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課糾紛】騙法官的代價?懲罰性賠償金?

2023/06/12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先前在《上私人教練課受傷能否求償?》的文章中有提過這個案例,因為網友詢問案件細節,所以特別把這個案例拉出來再次討論。


案例事實

56歲大叔加入知名連鎖健身房,和女兒一起參加一對二私人教練課程。
課程開始後,教練讓父女做登階運動,好幾次登階運動後,大叔開始腳發抖、站不穩,告訴教練自己沒力了,教練還是鼓勵他們繼續用跳的方式登階,大叔一個不小心摔倒,右手骨折。

教練/健身房主張

  • 教練有專業證照,而且登階是很簡單的運動。
  • 有帶大叔熱身、講解器材和動作後才開始登階,運動中有休息、調整動作及詢問身體狀況,沒有過失。
  • 大叔有簽「合約攜回審閱暨體驗聲明書」,對健身種類、方式、次數、重量都願意自負其責。

法院調查

  • 女兒到庭證稱:當天做完身體分析後,教練直接帶我們到跑道上去做登階運動,沒有熱身
  • 勘驗課程錄影畫面,教練叫大叔登階之前,沒有帶大叔熱身
  • 勘驗階梯板器材、廠商說明書。

法官認為

  • 依照證人證詞,以及監視器畫面法官認為教練/健身房主張「有帶大叔熱身」不是事實。而教練沒有讓大叔熱身,就直接開始登階運動,容易造成運動傷害,進一步造成大叔因此受傷,教練有過失。
  • 階梯板的設計適合供1人使用,教練卻讓父女共用,兩人動作次數、頻率不同,造成階梯板沒辦法保持水平,教練也沒有停止訓練,最後造成大叔跌倒受傷,也有過失。

免責聲明有效嗎?

消保法第 10-1 條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合約攜回審閱暨體驗聲明書》裡面對健身種類、方式、次數、重量都願意自負其責的條款,就是「事先免除」了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這樣的內容 【當然無效】。

懲罰性賠償金是什麼?

  • 企業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可以請求【損害額乘以1~5倍的】額外賠償。
  • 「損害額」的範圍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上的損害。

法院判決

大叔獲賠42萬2795元(上訴二審後和解)
包含
  • 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看護費用
  • 精神慰撫金10萬元
  • 懲罰性賠償金10萬元
——

個人淺見

  • 教練/健身房主張有帶大叔熱身,經過法院調查監視器、證人之後,卻證明與事實不符,說謊的代價就是失去法院的信賴,在訴訟中是很吃虧的事情
  • 本案關鍵的器材使用方式,似乎是法院主動調查得知,而非原告律師的主張,看來法官可能有運動背景,或是特別有求知的精神,這樣的法官可遇不可求,還是找個懂健身的律師比較實在
  • 撇除個案是非、舉證難易的問題,高齡者骨質疏鬆嚴重,不論身體外觀還是inBody都無法知道, 對教練而言也是很大的風險 ;如果「一般人登階跌倒不會骨折」,本案大叔卻骨折了,那跌倒與骨折的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嗎?也值得探究。

下集待續

先前介紹過的案例,都是受雇於健身房的教練在進行教練課時發生意外。
網友提問,「如果是找自由教練上課發生意外,求償的方式會有什麼差異嗎?



-----------------------------------------
嗨~我是Leslie律師,謝謝你的閱讀,有什麼想法可以留言一起討論喔!
成為創作者之後才知道,讀者的支持和回饋,真的是繼續創作的一大動力
如果你喜歡我的內容,或是同樣熱愛健身,請幫我按個愛心,追蹤我的方格子或IG吧~
IG:https://www.instagram.com/leslie_outdoor.lawyer/
-----------------------------------------
首圖照片由山友提供 @atravellerking

-----------------------------------------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45會員
    31內容數
    關於潛水、 登山、溯溪、戶外攀岩等室外活動,相關判決解析、法令整理等,不是想教大家怎麼咎責,而是希望所有愛好者都能在瞭解風險的情況下,做好準備再出發,也希望所有從業人員都能瞭解自己的責任,保護他人也保護自己。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