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對於刑案偵查的誤會想像:從這兩個地方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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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於刑事偵查的想像多半是這樣子的:資訊人員在掛滿電腦螢幕的小辦公室內,所有的城市街道、監視錄影全在掌握之中,鍵盤東敲敲西打打,沒多久就知道罪犯的車輛是什麼型號、車牌號碼多少、車內有哪些人,有了罪犯影像之後,數秒鐘的時間就能掃描並提取罪犯的真實姓名及背景資料,接著一群幹員就在精準無比的定位下,衝進屋內逮捕罪犯。

有關刑事探案的影集或電影,一向是容易引起觀眾興趣的題材之一,大家痴迷於偵探異於常人的洞察力與邏輯推理,亦對於戲劇中刑事偵查單位所展現出的高科技手段驚嘆不已。在此我只能很抱歉的澆大家一桶冷水:以上這些事情只存在於虛構中,現實上的刑事偵查完全不是那麼回事。

為了確保刑事偵查手段的秘密性,我盡可能地只提出大家都知道的事情舉例說明。



監視器不是「天眼」

首先是監視器影像。事實上,我國公共區域的監視器分布其實是相當密集的,撇除各大交通要道及重要設施等,由各地方政府設置的公家監視器不談,連街道巷弄的商家與民宅,都至少有2支以上的監視器鏡頭。這或許是我國的民情所致,大家普遍仰賴監視器以作為保護自己的手段,這對於犯罪偵查而言無疑是件好事。

由於我國的監視器如此密集,甚至曾經因此偵破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引起了國際的高度矚目:那就是發生在2016年的第一銀行ATM盜領案。跨國犯罪集團利用高級的駭客技術,駭入第一銀行內部網路後,以惡意程意令ATM機台大量吐鈔,再由潛伏在我國的共犯擔任車手,取走大量現金後藏匿。

這群跨國犯罪集團在當時瘋狂肆虐,據報稱共駭入了40多國,共計得手逾10億歐元贓款,最後出乎國際各國之意料,這群團夥栽在了臺灣手中。偵破過程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基於我國監視器設備的密集分布,在投入了大量警力調閱不可計數的鏡頭後,讓還來不及逃出境的共犯們無所遁逃,除了成功逮捕3人歸案之外,也追回了將近8成的贓款。


調閱監視器看似容易,但其實有很多細節必須注意,這十分仰賴偵查人員的耐心與細心,才不致於讓某些關鍵畫面,因為一時大意而從指縫中溜走。

調閱監視器最重要的一件事:必須確認監視器的時間與實際時間相差多少,甚至必須計較到秒數。以重大案件來說,調監視器的通常是由數個人組成的團隊,同時進行不同區域的調閱以提高效率,每個人調閱的結果都必須即時回報,其他人再依據最新的調閱成果,隨時調整調閱方向。依據經驗而言,一般非超廣角的鏡頭,普通速度下的汽車在鏡頭涵蓋範圍內的經過時間通常不會超過5秒,倘若調閱監視器團隊中有其中一個人忘了校對時間,哪怕5秒、10秒,都可能導致調閱方向嚴重走偏。

所謂差之毫釐,失之千里,調閱監視器常常不能2倍速或更高倍速去看,必要時還要一幀一幀的看,甚至因為鏡頭清晰度的差異,以致於畫面中的標的物一團漆黑,這時便必須再找到其他的監視器,映證這團漆黑是不是我們所要鎖定的目標。

此外,就算臺灣的監視器夠密集了,但畢竟不像電影中「天眼」系統那般神通廣大,仍有非常多的死角存在,比如某些老舊社區或眷村的監視器設備就相對缺乏,更何況民風淳樸的鄉下地方,民宅幾乎不會安裝監視器不說,幅員廣闊的綠色田野,又哪來的監視器可以調?

這時候,只能依據涉案車輛「最後出現的位置」,順著他的方向以幾百公尺內的扇形範圍繼續調閱,遺憾的是,除非冥冥之中賊星必敗,否則成功的機會可算是渺茫了。因此,調閱監視器其實是相當耗時耗力的工作,常常一個上午所調閱的結果,僅僅只是證明「這部車在某時某分時經過了某某路口」而已,距偵破還有很大一段距離。



通訊監察的限制

提到通訊監察,多數人或許會直覺地與「監聽」畫上等號。但通訊監察指的不單單是「監聽」,包括通信紀錄(俗稱通聯)在內,都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的一部分,但在本文裡,暫時就限縮在「監聽」一項吧!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開宗明義就指出: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而第2條又再一次強調: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換句話說,除了「確保國家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兩個目的之外,不可以對任何人進行監聽。

接著,第二項限制就是劃定可以進行監聽的「案件類別」。在本法的第5條裡,條列了諸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貪污治罪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18項,不在所列項目裡的,不可進行監聽。而本條所列的這些罪名,幾乎涵蓋了普遍民眾較為關心或擔憂的犯罪,比如詐欺、貪污、證券交易、槍砲、販賣毒品及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根據立法院在民國81年7月8日由司法、國防、交通及內政等四個委員審查「通訊監察法」草案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當時的法務部部長呂有文表示:「監察之要件予以嚴格化,除限於重大犯罪外,更須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調查證據、發現真實或防止犯罪者,始得為之。

