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9|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和約簽署後都可不批准,服貿協議當然要逐條「表決」!

    和約簽署後都可不批准,服貿協議當然要逐條「表決」!

    馬政府兩岸密室協商的核心成員稱:與中國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國會只能在要與不要之間一番兩瞪眼,不應「逐條審查」遑論「逐條表決」。經台大經濟系主任鄭秀玲指證「美韓FTA(自由貿易協定)簽署五年後才生效,期間歷經再協商及修改內容」[1] 後,陸委會才悻悻然尊重國會「逐條審查」。但論者注意到馬政府從未想讓國會「逐條表決」——果然是馬氏風格。

    主權國家或政治實體簽署國際協議的程序相當嚴謹。不僅上場談判前要先驗證全權證書,各方內部更要先透過體制的管道集思廣益,擬定具體內容與談判策略。又為顧及日後需國會批准,事前也須知會立法機構談判的原則與容。這一套正當法律程序雖冗長,卻保證了談判順暢、降低政權變動對協議安定性的風險、也可避免談判代表因受賄或無能而出賣國家利益。

    據傳1896年李鴻章赴莫斯科簽訂〈中俄密約〉時收賄三百萬盧布的歷史公案至今不歇。1913年袁世凱解決政府資金不足的窘困,密談〈善後大借款〉,卻因密室談判引發國民黨發動「二次革命」搞亂中國。繞過國內正當法律程序的談判,必導致協議履行時的不安定。這點,哈佛的教授一定有教。他,只是裝矇,不會不懂。

    實際上,不僅與貿易有關的協議可簽署之後反悔與重新修正,連位階最高、最複雜的多邊和平條約,簽署國的國會也無批准的義務——簽署不等於批准。否則立法權屈居行政權之下,完全違背三權分立的基礎。

    一次大戰後1919年簽署的對德〈凡爾賽和約〉,包括德國與美國總共有27國與5個大英帝國自治領簽署。但美國卻因國會反對而未批准也未加入或實施。這是條約需國會同意才保證能安定實施的反面教材。結論是:即使簽署條約但國會不批准,不算違約也不會怎樣,遑論重談。

    涉外談判後的簽署與批准是獨立的兩回事,北京心知肚明。馬政府卻馮京馬涼硬幹。

    國家主人高學歷者濟濟多士,要求馬府公僕謹守「天下為公」的人既非野人也非不識大體。馬政府莫再欺騙民眾,更不可以黨紀或其他手段脅迫立院黨員投票來掩蓋自己密室造車,甚至可能違法的私相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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