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基安非他命為常見的第二級毒品,我國主要製毒工廠採用艾蒙德法及紅磷法,惟製造毒品期間的萃取物,尚未可供施用,是否已經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既遂的情況,還是屬於未遂,攸關行為人罪責的輕重。
所謂的既遂和未遂,既遂指犯罪結果已經完成,未遂指行為人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但是犯罪結果尚未發生,犯罪結果是否發生影響的是對於社會的危害性,也也會影響法官量刑的標準。過去實務見解對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的既未遂見解有歧異,但已經最高法院徵詢達成統一見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不問採用何種製造方法、產出物之樣態如何及比例若干,只要產出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罪。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