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遭警方查獲移送法辦,向檢察官聲請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獲准,在緩期訴期間,甲驗尿被發現尿意中顯示毒品反應,且甲未向醫院報到完成戒癮治療。檢察官因而撤銷甲的緩起訴處分,檢察官是否可以直接起訴甲或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說明:
被告未完成戒癮治療或是緩起訴期間遭查獲施用毒品,因而遭檢察官撤銷緩起訴,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應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但因緩起訴遭撤銷,回復為緩起訴處分不存在的狀態,檢察官應視情節裁量被告適用觀察勒戒,或是再給他一次緩起訴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等處分的機會,檢察官不得直接起訴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提醒!
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被撤銷,仍有機會再爭取到戒癮治療,如果有毒品犯罪相關問題,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刑事大法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