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為了解決單純的欠錢不還或沒有爭執點的民事糾紛,強制執行可以讓苦主可以省去訴訟麻煩的訴訟程序。聲請強制執行後,作業程序原則上只有15天左右,比起辛苦提告、打官司,真的方便很多。但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且為了防止制度遭濫用,聲請強制執行時與提告民事訴訟一樣都是必須繳費的。
本文就針對幾個大家常見的強制執行相關費用問題來說明,但在正文開始前,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認為自己是有道理的、正確的,甚至有相關判決存在,不用管執行費是多少,先去聲請就對了,別讓權益白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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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繳納執行費前,必須要先弄清楚強制執行的種類,要先了解到自己的狀況屬於「金錢財產強制執行」還是「非財產類型強制執行」。辨別方式很簡單,就只要看執行後自己的財產會不會變多即可。
強制執行的財產不以金錢為限,房屋、汽車、股票、名牌包、飾品等,都算是財產強制執行的對象。而涉及「情感」類型的問題,像是花錢買愛情、買陪伴,這種並非社會上主觀認定能夠變現的有價值物品,故無法強制執行。
若有必要執行到非金錢的財產,金額並非債務人自己亂開,會請專業人士來測量、鑑定。
會產生金錢強制執行問題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債務人不給錢」這個最根本的原因外,可能的起因有「欠錢不還」、「車禍賠償」、「返還被詐騙金額」、「離婚後應該給子女的扶養費」、「提民事訴訟被法院認定的金錢損害」等。
強制執行的項目無關金錢對價,就能歸屬為非財產類型。比較常見的幾個自然就是「探視權(交付子女)」、「返還土地」、「遷讓房屋」、「趕走房客」、「返還土地」就是非財產類的強制執行。
看到這邊或許您會很納悶,明明土地也算是財產的一種,怎麼就不算財產的呢?其實主要還是得看「東西屬於誰的」,如果本來就是自己的,聲請強制執行也是物歸原主。而前面的財產執行,則是把原本屬於對方的東西拿來變成自己的,主要差異在此。
但如果是碰上原屬於自己的土地被侵占還拿去變賣,由於土地已經不在了,僅能以金錢來償還,則是又會被歸類回財產類型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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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類型強制執行的收費標準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28-2條,金額如果不到新台幣5千元,是不用繳納執行費用的。5千元以上則是每100元徵收0.7元。不滿100元的部分則是一律以100元來計算。非財產案件的強制執行,執行費則是一律為3千元。
但是根據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執行金額超過5千元以上,除了前面提到的規定金額外,還會加徵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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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的方法有很多,去法院遞交聲請狀時順便繳納是最快的。但如果金額比較龐大無法一次攜帶這麼多錢在身上,也可以網路轉帳、匯款、ATM轉帳,甚至是去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再寄至法院。
如果執行費在兩萬元以下,也可以在拿到法院的繳款單據後,至便利商店繳納執行費用(會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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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一直在重複的執行費其實也只是一個工本費,但就像前面提到可能會出現鑑定、估價的狀況一樣,會有其他針對執行標的(要被強制執行的東西)額外採取的行動。例如:測量費、指界費、鑑價費、登報費、保管費、協助執行人員之差旅費等。
這費用也與執行費一樣,都是由債權人先繳納,之後才會讓債務人來支付。至於費用是多少,法院會再另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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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事訴訟一樣,強制執行的費用是聲請者先支付,等之後確定執行時,才會讓對方(債務人)來負擔。這麼做也是為了防止司法資源被濫用,以免不肖人士故意偽造債權來亂聲請,給大眾帶來困擾。設立一個金錢門檻,也是讓債權人有個「亂聲請的話錢就拿不回來」的準備。
但有些債務人,看到被聲請強制執行後突然害怕了,主動與債權人聯繫並表示願意主動還錢。認為反正錢都是要還的,不如趁早還清,還可以省去執行費(要是金額很多的話執行費相當可觀)。債權人若已經與債務人私下和解,可以具狀要求撤回強制執行,並拿回2/3的執行費。雖然還有1/3的執行費看上去是要由債權人自己負擔,但這部分還是可以私下與債務人協商看要由誰來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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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費用應該由債務人來支付,但聲請時會由債權人繳納。不過這部分可以放心,因為強制執行法第28條規定,執行費也會被納入強制執行的一部分,將來在執行財產時會優先收取來扣抵執行費的部分。並且同法第29條亦提到,其他相關支出費用也應該以同樣的方式由債務人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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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並非債務人有錢不還,而是真的沒錢可以拿來還債。但債權人並不知道,很多時候都是到了真正要執行時才發現沒錢,不然就是根本沒那麼多錢執行(查過財產後確定名下無財產可執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可以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等之後有財產時再來強制執行。
要求法院核發債權憑證,需要繳納1千元的費用(執行金額低於一千元則以執行費方式來計算)。詳細規定可參考強制執行法第28-3條第一項規定。但如果是如前面所說,已經繳了執行費才知道沒錢可執行,就不用另外支付一千元了。
以上方法也適用於債權人早已知道債務人沒錢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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