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製造安非他命既未遂的判斷

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製造安非他命既未遂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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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安非他命為常見的第二級毒品,我國主要製毒工廠採用艾蒙德法及紅磷法,惟製造毒品期間的萃取物,尚未可供施用,是否已經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既遂的情況,還是屬於未遂,攸關行為人罪責的輕重。

所謂的既遂和未遂,既遂指犯罪結果已經完成,未遂指行為人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但是犯罪結果尚未發生,犯罪結果是否發生影響的是對於社會的危害性,也也會影響法官量刑的標準。過去實務見解對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的既未遂見解有歧異,但已經最高法院徵詢達成統一見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不問採用何種製造方法、產出物之樣態如何及比例若干,只要產出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罪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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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包含成立要件、法院實務見解及相關提醒,並以案例分析說明其適用範圍。
本文說明毀損罪的構成要件,並以法院案例闡述潑漆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毀損罪須為故意行為,導致物品喪失部分或全部效用,影響美觀亦屬其中。法院見解認為,車輛潑漆無法回復原狀即構成毀損,因其影響車輛美觀及防鏽等效用。
本文探討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法院判決時應適用新法或舊法的問題,並以案例分析說明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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