符合規章條例,怎會扯出那麼多的問題,誰來告訴我一下。
引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店鋪已轉為自用住宅與出租,有地加稅、房屋稅,並有使用執造。這也是當初會直接通過主因,怎那七個月後引用第一條,並要求出示始自證照,真是強人所為,稅捐的爭系列沒有任何文件出現,從該建物完成後四十年之間,完全繳稅,小型店鋪利用為自用住宅,所有台北市地下室有多少店舖與房間同樣條件,也是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顧慮到有這樣情形,而且還是或字,只要符合就完全通過,都發局事後去稅捐處依止爭字案,抹煞四十年住宅之事實,也無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不知所有掌管的官府衙門都不理會我這點申明,我還疑我的國文程度只有小學畢業,請明察!更不要說高等法院的闡述權,人民住宅正義問題!官衙是一筆隨便,混亂、一榻糊塗帳,這件事要好好著摸著摸!牽涉到所有租金補貼民眾權益,也是基天上訴的根本理由!白紙黑字都可誤導誤引,搞得我台北市政府跑了二十次,這筆帳好好算一下。有高院的駁回重審判喔!屆時給大家評審,看看我們的地方調解委員和地方法院的沒水準。)
接高院判決書上頁,
然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為:「1.原處分撤銷*日期:109年11月16日、109年10月21日)文號:北市都服字第1093119846號函、北市都企字第1093109713號函(以下稱1091021日函);
2.訴願決定撤銷(日其:110年2月5日),文號:府訴二字第1106100159號;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見原審上訴人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嗣於該起訴狀後另附109年度(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行政訴訟書,其案由敘明:茲收到都發局自:
北市都企字第1093109713號函。內容係申請資格不符撤銷補助,並退還溢領款7萬7千元等情。則上訴人所提訴訟,究竟是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實有未明。
(說明:因不服都發局裁決,必須訴台北調解委員會,敗訴後才可上訴,台北調解委員會跟本調都未調,就直接判駁回,那就循序上訴行政地方法院。)
以下是最重要的部分。
(據此),倘若本件係與上訴人申請住宅租金補貼有關,本件乃屬人民(上訴人)依法申請之案件,遭行政機關(被上訴人)予以駁回,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違法損害,而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世奇正瘸訴訟累行為課予義務訴訟,亦即上訴人應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提起「請求被上訴人做成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的訴訟」。若依原審認定之事實以及前開行政訴訟書,上訴人應係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註2:
(繳交了五千元訴訟費用,虧大了,原來是義務訴訟,還可以對不按法理出牌的衙門行政處分,就算是交了錢,換得此說明有值得,真是民主之福)
惟其訴之聲明卻僅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而未請求被上訴人應做依定內容之行政處分,顯然不能達到訴之目的,而出現所謂孤立的撤銷訴訟,其聲明顯非完足,更因未能明暸上訴人完整聲明,進而影響本件究否為簡易訴訟案件(行政法第229條參照),而上開不明瞭、不完足之情形,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原審法院向上訴人發問或告知,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再者,依照原審11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審法院顯然依係依照撤銷訴訟方式為之(原審卷第
207頁),其既在上訴人之聲明為: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但依該次言詞辯論,必為知悉原審有核對上訴人訴之聲明、訴訟種類行駛闡明全,協助當事人選擇適宜其權利保護的訴訟種類。原審逕為實體審理及判決,與行政訴訟大125條規定課予審判長為必要闡明之義務制止,尚難認無違背。
註3:看到這裡心中大笑,當時法官一副輕鬆樣,簡易庭嗎?大膽刁民還敢上法院,先打二十大板再說,古時候都這樣,電視演古代劇也是這樣,在辯論時還一副對我的敘述不以為然,看都沒看我寫的聲明與證據,還說我不必那麼激動。我還一度覺得法官大人真是明鏡高懸,我一定勝訴,結果是敗訴駁回,心中大失所望。
