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7/03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潛水法律】水下打人腦震盪 判4個月很輕嗎?

去年底在爆潛公社引起熱議的案件,當時案件中的兩位潛水員、被告楊教練本人都有出來發文說明,或是道歉,貼文底下討論的非常熱鬧。

刑案判決剛出爐時,一個潛水圈的法律人朋友馬上傳給我看,我們發現法院有注意到水下攻擊的特殊危險性,都對這個判決甚感欣慰,對刑度感到滿意。

但後來看到幾個潛水群組討論這件事,許多人都認為法院判太輕了!

這就讓我覺得很有趣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呢?


案件事實

楊教練帶著潛水員吳小姐、張教練帶著潛水員陳小姐,碰巧搭上同一艘潛水船,前往小琉球有名的潛點「威尼斯沉船」。

當天大家都拉導潛繩下潛,吳小姐在下潛過程中不小心踢到陳小姐,張教練為了讓吳小姐不要繼續踢到陳小姐,就用手輕輕把吳小姐推開讓兩人分開。

沒想到楊教練看到自己的客人被推,心生不滿,竟抓住張教練的BCD肩帶,朝張教練的面鏡、二級頭及額頭揮拳毆打,造成張教練面鏡脫落,而且有前額腫脹、瘀青、頭部挫傷併腦震盪等傷害。

張教練報警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具體求處一年有期徒刑。

備註:爆潛公社相關文章有提到被打的張教練二級頭被打掉,但判決沒有提到。


法院審理重點

水下危險性

法院認為,被告楊教練是領有合格潛水證照的潛水教練,理當清楚知道水下環境具有一定的風險,如果攻擊別人的面鏡和供氣裝置(二級頭),可能造成別人溺水甚至死亡,以同樣的攻擊行為而言,水下可能產生的危害比陸地上高很多,楊教練的行為非常不可取。

被害人張教練到庭表示:被告在水下作這個行為非常危險,今天慶幸我是教練,倘是一般學員,後果不堪設想,請求判處傷害罪最重的刑度。


被告犯後態度

被告楊教練在檢察官偵查中否認犯行,在法院審理中才承認犯行,態度普通。

楊教練曾表達希望能賠償告訴人張教練5萬元的方式來和解,但張教練不願意和解、不願意原料楊教練。


法院判決

楊教練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換言之,如果楊教練不想坐牢,就要繳12萬元給國庫(1000 * 30 *4 )。


判4個月很輕嗎?

這個刑度到底算是輕還重呢?

法院在判斷傷害案件的刑度時,最重要的是被害人傷勢,其次會參考加害人的手段、雙方糾紛的時空背景,再斟酌加害人是否坦承犯罪、是否和解、學經歷等狀況。

筆者簡單搜尋了一些與本案比較相似,在路上毆打人的判決刑度給讀者參考。
搜尋條件包含:普通傷害、腦震盪、坦承犯行
並排除了:累犯、多打一、互毆、家暴、達成和解等狀況

以下判決大概可以知道,與社會上形形色色的傷害比起來,腦震盪並不是特別嚴重的傷害,法院就這種程度的傷害,判決刑度大概在1~2個月左右

而本案的法官考量水下環境的特殊危險性,判決被告楊教練4個月有期徒刑,大概是一般刑責的兩倍

類似案件刑度參考表




資料來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刑事簡易判決

爆潛公社3603、爆潛公社3616、3627、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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