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只有沒責任的一方才可以提離婚訴訟嗎?〔112憲判4〕的介紹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在昨天(3/24),憲法法庭作出了「112憲判4」的判決,在我們的群組內引發了一些討論,而在介紹這個憲法判決前,有些前提的觀念必須要建立起來。

一、離婚的方式

離婚,可以用協議離婚的方式為之,若是協議不成,例如雙方對於離婚的條件(每個月分擔的費用、子女的親權行使、探視的時間、頻率等等)或是單純一方不想要離婚等情況,就只能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來達成離婚的目的。
而在要提起離婚訴訟,想要贏,那就要有法定的離婚事由存在。在民法中對於離婚事由的規定方式可以分為「列舉」及「概括」兩種,其中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各款就是屬於列舉規定,只要符合各款的規定之一,就可以離婚。
而在同條的第2項則屬於概括性的規定,它是這樣規定的「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想要離婚卻找不到有第1項的規定事由時,請當事人先想想「為什麼要離婚?」、「為什麼沒辦法再與另一半相處?」、「真的有嚴重到非得離婚嗎?」

二、112憲判4的爭點

相信這樣大家應該對於離婚都有了基本的認識了,這個憲法判決的爭點在於「要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離婚時,必須要是自己沒有責任或是責任較低時,才能提起」。
例如,丈夫沈迷於線上遊戲,都不分擔家務,也不幫忙帶小孩,兩人的婚姻關係如同室友一般。妻子因此常常唸丈夫,夫妻間也因此常有口角上的衝突,甚至於嗆出不然離婚的話。有天丈夫受不了這樣的相處模式,而想要離婚,但妻子不肯,丈夫就去找律師問說能不能提離婚訴訟。
一般人看到這會想「花惹發」,明明就是丈夫愛打遊戲不顧家庭,結果還自己提離婚訴訟,也太扯了吧!對的,沒錯,所以現在的民法規定,在這樣的狀況,丈夫不能提離婚訴訟,因為丈夫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中,他的責任比較大。

三、問題意識

那不讓丈夫提離婚訴訟會有什麼影響嗎?感覺上沒問題啊!
不,還是有問題,我們從凡人思維來觀察:
那個丈夫不能提離婚訴訟,回了家之後,依舊沈迷線上遊戲,依然故我,夫妻間一如往常的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兩個人的關係依然不好。而妻子就是堅決不願意離婚,也不願意談有關於離婚的各種事情。這樣的婚姻生活是值得維持的嗎?如果還是不讓丈夫提起離婚訴訟,那受折磨的是誰?會不會進了訴訟,大家好好地進行溝通,反而對於婚姻有些正面的幫助呢?
不知道大家會不會有點感覺了?這就是問題所在!

四、判決結論

那在這份憲法判決中,大法官作出「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違憲,請立法院在2年內修好法。尤其對於原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等事項要在修法的時候,要好好的去考慮,而不是一概否認有責的一方有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的結論。
另外,婚姻的觀念由於社會的變遷,一直在改變中,所以對於婚姻制度本身似乎也有去檢討的必要,畢竟現行法律也用很久了,老一輩嘴裡所談的婚姻觀念或兩性關係,年輕人都聽到打哈欠了,更何況法律對於婚姻制度的規定,亦是停留在上一世代,是時候做出改變啦!但這樣的觀念也不是每個人都一樣,接受的程度也不太相同,也是有部分大法官是不認同該憲法判決的理由的!相信到了立法院,又是一場觀念拉鋸的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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