今再看到高院這樣駁回原審,大笑三聲,原來就是所謂恐龍法官喔!這樣的水準就是我國號稱民主法院,怪不得人民不到非不得已絕不敢上法院,我這是小事一椿!一般百姓被都發局打回票就認輸,反正也就這樣,只是少了補貼,遇到我這打破醬缸問到底的精神,找出證據,推理、還上訴到高院,這是他們一干衙門(尤其是台北市調解委員會,看都不看也沒調解,直接擲球丟回絕,這次對跟他沒完沒了,還十個人聯名喔,網路上還大辣辣地寫出判決打回人民申請案。)北市調解委員會絕對想不到的事。隨隨便便就把我打發回去維持原判,對我的證據與說辭置之不理,我真懷疑我的小學畢業程度,國文有問題。看到高院的判決,誰小學沒畢業判然知曉。我小學還是有畢業吧!高院法官這吊腦袋的言辭,還很有水準呢!虧我每天看胡適、陳寅恪的書,還是福爾摩斯、柯南迷,推理找證據。自我抬舉一番。
(五)另外,本件上訴人一期訴之聲明,同時聲明撤銷原處分以及同年10月21日函。然而,遍查原審全卷,上訴人並未對於109年10月21日函有訴訟之名檢索或者變更,且依照原審11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亦漏未將上訴人所主張撤銷被上訴人109年10月21日函併予聲明,聲明仍非完足,更遑論被上訴人109年10月21日函內容違和,均有所不明,且依照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其中「四、本院之判斷」所載,對上開上訴人提及109年10月21日函,並未有所論斷,相關的心證理由,均位於判決中探討。故而,同前所述,原審就此部分漏未依照職權調查,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規定課予深盼長為必要闡明之 義務亦只有違。
註4:又一違反訴訟法。都發局追繳的都是台北市低端人口,還好沒台北不向北京下雪。申請租金補貼的人照理都是絕對沒有房產的。條件不能說不苛刻!要叫房東拿出繳稅證明房屋證明是很難的,房東為了節稅一般都是將出租房報為自用宅出租減稅,像我房東這樣依法申報的自用宅報非自用宅出租宅繳稅的還是少見。
(六)況住宅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建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該條之立法理由(100年12月30日)敘明: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之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之住宅市場;核宜居住品質之規畫下,達到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均擁有適宜且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之目標。
嗣於106年1月11日修正十,期修法理由為強化本法之立法目的,基於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精神,併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揭示之適足住房全為本法立法核心。
註4:好偉大的世界精神,但台灣各有關衙門,尤其是各縣市都市發展局還沒有進化同等步伐(上網得知台灣居住正義竟然跟都發局大有關係)容後在表,視我等申請者為刁民卻想分享資金補貼天鵝肉。休想!
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住宅:只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世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定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之一為承租住宅租金;同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三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住宅之認定、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設定、租金補貼額度採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住宅面積、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又補貼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一住宅法第12條第1 暖規定訂之。換言之,上開補貼辦法係依照住宅法第12條1款規定定之。
本件上訴人申請之住宅租金補貼故依照補貼辦法為之,然而,補貼辦法重點仍係對於承租「住宅」之細部事項,包含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認定、組金補貼額度才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住宅面積、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之訂定,故其核心視項仍一繫於上訴人所承租究否核與住宅法第3條第1款住宅定義相當,實為本件應先行審酌重點。
