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0|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財產贈與的「三大課稅」模式

  財政部提醒民眾若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對方一旦同意就會歸屬贈與稅課徵範圍,目前涵蓋三種「無贈與之名、卻有贈與之實」狀況,依據稅法規定必須課贈與稅,不論是贈送或是接受雙方都須了解其稅務規劃。

  臺灣目前依照「贈與總額」現行法規,扣除「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44萬元為限),且再減去「扣除額」(契約、土地增值稅、公共設施保留地等),當下可以區分10%、15%、20%稅率級距,為能達到節稅作用,一般民眾普遍善用贈與稅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https://www.facebook.com/REANDA.Taiwan)吳明儀會計師指出財產贈與的「三大課稅」模式,依照歸屬以及財務關係由淺入深,分為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在贈與稅法的相關細節有所不同,分述如下:

壹. 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贈與者以個人資金且無償為對方購置財產,視為最為單純贈與模式,舉例甲方運用自身資金100萬元,來替乙方購買某家上市公司股票,100萬元的等值股價將被視為甲方對乙方的「贈與行為」。

貳. 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

贈與及接受雙方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也被當作贈與形式,舉例甲方身處債務求償期間,表明同意乙方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這種免還債務與贈與現金相同且若超過免稅額時仍須繳「贈與稅」。

參. 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

雙方屬於法律上二親等內關係間的財產交易,如果不能提出實際支付款項證明將被視為贈與,舉例甲方弟弟向乙方哥哥購買不動產,一旦不能提出付款證明,國稅局將視為哥哥贈與不動產並課徵「贈與稅」。

  吳明儀會計師指出國稅局補稅處罰每年案例層出不窮,主要在於國人對於贈與觀念與稅務法規無法連結,尤其可能利用贈與手法進行逃稅犯罪,甚至還以簽訂民法合約書的方式規避付款,說穿就是以「贈與之名」進行「逃稅之實」。例如甲方將公司股份50萬股以500萬元「出售」乙方,雙方交易名義上雖為出售,按照規定還申報證交稅,但是甲方始終未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對於國稅局判定即屬逃漏「贈與稅」行為,除了補稅以外還要另外科以罰金,如此一來得不償失。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理解財產贈與的「三大課稅」模式,對於贈與以及接受雙方而言都有助於稅務規劃,善用贈與稅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並且釐清雙方身份以及財務關係,即能避免誤觸法網慘遭補稅罰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的「三大課稅」模式,正本清源來看就是全數視為財產贈與皆須課稅,差別在於贈與形式不同,只要可以掌握箇中關聯,透過專業的會計師協助稅務規劃,就能避免「贈與節稅」淪為「加倍奉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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