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能夠迅速實現執票人債權之追償工具。
但本票債權人應向哪個法院之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本票債務人之財產?本票遺失了怎麼辦?本票裁定換發之債權憑證時效多長?這些本票裁定的常見問題,你是否充滿疑惑,但又找不到得你心的精準內容?阿洪(洪宗暉律師)在這篇幫各位讀者做了整理,快來看下去吧!
所謂本票裁定,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係指「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換言之,即本票「執票人」為向本票「發票人」追償債務,得聲請法院裁定後,直接對本票「發票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相較於透過冗長之法院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後,再持確定判決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通常數週內法院便可裁准之本票裁定,可以說是能夠迅速實現執票人債權之追償工具。
*小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與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個案件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4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規定。
①若本票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
本票債權人應向本票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之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假設本票債務人之財產四散各地,受理聲請強制執行之法院民事執行處,將會囑託本票債務人其他財產所在地之法院民事執行處,一併為強制執行。
②若本票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規定,本票債權人就應該向本票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法院之民事執行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1],以利後續執行。
③若不知本票債務人之住居所地
本票債權人得持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書,依戶籍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調取本票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後[2],再向管轄法院之民事執行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①此時本票債權人應先就本票遺失之事向警方報案,並以存證信函向本票發票人通知止付[1]。
②取得「掛失止付相關證明」後,再到管轄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2]。
③管轄法院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於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3]。
④取得除權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後,這兩份文件就可以替代本票原本。
也就是本票債權人可以持債權憑證、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以及除權判決與確定證明書等文件,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以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之後因執行無著換發債權憑證者,本票裁定債權憑證之時效為3年[7],故債權憑證每3年應聲請換發乙次,避免超過3年消滅時效期間,而影響其效力[8]。
[1] 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2] 戶籍法第65條第1、2項:「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3] https://pcd.judicial.gov.tw/tw/cp-604-739-bb553-161.html。
[4] 票據法第18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5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5] 票據法第19條第1項:「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6]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7] https://tyd.judicial.gov.tw/tw/cp-6043-56423-70dc5-181.html。
[8] 雖然超過時效的債權憑證仍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阻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