據此,住宅法立法精神既然在於要求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視宜之住宅且想有尊嚴之居住環境,因而,上訴人承租之房屋具有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且其自承已承租許久12年,原審是否有具體個人上訴人承租現況不核於住宅法第3條第一款定義,本非無疑,況且,原判決就系爭建物使用執照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小型店鋪、停車場」等故而認定上訴人系爭建物用途與補貼辦法第18條規定不符,且依照台北市稅間稽徵處大安分處109年11月4日北市稽大安乙字第1095411547號函記載系爭建物未經核准變更使用執照之用途,故以住家用按期限值3.6%課稅,不屬於住宅法定義之住宅等節,實屬於該系爭建物違反建築法使用之情事,而非系爭建物並非住宅法所謂「住宅」知事證,換言之,建築法對於建物固有其規範目的,而有所管制,但終究與住宅法關於租金補貼的立法制止並非完全相符,是否可以此遽認並非核於住宅法第3 條規定,均有待釐清,一併敘明。
註5:本案在第一次通過租金補貼辦法,七個月後說不合格,住了四十年的住宅房子,稅捐處發個109年11月4日北市稽大安乙字第1095411547號函就不合格,事後補加的證據當作判定本案,先射箭再畫靶,所有世界法律也不合格,更何況
109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公布之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十八條 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以上就是我一直說是我小學沒畢業,還是怎樣,完全符合規定。
瞎整我將近兩年,精神物質與體力跑提解委員會市政府、法院、高院不下數十次,這筆帳怎麼算。為求公平正義,就看後續發展。
白紙黑字都可以搞成這個樣子,我真懷疑國家的公務員水準。把人民當小偷,表面上大方維持住宅正義,私底下又大量找漏洞,收回補貼,對有房者或許不在乎,對租房低端人民這可是要老命的事,補貼過二十個月在說不合格,要收回溢領金,也不是一件小數目,最可惡的是都發局、市調解委員會、地方行政法院,沒有高院的解釋還不知我國的住宅法令還滿完備的呢!但是公務員的心態在防小偷。我也是誤打誤撞,撞到國家最高行政法院,才知我國住宅法律如此完備。地方人員處理如此草率。痛心。將近二年如心頭大難,如今高院如此說明,我也將向國人據實以告,要學會民主精神沒那麼簡單,我們還活在帝王制度,人民仰賴官府施粥賑災施捨。
(七)原判決既有前述原審法院未善盡闡明義務,漏未調查事項,即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自有違背法令情形,且其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故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即有理由。又因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有發回原審再為調查認知必要,本院尚無從自為判決,故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裁判。大快人心
六.據上論節,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56條第1項,第260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註6:高院發回重審,看得我都不好意思,怎麼這樣講地院,平平都是法官,高院法官學問大一等,地院聽令。其實我也沒有高興,只是上了一堂居住正義的課程,不是我堅持告到底,這事也就不了了之。想不到結局竟然如雲霄飛車一樣,也不知後續如何,堅持民主精神為正義發聲。民主不是一蹴可成,還有很多路要走。大家一起來努力為台灣民主自由博愛打拼!2021/12/21
政府房租補貼拿「達成率97%」說嘴,但沒被補到的人恐怕多幾十倍!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去年中央租金補貼戶數共吸引14.44萬餘戶申請,但最終核准戶數僅接近11.69萬戶,核准率約80.93%;核准戶數創歷年新高,核准率卻為6年新低。
此內政部營建署回應,去年起租金補貼計畫戶數由6萬戶增加至12萬戶,廣為宣導後有效吸引租屋族群目光,計畫達成率達97.42%,已達成政策目的。營建署也表示,核准率反映民眾租屋需求,將積極檢討政策。

申請租金補貼失利 租金上漲風險升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指出,這些被排除在租金補貼範圍外的2.75萬戶民眾,無特殊情況下,面對的漲租風險將比沒申請租屋補貼的房客高。主要原因,便是公益出租人稅賦優惠規定,是房客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且獲得租金補貼,房東才能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免稅額。
如今租客領不到補貼,無法享有免稅額的房東也需確實申報租金所得,加上近期中央緊盯地方政府房屋稅基,一旦房屋現值提升,就算出租房屋享有自住住家用稅率1.2%,房屋稅照樣增加,而近期正重新評定、並於明年初公布的公告地價,也將增加地價稅額。這些增加的稅金,房東會選擇自行吸收,還是轉嫁給租客?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指出,萬物齊漲以及公告地價公布,都將加劇租金轉嫁壓力,而中央面對媒體監督,竟拿「計畫達成率達97.42%」這幫助不到12萬戶租屋民眾的數據作為回應,實在令人寒心。要知道,雖然沒人能確定全台租屋戶數,但可以肯定,絕對是現在領有租金補貼人數的好幾十倍以上!