歸納懶人包如下:「依比例原則的要求,監聽的要件必須嚴格。因此『情節輕微』的案件未達到重大危害程度,不得監聽。」

講完了最最基本的法律觀念,接著談實務。聲請監聽的大致流程,是警察機關報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由地方檢察署向地方法院聲請,最後由法院的法官為准駁決定。

(因遇過不少人混淆,似乎有必要順帶一提:「地方檢察署」跟「地方法院」是不一樣的,在地方檢察署執行職務的是「檢察官」,主要負責刑案偵查與起訴;在地方法院執行職務的是「法官」,主要負責案件審理與判決。通訊監察作為一個嚴重影響人民自由權益的強制處分,由「法官」坐陣最後一道防線。)

而通訊監察的聲請,也不是警察跟檢察官口頭報告後,檢察官再打個電話給法官說:「欸法官,我有一個案件要監聽,你幫我審核。」接著在監聽機房裡,按個按鈕、戴上耳機就能監控。NO,不是這樣子的。

包含通訊監察在內的所有強制處分聲請都一樣,都必須「書面」載明聲請的案由以及具體的證據理由。一來,法官必須先審核「程序」在先,如果程序就已經不合法,那也沒有審查內容的必要;二來,畢竟法官僅能透過「閱讀」來審查,因此聲請監聽的「理由」,必須藉由書面清晰而完整地呈現。舉販毒案為例,從情報來源、情報真偽的辨認,乃至於犯罪嫌疑的事證蒐集,接著綜合所有資訊,最後告訴法官:

「沒辦法了,除了監聽,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取得販毒的直接證據了,拜託你核准吧!」

在此試問:你認為聲請監聽所要做的上述「前置作業」,耗時多久才算合理?事實上這要視個案而定。以一個普通的、必須接刑責區又要接業務的偵查佐來說,我個人認為能在一個月內成功上線(行話,就是監聽的意思;反之,停止監察稱為「下線」)都算快的了。

當然,案件蒐證的難易度不同,每個人的工作量也不一樣,倘若有些人能在獲得情報後一週內上線成功,我也不會覺得意外,但那都是極端值,不能常態看待。

接著說。法官核准監聽了,然後呢?監聽的執行方法普遍是「錄音」,也就是機房內會針對監聽的電話門號,錄下所有撥入、撥出的通話內容並燒錄成光碟,偵查人員通常2至3天就要到機房領取錄音光碟(俗稱帶子),接著利用特殊的軟體逐筆收聽,聽到有關犯罪的對話證據,就做成逐字譯文,這些都將成為犯罪者難以推諉的證據之一。

心酸的是,這些三言兩語說起來彷彿雲淡風輕,但對偵查人員而言無疑是個文書作業地獄。監聽每一期是30日,最遲第15天必須繳交期中報告給當初審核的檢察官和法官;如果有繼續監聽的必要,則最晚必須在到期前2天內聲請續監。以上這些條件不可有缺,否則正如前面所提過的,法官就會以程序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一切做白工。

說細一點:2至3天不定期前往機房領取光碟後,回辦公室聽帶子兼製作譯文,這期間如果有必要,還要前往實地勘察與蒐證,接著在接近期中(第15天)前,就要開始整備這幾天以來,所製作過的譯文與佐證資料,如期遞交給地檢署與法院;然後再回到「領帶子、聽帶子、做譯文 」的步驟,在最晚第28天以前,又要整備這幾天以來,所製作過的譯文與佐證資料……

要知道,地檢署與法院是週一到週五上班,但一般偵查佐都是輪班制,遞交期中報告或聲請續監的期程,如果卡到自己放假的日期,只能摸摸鼻子加班。普遍而言,一個簡單的販毒案件最多聽到第2期(也就是第二個月)就能結束,聽到第三、第四期的亦所在多有。好不容易時機成熟收案了,這幾個月來的加班時數也已突破極限。曾被國人輕蔑的「相忍為國」,說的正是我們這群吃力做事卻不討好的偵查佐。




透過上述「監視器」與「監聽」的實務狀況,不曉得能否讓大眾對於「刑案偵查」有多一些些認識,至少也該認知到:影視作品中各種超高科技的偵查設備,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存在,有的只是一群付出無數心力的刑警。偵查佐,或說刑警,並不是緝毒、肅槍、掃黑幫才算是幹得轟烈,在曾經寫過的文章裡便提過,偵查佐普遍都要接任「刑責區」與「業務」,舉凡侵占、竊盜、詐欺等與民生有關的刑案,還有過失傷害(車禍)、妨害名譽、妨害自由等各種在刑法裡看得到的罪名,都是刑責區偵查佐處理的範疇,每個人的時間與精力都有限,但辦公桌上平均都堆疊了數十件案子(直轄市近郊地區)待辦,我幾乎不願意去想像,再過幾年,每個人的平均承辦案件量恐怕逼近甚至超過百件,當這些案件消耗了偵查佐的偵查能量,能再有多少人有多餘的心力,去從事緝毒等曠日費時的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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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羲和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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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專題裡收錄了筆者自己的職場經驗,以及整體的職場觀察。希望透過這些文章,讓對警察不熟悉的你,能有更深入的理解;讓對警察很熟悉的你,能發自內心地微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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