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騷擾報可以報警嗎?報警有用嗎?有甚麼法律手段能保護自己?社會上總是會發生跟蹤騷擾的問題,以往法律都要等到憾事發生才能保護受害人,通常都為時已晚,但現在我們有更多元的解決方式了!
現行我們有跟蹤騷擾保護法的出現。除此之外,還有現行法的相關法條對於犯案後進行制裁,為受害者多添增了不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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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性騷擾的時候,可以向警方報案製作筆錄,請警方進行調查,調查完畢後警方會發書面通知警告嫌疑人停止騷擾行為,基本上警告效力一次為期兩年,兩年內若在犯,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對方若再違反保護令恐面臨最高5年刑期、拘役及50萬元以下罰金,法官若審問後認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的可能性,還可以進行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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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第 4 條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跟蹤騷擾防治法第 5 條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防治法第 18 條
1.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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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受害者可能覺得跟騷法警告太多次,報警警告一次,再犯又只核發保護令,不一定會預防性羈押,想要做更積極地處哩。如果符合法律要件,並且能提出相關證據,像是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罪等,也是可以直接進行提告。但因為刑責門檻較高,若非有一定程度的跟蹤騷擾並掌握證據,要成立也並非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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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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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如果是因為性或性別有觀,像是追求、愛慕、感情原因,持續或反覆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等行為,使當事人感到心生恐懼,甚至影響到日常生活,基本上就算是跟蹤騷擾的範疇。除了可以透過跟騷法給予警告,並能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3千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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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2.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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