很複雜吧!看到都頭昏,但有一點很重要喔,就是聯合國居住正義,和我們台灣
住宅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建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該條之立法理由(100年12月30日)敘明: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之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之住宅市場;核宜居住品質之規畫下,達到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均擁有適宜且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之目標。
嗣於106年1月11日修正十,期修法理由為強化本法之立法目的,基於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精神,併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揭示之適足住房全為本法立法核心。
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住宅:只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世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定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之一為承租住宅租金;同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三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住宅之認定、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設定、租金補貼額度採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住宅面積、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又補貼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一住宅法第12條第1 暖規定訂之。換言之,上開補貼辦法係依照住宅法第12條1款規定定之。
可知我們台灣法律不可謂之不備。太棒了,不見一識不長一智,真的是法律問題與人權問題,這牽涉到我們台灣立國精神,能不能與世界民主咖發國家同列為世界公民,事關重大。而我等豈不能有至高無上的民主素養與平等、博愛世界大同之境界,來顯示與中共共產國家之不同。從上所述,我等小民之法律不足,相關公務員、大院法官更是不足,從這個案例,可以說是我國居住正義的一個新的里程碑,立下一個民主居住正義案例,海洋法判例確認。不可等同小於看之。
接下來就是地院駁回二審,其實我還沒詳細看二審判決書,我只是先看我贏了沒?這次寫報導才再拿出細看,寫的還真好,當然是因為贏了,輸了就氣死了。哪有心情寫這個與大家分享。好像諸葛四郎打敗惡魔黨,沒那麼壞啦!但中國人積習已久的官衙防民小偷心態,這是政府普貼窮苦租屋族,沒房沒地產的小民,跟防賊一樣,一切合格後。又抓毛病雞蛋挑骨頭,說不行,頭都洗了還要退還,武漢病毒疫情三年,日子不好過呀,而且還寫錯地址與引用錯誤條款,硬是要打到高等行政法院還不善罷甘休,還上訴,敗給他了!,一定告都發局民事國家賠償,我到要認識認識辯論一下到底是哪裡犯了錯,當然聯合國居住正義,建築法與住宅法有相矛盾的地方,但是詳細徹底查閱相關資料,遍觀本案,我根本不必要動用到聯合國居住正義,也太偉大了吧殺雞用牛刀,小小一件官司動用到聯合國居住正義還打了三年官司,我也佩服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大人,真有水準,跟都發局官員也真有耐心死不認錯,到高等法院駁回,還不認輸,還跟阿Q一樣死磕到底,小老百姓要命活活長一些,還好中COVID19沒死掉,要不還沒這戲呢!台灣一定強!就是要有民主精神,民之所欲,常在我心,民主、自由、平等、博愛、世界大同之境界可不是一蹴可成!
來看看行政地方法院一審被高院駁回,二審的狀況,看了一審的判決被高院當小學生教訓,何謂闡述權、跟國家為民義務訴訟權。二審地院派出高手黃法官(女性)我想起了總統,台灣女生真的了不起也!又聰明又會讀書,當年乙組怎樣都背史地都背不過女生。
地院二審為挽回一審被駁回,高院像教小學生一樣的教導地院何謂闡述權,以及行政訴訟之一切乾注意事項,因此地院這次派出王牌投手穆桂英掛帥!好可愛的形容,可見我是多麼歡欣呀!法官親切的詢問,按照高院有條不紊的一一整理釐清當初的一混亂,將闡述權與人民訴訟程序法及個人權益,全部按表就般一一演示下來,再請我將十二年的租約公證書與居家照片呈上,再仔細詢問細節,我還是那句老話,都發局看錯地址,引用錯誤條款,於七個月之後告知不合規定溢領租金補貼款需退回,個人無法心服因而產生三年來的疲於奔波北市法院之路,從台北市調解委員會到地院一審,再到高院駁回,今重新再審,歷經最重之武漢病毒,所有公家法院停止運作,終於等到疫情舒緩,一折騰已過三年,命要活長一點呢!
本案是一個月一萬元或更小的案子,可以折騰那麼久,也是大自然病毒後果,可能看官看得都頭昏,寫了那麼長,法律條文眾多,一般百姓被市府調解委員會大槍,就打輸了就算了,哪會想我這樣如此頑固,但看到事實經過又覺得都發局欺人太甚,窮窮不要緊,但苦苦相逼,自己又不懂法令條文,死抓著雞毛不放,高院跟他講他也不聽,還要上訴到底,官司打到再次被高院駁回,真是給臉不要臉,讓我看到都不好意思,我當公務員真是羞愧人也,這也是我民主制度並未深入全國民心,抱著施捨給與乞丐低端人口,隨便他如何解釋條約,給與不給全沒準則,看辦事員自由心證,各級長官更是從旁邊加油添醋,完全沒有擔當,小老百姓敢和我法律較量,不掐死你才怪,從都發局長到科長,到營建署,台灣居住正義跟這些單位大有相關係(網上一查,台灣高房價井然與營建署都發局有關,原來如此!),沒站在人民的一邊,竟以建商為台灣繁榮的火車頭,弄的大家都是炒房地產,與炒愈高,高到不可攀,年輕人不敢生小孩,寧可去柬埔寨當詐欺犯,也不願去當23K低薪員工,23K怎麼可能會有台北自己住宅可住,薪水連付房租都不夠,澳洲採奇異果清潔工人一個月還有七萬基本底薪呢!這暫且不表!
