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把遺產都送給乾女兒,兒子一毛都拿不到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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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只疼乾女兒不疼兒子,遺囑指定名下財產全部贈與給乾女兒,兒子一毛財產都拿不到,兒子可以尋求法律救濟嗎?

什麼是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法律保障繼承人可以繼承一定部分的遺產,這部分的遺產稱之為「特留分」,而依照民法第1223條的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他應繼分的1/2,所謂「應繼分」指的是繼承人通常可以繼承的遺產比例。

特留分被侵害如何救濟?

案例中爸爸的繼承人只有一名兒子(乾女兒未經收養也沒有血緣關係,不具有繼承權),那麼爸爸遺產的應繼分就是兒子可以繼承全部,但是因為爸爸的遺囑將名下財產全部贈與給乾女兒,已經侵害到兒子的繼承權,兒子可以對侵害特留分即贈與財產的1/2(應繼分1*1/2)行使「扣減權」,如果財產已經過戶,並得請求乾女兒將屬於特留分部分的財產返還。
另外,為免遺產繼承之狀態不安定,所以扣減權的行使也有時間之限制,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10年內,或是知道特留分被侵害的2年內沒行使扣減權,那麼權利就會消滅。
提醒!
關於繼承及遺產的生前規劃及生後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律師處理,除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也助於避免家庭紛爭的產生。
參考資料:
又按扣減權之行使,是否受有期間限制,我民法雖未設規定,但特留分為遺產之一部分,並存於遺產本身之上,非繼承人不得享有,具有繼承權性質,則因特留分被侵害所生之扣減權,性質上即與繼承回復請求權相類似,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之規定,以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保護交易安全,即扣減權,自特留分權利人知悉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故扣減權人行使上開2年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權利即消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裁判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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