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淺談繼承人之資格、種類及順序

Long
發佈於不動產 個房間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 文內如有投資理財相關經驗、知識、資訊等內容,皆為創作者個人分享行為。
  • 有價證券、指數與衍生性商品之數據資料,僅供輔助說明之用,不代表創作者投資決策之推介及建議。
  • 閱讀同時,請審慎思考自身條件及自我決策,並應有為決策負責之事前認知。
  • 方格子希望您能從這些分享內容汲取投資養份,養成獨立思考的能力、判斷、行動,成就最適合您的投資理財模式。

一、繼承人之資格:

  (一)基本原則:「同時存在原則」,即繼承人以於繼承開始時生存者為限(29渝上454意旨參照,★★★註一;「繼承開始」的意義,★★★註二):

    1、由《民法》§1148 Ⅰ本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條文內容,可知繼承人必須是能承受權利及義務而擁有權利能力的權利主體。

    2、又依《民法》§6:「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3、因此得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者,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因為在繼承開始時並無權利能力,即無繼承人之資格。

    4、以上為「同時存在原則」的由來。

 

  (二)胎兒之繼承權:

    1、《民法》§7:「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2、依《民法》§7,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在繼承開始時已存在之胎兒應被視為既已出生,依此規定,胎兒亦有繼承人之資格。

    3、當然如果胎兒將來是死產的話,就沒有繼承權了。

 

  (三)同時死亡者,彼此互不繼承:

    1、二人以上同時死亡時,依「同時存在原則」,同時死亡之一人不得繼承同時死亡之其他人的財產,因此相互之間並不發生繼承關係。

    2、所以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依《民法》§11,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則彼此互不繼承。

 

 

二、繼承人之種類:

  (一)血親繼承人:

    1、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1138 ①)。

    2、父母(《民法》§1138 ②)。

    3、兄弟姐妹(《民法》§1138 ③)。

    4、祖父母(《民法》§1138 ④)。

 

  (二)配偶: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民法》§1144意旨參照)。

    1、僅限繼承開始時仍有合法婚姻關係之生存配偶。

    2、於繼承開始前已離婚的話,則「前婚配偶」並非繼承人。

 

 

三、繼承人之順序:

  (一)血親繼承人:

    1、血親繼承人之順序如下:

      (1)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1138 ①)。

      (2)第二順序:父母(《民法》§1138 ②)。

      (3)第三順序:兄弟姐妹(《民法》§1138 ③)。

      (4)第四順序:祖父母(《民法》§1138 ④)。

    2、血親繼承人有繼承先後順序之差別,其規則如下:

      (1)《民法》§1138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民法》§1139意旨參照)。例如:被繼承人為祖輩時,子輩繼承人之繼承順序優先於孫輩繼承人。

      (2)如有先順位之繼承人存在,後順位者則不得繼承。例如:《民法》§1138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則《民法》§1138第二順序、第三順序、第四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

 

  (二)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並無繼承順位的問題。生存配偶得與《民法》§1138規定之任一順序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四、若無繼承人,於遺產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國庫」:若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於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財產歸屬「國庫」。(《民法》§1185意旨參照)。

 

 

註一: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454號民事判例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繼承權

【裁判日期】民國29年03月13日

【裁判要旨】遺產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標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被繼承人之子女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亡,仍不失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自不得謂之無遺產繼承權。

 

註二:

「繼承開始」的意義:

一、《民法》§1147:「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二、被繼承人之死亡為繼承開始的唯一原因。

三、民法以自然人死亡為繼承開始之原因,而所謂的死亡,不僅以自然死亡為限,還包括死亡宣告:

  (一)自然死亡:為事實上死亡,乃自然人之生命絕對消滅。

  (二)死亡宣告:為法律上死亡,依《民法》§8,失蹤人失蹤滿一定年限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並依《民法》§9,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參考資料:

一、郭欽銘:《繼承案例式》,2024年1月第15版,第1頁以下

 

二、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14年10月第6版,第15頁至第20頁

 

三、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新論》,2013年9月第8版,第25頁至第26頁、第29頁至第43頁