高院駁回廢棄地院一審判決,判重審再開庭,在黃法官的細膩請處的條裡分析,最後判決如下,判決書很長,也就是一些前面被告答辯說我不符建築法規等等相關條文,但重點敘述為何判我贏,
這點最重要:
聲明:訴願決定A、B即原處分均撤銷(就是不用賠溢領款與後續補發租金補貼)
本院之判斷:
(一)本案應適用之法令: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
二條第1項、字鍵字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十八條第1項
(三)原告符合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八條第1款ˋ 申請資格:
1.案住宅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權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是一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該條之立法理由乃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之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之住宅是唱、何別、訑、嗄到不同所得水準、居住品質ˋ 規劃下,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均擁有是一且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之目標。必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揭示之是足住防權為本法立法核心。
多棒的立法精神,相關管理之住都局大老爺機關不知道有這條喔?
2.原告自97年10月20日起承租並有公證書、房屋租任契約即房屋現況使用照片,足見以符合住宅法第3條第1款住宅之定義符合租金補貼辦法第18條第1款之申請資格相符,故被告原處分A、B,字有違誤,應予撤銷。(大快人心,掌聲鼓勵鼓勵)
終於打贏了地方法院的官司,但心中還是不滿意,明明租金補助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完全合格,為何七個月竟然變成第一項,使用住宅,再條例有或這個字,以國文來說就是這三項條例裡只要一項條例過關就可,為何可以牽扯三年,果其不然,都發局打敗了地院官司,我本以為就此了結,沒想到台北都發局還又上訴高院,這不是找死嗎?高院就是地院打贏的後盾予解說何謂聯合國居住正義。建築法予住宅法是不相同的,再看看第十八條內容
109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公布之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十八條 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以上就是我一直說是我小學沒畢業,還是怎樣,完全符合規定。
本想就此結束與都發局三年的熬訟,都發局竟然不地院二審裁決,還上訴,最後被高院駁回,大快人心,我很懷疑都發局的智商,就是高院不滿意台灣居住正義被扭曲,洋洋灑灑寫了一堆對地院指導棋,都發局還不自知理虧,還上訴自取其辱!我還收到地院發給我的勝訴獎狀證明也!三年興訟痛苦終於有勝利果實與原來租進補助津貼,但還沒有賠償精神與物質體力間的放費與磨人心智,歷經三年Covin19武漢病毒疫情,也在三劑後終於嘗到Covin19武漢病毒的威力,可是生不如死,感受到死亡的舌裂膽苦吃飯封喉,這不是爸爸得癌症最後三月的情景嗎?出不下嚥,口苦膽裂,一吃封喉,離死亡這麼近,外加心肌梗塞的後遺症,上帝沒招我去天堂,大概要我做點事,剩此餘生將對台灣民主、自由、博愛貢獻心力。台灣要民主要付出代價的,對民主的、自由的信賴是忠誠的。感謝台灣民主自由平等博愛。
