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由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上,對於犯罪追訴是採「起訴二元主義」,也就是在起訴犯罪上可分為由檢察官所提起的「公訴」以及被害人所自己提起的「自訴」,而有些民眾常將「自訴」與「告訴」混淆,誤以為自訴是要向檢察官所提起,其實是告訴才是,自訴是向法院提起。而特別的是,自訴是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自訴人必須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若是沒有委任律師,在程序上就會直接被駁回。而既然有公訴制度,由國家來偵查犯罪、調查證據及起訴被告,為何犯罪的被害人需要自己提起自訴呢?大多是因為訴訟策略上的考量,而在被害人手上掌握有對於被告的犯罪證據等原因。公訴與自訴兩者間並沒有絕對的好壞,只有在個案中,採取何種方式,對於被害人更有利,才是制度間選擇的差異!
壹、主體-犯罪之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