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債務請求分期償還的法律依據為何? ▏洪宗暉律師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在十多年的執業生涯中,阿洪看到許多積欠債務的民眾,他們不是不願意還錢,只是沒有能力單筆、一次性將所負債務全數清償,但在他們向債權人請求分期清償,卻往往遭對方斷然拒絕,而抱怨連連。
對此,債權人們也有話說,他們認為:如果輕易同意債務人分期償還欠款,一旦他們違約拒絕還款,自己至少得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1],麻煩一點的還得上民事法院去進行訴訟[2],待勝訴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根本一點好處都沒有。因此….
積欠債務請求分期償還的法律依據為何?
如果債權人、債務人間具有某種程度之互信,在處理債務分期清償的問題上,就可⬇⬇⬇⬇
民事訴訟法第404條規定,或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規定聲請調解;調解過程中,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就可以針對債務總額若干?應分幾期清償?以及違約應如何處理…等問題進行磋商與約定,作法上十分有彈性。
但若債權人、債務人雙方間不具備互信⬇⬇⬇⬇
在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清償款項或賠償之情況下,債務人就只能依民事訴訟法第396條:「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法院依前項規定,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者,如被告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法院依第1項規定定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規定,嘗試請求法院判准以分期給付方式清償。
阿洪以下謹提供請求成功與失敗案例各乙則,敬供各位讀者參考:
積欠債務請求分期償還的案例參考
⭕成功案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109年度基簡字第975號判決
👉判決理由節錄:
…按「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法院依前項規定,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者,如被告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特別代理人於本院陳稱:被告沒有工作,家裡只有我在賺錢等語。並被告因腦中風而住院治療等情,有病歷資料在卷為憑。本院審酌被告之境遇,及原告於本院10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亦同意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6條命被告以每月3,000元分期,於每月15日前給付等情,爰就本院判命被告給付之金額,准被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次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原告3,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失敗案例: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3221號判決
👉判決理由節錄: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等資料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李豫琴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認諾原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又被告李后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被告李豫琴抗辯稱表示希望能分期清償云云,惟按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查,本件係屬金錢債權之給付,其性質上並非無長期間不能履行,且原告亦當庭拒絕同意被告李豫琴以分期方式清償,是被告李豫琴上開抗辯,即屬無據。
[1] 強制執行法第5條規定參照。
[2]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參照。

小結

由上可知,除非債權人、債務人:
1⃣事先已約定債務人可分期清償。
2⃣雙方曾透過法院、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進而達成債務分期償還之合意,抑或是法院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396條規定,判決債務人得以分期給付方式清償債務。
否則債務人原則上還是只能單筆、一次性地,將自身所負債務全數償還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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