今天寫這報導將這三年來官司的點點滴滴,浪費的時間與金錢,心中的不快與委屈,和了解民主制度行之不易,台灣低端人口並不比北京好,看著台北車站、萬華、公園那麼多的流浪漢,他是我們的同胞,身為一個三民主義模範的台灣,我們竟然容不下這些矜、寡、孤、獨、廢疾者,再一查全台灣的租屋者也有十四萬,通過補貼十二萬補貼,另有二萬沒過,也不知原因,房東不給報的(怕多繳稅房屋出租稅)、違章的黑數當然是更多。以我這個三年打官司案例就是都發局官老爺說的算,要用哪個條例條款條款解說,都發局說的算,官為刀俎我為魚肉,他們萬萬沒想到會有如此督信民主之人民,奮勇向前不顧七月大熱天奔跑於台北市政府與法院、高院數十次,最後竟然動用到高等法院狀告,還打贏,台北市都發局他們當然不服這口氣還上訴也沒有道歉,因此才有這篇報導文章,俄烏戰爭猶在耳,台海又是火藥庫,在地緣政治下,我們台灣唯有走絕對民主、自由、平等、博愛,各地政府連照顧貧流浪漢都做不到的,哪算是一個民主國家,在台北車站市民大道一堆流浪漢的綿背包袱,還看到一位長法白鬍鬚的老伯伯也列在當中,一位遊民當街在候車亭灑尿,一攤尿水竟然滿出泥土像個小水塘,一定不只一人在此虛虛,空間飄滿鬧騷味這能看嗎?這是我們的首善台北都市的北車站,懷還有艋舺公園也是,網路一查遊民,實在看不下去,這是台灣,比非洲還難看,虧我們台灣號稱寶寶島,民主自由的世界公民要有水準,再怎樣不堪窮苦,也不至於出現這樣場面,還每天上演,台北市長,社會局,都沒看見。台灣別的城市想必也如此,我們竟然不能善待我們的窮苦流浪遊民同胞,北歐、美國猶他州各國都有善待遊民方法,還取得良好成績,台灣電視每天那麼多宗教團體、行善社團、都不聞不問,假道學的台灣,不是通過個彩虹法案就算民主國家也,今天還發生台版柬埔寨擄人、囚禁、虐待殺人企屍事件,不可思議吧!號稱民主台灣,富麗堂皇朗朗乾坤之下。執政者與全民要徹底反省,在這美麗富裕的台灣還有多少不民主、自由的事件發生。透過這篇報導可知台灣離民主之路還有距離,但這也是全中國五千年來最自由的地方,但還是民主的幼稚園,連邊都摸不上!這牽涉很多方方面面,所以憲法制度都不正常,走上民主之路是不歸路,只有向前一起努力,這篇文章將是我的發起線,今生為台灣民主盡一份力量,大家加油!
(我很好奇可以為南門市場改建,找個愛國東路大空地蓋臨時市場,卻不能給台北市遊民找個安身理命之處。北車竟然是遊民認為最安全之地,其他的中途之家條件竟然比不上台北北車站的停車亭,周邊走廊,甚麼笑話)
這次藉此事件以身試法,對台灣民主、法治很有信心,後續還有國家賠償法民法篇好戲!我們以身為虎再次品嘗台灣民事法院大家的智慧,看看誰是小學生,就是法條律法的爭議與見解,真理是愈辯愈明,說說書就看下回見真章,看看一個小蛞蝓如何在次戰勝大公雞。
禮運大同篇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後記:
這次事件我看了一些相關文章,台灣居住正義居然與營建署與都發局有關,這點是我這小小官司,竟然常有這麼大的問題,查察無殼蝸牛就出現一大堆相關文章,還有台灣的低薪24K又跟中央銀行低利率有關,新加坡、澳洲最低薪等於台幣七萬,就是他們的清潔隊員也是70K,就連暑假採奇異果的,屠宰場的員工也是最低薪70K,台灣年輕人24K,怎麼買房子,怎麼養兒養女,台灣柬埔寨事件翻版不是偶發事件,當黑道那麼好賺,誰要去賺24K,我們台灣也真可愛,黑白兼顧,灰色地帶又多,民主、法治蕩然谷底,這是台灣的恥辱,自由民主台灣,還會發生擄人虐死案,這已經是一個病入膏肓的國家才會發生這種事,高科技島民變成柬埔寨詐騙集團的基地發源地! 