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相當多的情境需要用到資金,例如:學生需要就學貸款,買房的人需要房貸,創業的人需要借錢籌措資金,以建置一家公司的軟硬體設備及人力。
假設一個月薪各五萬元的台灣上班族夫妻,平均年終兩個月,想要購買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子,預估金額為1,500萬元;夫妻兩人目前僅租在一個10坪大小,月租1.5萬元的小套房,另外各需要每月生活費2萬元。以此方法計算,夫妻兩人一年合計僅能存下74萬元,在不貸款的情況下,需要20年又3個月才能買得起房子。
然而,若是有房貸的狀況呢?夫妻兩人需要先花4年又1個月存到兩成的頭期款(300萬元),而其他的1,200萬元則透過本息逐月攤還的方式,若以2.2%貸款利率計,期限30年,每月須還款45,564元。利用房貸的結果,小夫妻發現買房不再是遙不可及的事情,因為儘管貸款需要利息,以夫妻小倆口的薪資,拿來繳房貸仍還有盈餘。而銀行端,也可以賺取房貸利息收人,並支應其存戶存款的利息支出。
也因此,申請房貸的人(資金需求者)提前16年買得起房了,銀行存戶(資金供給者)也拿到應有的報酬,銀行也能夠從中賺取存放款的利差,而達到三贏的狀態。
上述的例子,僅是相當簡略的做個演示,實際情況也不是這麼簡單,尚須考量裝潢要花多少錢、買房的規費、每月的水電瓦斯及管理費等支出,以及其他如生活備用金、是否有生小孩的打算、預留升息的空間等狀態,才能做出最終的決定。但是,相信這個例子,仍然已經是相當多買房族的寫照,多數人並無法一下子就全額拿出買房的基金,而透過貸款的方式,提前完成了買房的目標。
在金融體系中,仍有千千萬萬個不同的例子,透過金融機構媒合資金需求方及資金供給方,並讓不同對象都達到各自的目標。接著,作者我將先討論金融市場及金融機構的功能。
資金需求方及資金供給方之間的資金移轉,主要區分為兩種途徑: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
其中,直接金融透過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而間接金融透過金融中介機構進行資金移轉。
在直接金融的途徑下,資金需求方直接發行證券,向資金供給者募集資金。在金融市場中,尤其又以發行債券及股票為主流。
而在金融市場中,又再區分為初級市場(Primary Market)及次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在初級市場中,當證券(金融工具)發行時,由發行人將直接將證券銷售給最初的買家;而在次級市場中,提供已發行的證券再次交易給其他買家。
然而,一般散戶投資者難以接觸到初級市場,因為發行人在發行證券時,將會由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先協助進行承銷(Underwriting),在初級市場買賣時,其門檻較高,通常選擇洽特定人認購一定比例之證券,僅釋出少數股權給員工認購,或透過競價拍賣、公開申購(抽股票)的方式,提供其他投資人參與初級市場的買賣。
當證券進入次級市場交易後,發行人已不會再收到額外的資金,但其存在的意義,主要在於資金供給者可以收回資金,並將獲取未來收益的機會交給下一位新的資金供給者,而交易的活絡程度,也就代表著證券的流動性;當證券的流動性高,代表當資金供給者有資金需求時,可隨時回收資金。
除此之外,在次級市場交易的價格,也反映者資金供給者(投資人)評估證券當前的價值,當次級市場交易的價格提高,代表著發行人(公司)或其發行的證券未來的前景可期,未來當發行人有額外資金需求時,將可以參照次級市場的成交價格,對外募集更多資金:反之,若次級市場的成交價格下跌,則代表資金需求者(投資人)下修證券的預期價值,若發行人(公司)有意在初級市場發行新證券,則僅能下調發行價格,來吸引資金需求者(投資人)投資,故能募集到的資金減少。
