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還沒有成為設計接案的自由工作者之前,「文字工作者」才是我以為我擅長的事。那時一陣部落客的風潮,熱得只要有一點文字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一個靠文字賺錢的人。(多寡的差別而已。)
「內容缺乏」的年代,誰都想找些能好好幫忙產出內容的人,從文字、攝影至今日的影音或聲音,全世界的內容平台都在想盡辦法都要找到可以穩定產出品質還不錯的創作者,而其中也不乏一堆靠著任何大大小小的創作比賽來尋覓好內容的單位,或是政府部門那些需要被推廣的事,都會藉由標案的形式將這些需要產出的內容,簽給可以執行的人!
那天我要出門談解約時,焦慮萬分。
那時我已經先完成一個旅遊觀光推廣的合作,跑玩著南台灣,去了可能一輩子都不會去的地方。我很喜歡那一次的合作案,基本上稿費都拿來付出去玩的支出,沒賺到什麼錢,但能有機會透過像是工作又不是工作的形式,寫一些偶爾要在文章裡加上幾行的城市行銷宣傳業配字樣,又能看見自己宅在家不可能看到的風景、不可能聞到的氣味、很難得能吃到的美食,對當時想要多認識自己腳下這片土地的我來說,這樣的合作真是件美好的事。
關於寫字和旅行上的攝影,我的執行能力應該都不算太差,那些被要求加上的業配文字,也能巧妙的在文字裡安插,所以得到了額外的合作案。
前一個合作案因為是個團體合作的案子,我有合作夥伴幫我細看合約裡的條款,就沒有太多留意究竟寫了什麼?等到我一個人接下後來新的合作案時,也沒有多瀏覽合約裡的內容就簽下名了。忘記是在什麼樣的情景下發現我簽了一只「賣斷所有文字的使用權利」的合約?可能是在前幾次交稿後看見文章被無限轉載也沒有放上作者名字的時候?我才把合約好好的拿出來一條一條閱讀!
其中一條應該是「甲方有權使用乙方提供的內容,無須再支付任何費用給乙方。且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所提供內容」(大意)既沒有標明內容使用的範圍、形式,也不允許乙方自行使用,乙方也不得有任何意見。
因為合作才剛開始執行了幾次,我不知道哪來的膽量對案主提出了解約的要求,我想就著這個讓我不舒服的合約要我硬著頭皮寫,寫出來也不精采,還不如談談看「能不能修改合約內容」或是「解約」。
母親向來是個不過問我任何事的人,甚少提點我什麼人生大小事,從來都是靠我自己摸索去解決所有的困難,我很少覺得被母親保護或呵護。那天談解約出門前,母親突然用她少有、讓我覺得像媽媽的方式對我說:「不要怕啊!去跟人家好好講。加油喔!」我常覺得這是母親教我與人「以和為貴」的方式,不大肆張揚自己的委屈,不過分踩上別人的缺失,「好好講」!
很意外的,大人的世界並不是每個人都想要爭得頭破血流、張牙舞爪的想要彼此戰到滿地碎片。我好好的表明了我不想要我的字在這樣的條件不清的方式裡被使用,即使有稿費(還真不多)我都希望那個文字最終的使用權不應該是在別人手上!最後好像只花了十分鐘就談妥了這個合作案的終止。
在台灣很多創作比賽、徵稿的,到公部門的所有合作約定裡,
真的滿常發生這種「領一筆稿費,文章就是別人的」「拿一筆獎金,你的創作就不是你的」,甚至你耗掉大半力氣完成的作品,都有可能因為一只合約就將作品拱手讓人。(
馬世芳的乙方事件就是一個指標型的案例,這個事件終於讓許多人去思考,那樣的甲方提出來的合約,是不是合理?)
自此之後,所有的創作比賽(攝影、文字、設計)我都會清楚看好那些條約,避免這樣臨陣脫逃的情再度發生。(但也真心沒有想要再被比較,很少參加。)後來看到馬世芳的乙方事件,真心期待未來在台灣所有給創作者的合約,都能保障乙方應被尊重的權利。
P.S
這篇,本來是要以〈母親教我的以和為貴〉為主軸去寫。換個方式延伸。
圖:
20180812大朋友小朋友作胸章的課桌上的筆(啊,好想念帶別人玩手作的日子啊!)Canon EOSM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