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聲請裁定觀察勒戒,沒有開庭讓被告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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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但檢察官在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前,並未開庭訊問被告,且檢察官之聲請書亦未寄送給被告,讓被告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即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被告應觀察勒戒。

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的不同

初次或三年後在再犯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而非逕行起訴,但除了觀察勒戒外,檢察官也可以給予緩起訴處分,而令被告完成戒癮治療等境遇措施,以達戒除毒癮之目的。

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最大的不同,在於觀察勒戒會令被告喪失人身自由,需在勒戒所進行觀察勒戒,在勒戒所兩個月後認定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還要繼續在戒治所進行強制戒治。反之戒癮治療,僅需被告按期日至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即可,人身自由會不受到影響。

聽審權的保障

受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4號引進「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影響,大法官自其後多起解釋有意將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與第8條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結合論述。而基於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制度性保障,及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於法院裁判前,當事人應享有在法官面前陳述之聽審權。

而後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第665號、第737號解釋,亦強化聽審權正當法律程序的內涵。

結論

通常施用毒品案件,除非被告有聲請願意自費戒癮治療,否則檢察官會依職權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案例中的果檢察官未開庭訊問被告,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被告有何救濟方法呢?

被告可於收到法院觀察勒戒裁定後的5日內可提出抗告。此外,檢察官裁定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為緩起訴的條件,雖然屬檢察官的職權,仍應開庭給予被告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否則違反被告聽審權的保障。

提醒!

實務上檢察官未開庭訊問被告,就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的情形仍然存在,不是每個被告都這麼幸運能抗告成功。施用毒品案件,仍建議被告在偵查階段就盡速請求專業律師協助聲請戒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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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安非他命為常見的第二級毒品,我國主要製毒工廠採用艾蒙德法及紅磷法,惟製造毒品期間的萃取物,尚未可供施用,是否已經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既遂的情況,還是屬於未遂,攸關行為人罪責的輕重。
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我國毒品案件發生數幾可說是逐年攀升,已經成為我國刑事犯罪類別的前三大宗,而毒品犯罪上獲破率與定罪率高,但就犯罪刑責之認定,還有如何訴訟上攻防,仍有討論空間。尤其現在少年接觸毒品的年齡下滑,如何讓青少年能重回正軌,亦是毒品犯罪就法律層面外的課題。
甲在社群軟體上匿名刊登毒品咖啡包的照片和標明價格,遭在網路上巡邏的員警乙發現,乙於是喬裝買家跟甲聯絡說要購買咖啡包,雙方約在後天晚上11點在中正橋下見面付款交貨,後甲赴約拿出咖啡包給佯裝買家的員警乙時,遭乙當場表明身分逮捕,甲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呢?
轉賣第二級毒品是重罪,還有沒有機會減刑呢?該怎麼做呢?讓本篇文章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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