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6|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讀書心得】你知道的太多了~不用法律系能輕鬆理解的法律書籍

作者是一位職業律師施宇宸(貓奴律師),裏頭都是用很幽默的口吻來介紹簡單的法律知識,而且日常生活上都可能會遇見,印象最深刻的是國民年金可以不用繳納?
還記得剛滿25歲的時後就收到政府機關的信件叫我繳國民年金!!但那時我還是全職考生!既然是全職考生就代表沒有收入,怎麼政府還叫我繳錢呢?還記得我從證券公司離職時,第一次離職還不知道健保要趕快去區公加保,中間隔了幾個月直到要看醫生才想起這件事,才趕緊去公所加保。這種沒繳費就會影響生活的費用我一定會乖乖繳納,但我查了國民年金的資料才發現原來可以不用繳?因為國民年金法規定是不乖乖繳會罰配偶!
而且繳年金是等到退休才能領,考量年金制度不健全,以及物價膨脹關係,我覺得正常理性的人應該是不會想繳,寧願拿去買哀鳳?由於那時是單身,所以對於要懲罰配偶這件事感到相當不以為意(笑)
反正不要罰我就好?
我就很爽快地把繳費單丟到垃圾桶,我想我的累積待繳國民年金應該也累積了一筆錢吧?就我所知,當政府機關是債權人時是可以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強制執行,只要債務人的銀行存款有餘額可供扣款或是債務人有工作時,行政執行署是可以要求銀行把錢扣住或是要求公司先扣住薪水的,但政府機關沒說的是,當民眾欠繳金額未達一定金額時,辦理強制執行反而勞民傷財?
這是因為強制執行也有一定的成本,不太會因為欠繳金額未滿300就直接要求行政執行。代表民眾可以欠小額路邊停車費不用還!!欸欸!不是這樣....
法律字第 10503505440 號函釋:
行政執行事件,同一義務人之累計待執行金額在新臺幣 300 元以下者,如仍予執行,對公法債權並無實益,於分署通知義務人清繳而仍未受償時,得免予繼續執行,以符比例原則,俾免徒增行政上勞費。
再分享一個法規,關於當自己有積欠國家債權時,如果債權機關發現民眾欠繳稅金或罰鍰而移送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時,若欠繳人身無分文,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債權機關會得到一張債權憑證,所謂債權憑證也就是一張紙,證明債權機關獲得一個債權,這份債權可以供債權機關在法律期限內要求欠繳人繳清,but當法律規範的效期逾期後,債權機關就沒有權利再去要求欠繳人繳清罰鍰或欠繳的金額...
簡單白話的說,就是當欠繳人欠費超過10年,債權機關就沒有權利再要求欠繳人繳清。
行政執行法第7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二、已開始調查程序。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以上是有關積欠國家債權的法規介紹,分享給大家,這本書還有談到很多日常都會用到的法律觀念,我認為這是一本非常適合用來增添基礎法律知識的書籍。
不需要太專業,卻足以應付日常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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