那當然會不讓詐騙小弟搶頭香,果然薑還是好的辣,真是佩服台灣的這些詐騙集團開山祖師,這些小徒弟果然沒有丟老祖宗的臉,青出於藍,我真搞不懂為何所謂民主台灣黑色會比別的顏色吃香,這是一個共構體,思考進入深沉,在面對大陸極左路線,我們再不思索台灣未來,走向北歐社會主義路線,腐化已經看出來,貧富差距愈大,滿街豪宅豪車,酒駕撞死人咆嘯警察被打槍,目無法紀!背後稱腰的是甚麼黑暗勢力?台灣人善良本質已發生結構改變,這怎麼辦呢!我們熱愛我們的家鄉,民主自由之路沒那麼好走,看選舉就知道我們的素質,不怪老共在笑台灣,中國人不配民主呢! 怎麼能夠讓老共看我們笑話! 這些詐騙集團在大陸可是死刑也!在台灣是天堂,這也差太多了!當黑道詐騙集團能夠發財,地下匯兌,動則上百億,這利潤之可怕,當然甚麼壞事都會做絕,賠錢生意沒人做,傳棋殺頭都可以。這是我萬萬想不到的事,不服氣一定要找出藥方醫治不可,台灣要走向清教徒的理想,像美國開國先聖先賢那樣,無私奉獻,世界大同,禮運大同篇。現正逢選舉,大家要睜亮眼睛,怎麼可以將當地方首長當發財工具、與地方勢力,小小一個台灣哪有這麼多空間讓黑暗勢力發揮,改革開放解嚴要從內心做起,開放心胸格局,見識世界民主、自由,我們對岸的向左行,我們要更向至高無上的大同世界行,台灣民主聖節之地,容不下任何邪惡勢力,向魔戒一樣,黑暗勢力是無所不用其極地破壞自由民主,就向大家絕對想像不到再今今日還會有俄烏戰爭這種事發生,那就表示我們有有可能遭預這中慘事,看看烏克蘭的都市千瘡百孔,台灣每棟房子可是上千萬元,開甚麼玩笑,全台灣關心政治者選舉人不要開自己生命的噩運,戰爭事實上以壟罩台灣上空,我們只有民主、自由這條路,想當年還要反攻大陸,怎麼可以讓一個惡鄰居這樣威脅我們,就信我看到台版柬埔寨事件,竟然台灣人向豬仔依樣任由惡人宰割,也沒人反抗也沒人為自由跟邪惡勢力對抗,就這樣關關的被綁再一起,奴隸教育的可悲,不自由寧可死,要懂得自己的法律權益,不易向惡勢力低頭,為真理尋求一個正義。這是我這次官司的最大目的,也不是多了不起偉大,這只是一個小小市民的心聲,決不向惡勢力低頭,台灣天空那塊烏雲跟邪噁勢力是綁再一起,民主法治不是他們邪惡勢力的護身符,看看日本政府怎麼整治邪惡勢力,色情集團,律法律法,正義的決心,大家一起努力!從根本找出台灣亂源到底出在哪裡!司法一 定要獨立,民有、民治、民享,司法絕對不能再出現那個法國銀行借錢給廠商不但會不回錢,他的兩歲小孩還要背負他爸爸的債,原來是有法律人員幫他出主意籌畫,陷害善良人家,這是出現在台灣的竇娥冤,只為了人家的股票紅利出賣自己司法靈魂,所以台灣的問題還不小呢!魔戒的力量可是愈來愈大,怎麼看都像是魔戒的真實翻版在世界上演。在二十一世紀的地球上。台灣中國人的幸福自由寶地,是要用鐵與血是捍衛他的自由,想起花蓮阿美族勇士曾聖光,偉一個不認識的烏克蘭民族留下自由的鮮血,荊軻刺秦王壯士名言:
風蕭蕭兮易水寒,壯士一去兮不復返。
向美國位黑人奴隸爭自由犧牲數十萬人生命,為一個不認識的國家自由、民主與惡魔抗爭流下寶貴生命血淚,台灣詐騙集團與黑暗勢力,簡直是糞土不如,抱著想投入暗黑勢力的,看看台灣烈士,士可殺、不可辱,為求小利像豬仔給人綁在柬埔寨、台灣寨。看那犧牲的媽媽留給兒子的遺言,可知貧窮的是督麼罪惡,我們社會救濟竟然無法幫助我的人民,這極大的恥辱對台灣所有人的凌遲。實在是看不下去,找出真理與辦法,追求獨立自主的精神。胡適博士言:台灣民主自由聖地在南港中央研究院旁的小土丘陵上,有我們的民主民主聖山在那裡,有機會陸續介紹,寫一堆不論如何,我要像馬偕博士將所有生命奉獻給我熱愛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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