在間接金融的途徑中,資金可透過金融中介機構,由資金供給者轉往資金需求者。其中,金融中介機構可以透過向資金供給者借貸(或者,資金供給者存放於金融中介機構),並將這些資金已更高的利率借給資金需求者。
例如,一般大眾可以在銀行存款收取利息,而銀行另外可將這些資金,借給大型企業做運用,藉此,銀行即做為一個媒合資金供給者及資金需求者的角色,從中收取存放款利息的差異。若沒有金融中介機構,一般人也不會獨自洽詢大企業,表示手上有多餘資金可以出借給企業並要求利息;儘管真的有資金供給者願意這麼做,所需要耗費的時間及精力則是額外的成本,且若資金需求者經營不善而倒閉,發生違約事件,各自處理的成本又是難以估計。
金融中介機構,可以透過向資金供給者借款,並且貸放給資金需求者的方式,將資金進行移轉。藉由統一向大眾吸收資金,並將資金集合分配給有需求的企業,使資金供給者及資金需求者只需向一個窗口進行聯繫。以下,作者我也分享幾項金融中介機構的重要性。
因為金融中介機構能夠做大營運的規模,向更多的資金供給者募集手上的閒置資金,並有足夠大的基礎,提供大型企業營運的資金需求,而當營運規模提升,平均所需花費的交易成本也就隨著下降。
舉例來說,當資金需求者(企業)借款,而未能償還應付的本金及利息,則需要透過法律程序來維護權益。若以單一個人戶來看,要獨自採取法律途徑的成本,相較付出的本金比例相當大;然而,若統一由銀行做為窗口,因為並非每個案件都會違約,故分攤相關費用,則平均成本就能大幅降低。
然而,資金供給者,也可以透過金融中介機構進行資金運用,將資金投資於不同企業。例如提供財富管理業務的機構,可透過將資金供給者的資金,依照不同資金供給者的風險承受度,設計不同投資商品供投資人選擇,而資金需求者也可以獲得資金。
此類金融中介機構,如具有財富管理業務的銀行,或是發行基金商品的投信公司等,皆提供資金供給者安置資金的選項,並且可以透過不同的資產配置方法來分散風險,正如常聽到的「雞蛋別放在同一個籃子裡」。正也因為單一個人的資產配置,若要進行風險分散,則交易成本相當高,且每一檔商品購買的數量一定有彈性(例如買美國債券,假設以報價100元且最低需購買100單位的情況,代表投資人在單一商品上至少要拿出約美金10,000元/台幣31萬元的金額)。
做為資金供給者,也可能會面臨資訊不對稱的風險。舉例來說,資金需求者了解自身資金運用的目的,以及未來投入資金的潛在風險及機會,但以資金供給者來說,不一定能夠了解資金需求者拿到資金後的用途,最主要僅關注出借資金所能得到的報酬,以及是否能夠拿回本金。然而,這樣的資訊不對稱,卻也可能造成出借資金可能帶來的信用(違約)風險。
其中,在資金移轉之前,可能遇到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的問題。當資金需求者越想要進行高風險投資,或提高槓桿操作,來獲取高額獲利的投資,越傾向尋求管道向資金供給者募集資金;反之,若資金需求者的目的,僅是進行相當保守、穩健的投資,或可能自身已有足夠資金,僅是進行短期資金融通,則對於資金需求就沒有這麼強烈。
在此情況下,資金供給者就可能把資金移轉給高風險的資金需求者,當資金需求者因進行高風險投資,情況不佳而造成虧損時,資金供給者未來可能無法收回本金及利息,承擔信用風險。
或是,在資金移轉之後,亦可能遇到道德風險(Moral Hazard)的問題。當資金需求者收取資金之後,可能將資金挪做其他用途使用,造成資金無法償還給資金供給者的風險。
但若透過金融中介機構,將可以比較有效的降低風險,並且透過較專業的審核流程,避免因為對資金需求者的不了解,導致資金供給者承受較大的信用風險。另外,金融中介機構做為一個資金供給及需求的媒合者,可讓資金達到最有效的運用,使資金供給者有參與利潤的機會,且資金需求者亦可補足資金的缺口。
在後續文章中,我們將討論利率方面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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