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生前所擁有的財產,包括金錢、不動產和債務,都是遺產的一部分。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關於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分配比例和方法,但是遺囑可以允許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遺產,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並年滿16歲以上。在遺產訴訟中,最常見的爭議是關於遺囑效力和遺產分割的問題。遺囑效力訴訟是為了確認遺囑的有效性和防止繼承人篡改遺囑,以確保死者真正意願被遵從,也保護其他繼承人的權益。遺囑有五種類型,包括自書、密封、公證、代筆和口述。為了避免爭議,建議採用代筆遺囑,由專業律師代筆並經過三位證人證明,這是最安全和最少引起爭議的遺囑形式。當繼承人無法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或拒不合作處理繼承程序時,可採訴訟的方式來分割遺產。遺產分割訴訟通常涉及不動產,法院會先安排調解,但通常人數越多就越難產生共識,最終還是需要進入法院審理。建議委託專業法律諮詢律師處理書狀資料往來,以確保在訴訟中獲得應有的權益。
不論今天是哪一個遺產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配偶都是當然繼承人
根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繼承人有「配偶」跟「血親」兩部分,配偶之間分配好夫妻剩餘財產後,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是「當然繼承人」,但扣除剩餘財產後,剩下的錢要與血親的第一順位繼承者依比例分配,這部分比較單純;但血親因為牽扯的人數比較多,順位就必須要照血緣上的親疏進行排序:
根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的規定,繼承人可以分為「配偶」和「血親」兩種。當配偶之間分配好夫妻剩餘財產後,仍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被稱為「當然繼承人」。但扣除剩餘財產後,剩下的錢要與血親的第一順位繼承者依比例分配,這部分較為簡單。然而,血親因為涉及的人數較多,所以順位必須按照血緣親疏進行排序:
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的規定,親等越近者優先繼承。
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且在過世時收養關係仍然存在,那麼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繼承人,而生父母則沒有繼承權。
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和領養的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繼承人為祖父母,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則養父母的父母有繼承權。
由此可知配偶一定都分的到遺產,但不會全部分配給配偶,而是要跟順位的繼承人一起平分,而且就算你排在繼承順位上,也不代表就一定可以分配到遺產,只有當排在你前面的人已故或放棄繼承時,你才有可能繼承遺產。如果前面的人仍然健在並決定繼承,後面排名的人就無法得到任何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