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複利小錢滾大錢,合法嗎? ▏洪宗暉律師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用複利[1] 小錢滾大錢,合法嗎?
1、一般人借錢給別人時,可以用複利方式收取利息嗎?
🌟答案:
可以
但必須符合民法第207條[2]第1項但書規定之3大要件。
📣依據: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判決:「民法第207條亦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①當事人以書面約定,②利息遲付逾1年後,③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

[1] 單利:指每期利息只以「本金」計算;複利:指每期利息是「前期的本金」加利息。
[2] 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2、若債權人逕自決定向債務人收取複利,效果如何?
🌟答案:
違法無效,債務人可不予理會。
📣依據: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3161號判例:「利息除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因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或商業上另有習慣者外,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就民法第207條之規定觀之甚明,是利息之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必須依法為之,如僅憑債權人一方滾利作本,自無拘束債務人之效力」。
若債權人逕自決定向債務人收取複利,效果如何?

3、一般人若不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就不能用複利方式收取利息嗎?
🌟答案:
只要在利息產生後[3],借貸雙方皆同意將未付之利息滾入本金中,就不受民法第207條規定限制。
📣依據: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105號判例:「民法第207條第1項所謂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係限制債權人一方行為,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若經債權債務雙方之同意,約定將以前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並已由實物之借貸更改為金錢之借貸者,其更改前之利息,已變為更改後之原本,自不受該條規定之限制」。
[3]有不同意見認為在訂立借貸契約時,即可預先約定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不必等到利息實際產生後,借貸雙方再合意將未付之利息滾入本金中,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另按『利息每滿1個月付息1次,逾期欠繳之利息,每滿1年併入本金複利計算』、『利息每滿1個月付息1次。利息到期日應向貴公司自行繳納,但貴公司派員收取時自當照付。逾期欠繳之利息每滿1年併入本金複利計算』,為系爭保單之借款規約所明文約定,有系爭保單借款借據附卷可參。查吳子玉自95年3月17日辦理保單借款後,即未繳納892號保單之借款利息;吳子昌自96年10月12日辦理保單借款後,即未繳納959號保單之借款利息,是被告公司依兩造間之約定,將原告欠繳之利息併入本金複利計算,難謂無據」意旨參照,但此等見解容有架空民法第207條規定之嫌。

4、銀行業放款可以依據民法第207條第2項規定收取複利嗎?
🌟答案:
⭕可以,因該行業之商業上習慣使然。
📣依據: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477號判例:「在銀錢業方面,如確有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特別習慣,亦不失其為民法第207條第2項所稱之商業上習慣」。

5、民眾用現金卡借款時,銀行業可否依民法第207條第2項規定收取複利?
🌟答案:
政府機關對此持保留態度
📣依據: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國93年7月2日消保法字第0930001698號函:「有關銀行業者以現金卡契約書約定將利息滾入原本計算,其未經與消費者磋商之程序而以單方面所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為之,且係屬新興交易型態,能否逕謂其為『商業上另有習慣』,不無疑義
民眾用現金卡借款時,銀行業可否依民法第207條第2項規定收取複利?

6、保險費自動墊繳與保險單借款時,保險公司可否依民法第207條第2項規定收取複利?
🌟答案:
不行,但如果符合民法第207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3大要件,就可以收取複利。
📣依據:
財政部保險司民國92年1月21日台財司(三)字第0910751492號函:「由於目前各公司對保險費自動墊繳之計息方式作法分歧,是否屬「商業上之習慣」尚待認定,如非有民法第207條第1項但書情形,保險費自動墊繳原則上不宜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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