78會員
35內容數
本沙龍之文章內容以稅捐、不動產、保險及法學相關為主。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你可能也想看
兩岸繼承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差異(二):配偶配偶在海峡两岸的民法,都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不過,在具體細節仍有差異。
Thumbnail
avatar
Jean Lu
2024-01-19
兩岸繼承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差異(一):父母 台灣人如要繼承在大陸的遺產,被繼承人若沒有事先立定遺囑,誰具有法定的繼承資格?遺產和繼承人範圍的確認,都是辦理繼承的第一要務。兩岸繼承法律最大的不同,毋庸置疑,即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父母更是最大差異所在。
Thumbnail
avatar
Jean Lu
2024-01-17
第二十六任 究給企仟法座座主,2020年8月為臺灣薩迦寺(國際八思巴顯密佛學院)及 確吉蔣稱金剛上師祝福我非常隨喜我們臺灣薩迦寺的金剛上師 確吉蔣稱,他在臺灣為了關懷利益眾生,不畏艱苦的建立了臺灣薩迦寺,而且我也非常隨喜一切在建寺上的贊助者與義工們,希望建寺圓滿、法喜充滿! 我們佛法的角度來說,我們要創造學習佛法和修行佛法的環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們沒有這些環境,那我們就像黑暗中一樣,沒有辦法從黑暗中
Thumbnail
avatar
佛法聞思修
2023-04-02
IBM首席顧問教你如何設計「學習旅程」更有效的轉換成「金錢與職涯價值」的「大人學習法」大人的讀書學習之旅的終點,是希望能夠將這一趟的「學習旅程」轉換成「金錢」與「職涯價值」,最終讀書的本質其實就是為了成為理想的自己,設計自己的理想生活。 書名 :IBM 首席顧問的大人學習法
Thumbnail
avatar
漢堡哥的知識ETL
2023-02-05
【法說逐字】2022 Q3 聚陽法說會逐字稿:前三季EPS破紀錄、南向設廠/搶短單/避開高庫存品、明年表現超過今年今年成衣業面臨庫存調整風暴,其中聚陽大客戶Target首當其衝,不過公司卻表示,有新成長動能可抵銷衝擊。 優勢一:供應鏈重組下,提早佈局印尼、孟加拉搶新商機,也接到日系客戶轉單,明年資本支出將持續增加。 優勢二:訂單交期縮短,對於靈活調度產線的廠商有利。 優勢三:產品組合轉型,避開高庫存的居家產品。
Thumbnail
avatar
羊羽的財經備忘錄
2022-11-27
閱讀筆記《連企業老闆都搶著用的目標順序法:不需天賦,只要「一張表單+7步驟」就能100%達成績效!》★持續做眼前的事(行動)→具體行動→達成個人目標→親身感受目的與使命。 ●設定目標前,先了解為什麼要設定這些目標,才是最核心的重點。 #連企業老闆都搶著用的目標順序法! #やる気に左右されず結果を出す #偶希都理 #偶希都理閱讀筆記 #閱讀筆記 #Reading
avatar
偶希都理
2022-05-02
民法-身分法-繼承-遺產清算-法院主持#遺產清算 #法院主持 #優先權債權 #普通債權 #遺贈交付
avatar
小R媽
2022-03-19
民法-身分法-繼承編-限定繼承的效力#限定繼承的效力 #限定繼承的除外 #共同繼承人 #陳報遺產 #債權人
avatar
小R媽
2022-03-19
即時國際新聞|金剛乘傳承,在臺灣! 臺灣薩迦寺落成,第二十六任 究給企仟法座座主送上最至誠 佛法弘揚,刻不容緩! 尊貴龍德嚴淨仁波切,利益眾生的心極為強大,發願建造一處人間淨土,讓所有想走在佛法道路上的眾生都能安住在清淨中,安心向道,不受外界打擾。這樣的悲心得到了許多金剛乘法王的一致認可並慷慨地送上最至誠的祝福。希望佛法可以利益臺灣人,帶給這片土地安詳的力量。 第二十六任 究給企仟法座
Thumbnail
avatar
心的力量
2020-08-09
果瓜成佛記第二十一願:所有冤親,所有債主,互不相欠  小彌沙、小芙蓉、果瓜、建平師兄、無界法師和阿彌陀佛,大家聽水良講故事,水良說了…   我三十命犯空劫夾命,說的是地空地劫,紫微斗數的兩顆兇星,非常兇。我上網投稿《我的構思》,我好像被人發現了,我感覺到娛樂圈的歌手們都在唱我,電台的DJ們也在說,隱喻式的說我,我感覺到了。我在這些給我感覺到唱我的
avatar
阿良
2019-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