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

含有「時效」共 20 篇內容
全部內容
發佈日期由新至舊
被打傷、被詐騙、遭受持續性侵害——這些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主觀2年+客觀10年」的雙軌時效。近期實務採「損害底定說」,損害程度確認後才起算2年時效,對被害人較為有利。連續性侵害時效不斷更新,毒物侵害以健康實際受損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加害人若有不當得利,被害人仍可請求返還。
付費限定
最近處理車禍、詐欺、漏水等案件,發現有些民眾不知道或不明瞭侵權行為的時效期限,整理其中不知與誤解如下:問:提告對方請求賠償有期限嗎?問:提告對方賠償的二年期限,是從檢察官起訴起算嗎?問:如果不小心超過二年時效,就沒辦法告了嗎?
Thumbnail
文章闡述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即可提出的優勢,包括免裁判費及舉證責任減輕,但特別提醒讀者,提出刑事告訴並不中斷民法侵權行為的二年時效,若僅等待檢察官起訴,恐錯失時效。
Thumbnail
付費限定
昨天看到「放她一條生路!金錢豹女毒駕奪命 死者家屬不再求償」的新聞,後來看臉書得知這新聞背後的故事與考量不是三言兩語說得清楚,其中涉及債權憑證的時效。 這篇不談債權憑證的時效,而是整理我過去處理車禍問題時,發現許多人對於車禍賠償時效的錯誤觀念。
Thumbnail
但是很多人的忽略了! 取得本票裁定後6個月內,要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依民法第130條,前面「聲請本票裁定」的請求視為不中斷時效!
在承攬契約中,承攬人負有依約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務,假如工作出現瑕疵,定作人可以依法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然而你知道行使瑕疵擔保權利的眉眉角角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Thumbnail
陳as490730-avatar-img
2025/06/25
黎紹寗律師-avatar-img
發文者
2025/06/26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8(僱用人行使請求權之消滅時效)(88.04.21增訂公布)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理由: 一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1條(所有權取得時效之中斷)(98.01.23修正公布) Ⅰ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2條(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98.01.23修正公布)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2條(不動產役權之取得時效)(99.02.0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Ⅱ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