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1|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源起


    84 年 08 月 11 日我國立法者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邁出了第一步,當時社會經濟處於電腦科技進步迅速,電腦大量、快速處理各類資料且運用日趨普及的時代,對國民經濟之提昇有重大貢獻,但是也助長了民眾權益因為電腦濫用而遭受損失之事故頻生。因此立法者參考了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1980年9月管理保護個人隱私及跨國界流通個人資料之指導綱領、歐洲理事會1981年保護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公約八大原則,於是制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有其不足之處,一為保護客體侷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規範的行為樣態又僅限於個人資料之處理,受規範對象亦侷限於特定部門業者,實在有所不足。

    因此我國立法者針對以上這些立法缺失,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並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擴大受規範對象、保護客體及規制行為樣態,可謂對於個人資料保護邁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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