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新聞報導上出現一件被司法判決老師無罪的校園性平案。
有一位國小老師(A師)由於被畢業數年的學生指控性侵,經過學校性平調查之後,調查小組認定A師行為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註1),因此A師不但被解聘,還被檢察官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提起公訴。
但是,經過一、二審,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都判A師無罪(註2),高等法院之判決書甚至直指性平報告調查上的侷限性及訪談等證據採認不嚴謹(註3)。讓人心驚的是,這麼不嚴謹的性平調查報告,不僅讓A師失去工作,更陷入官司,造成名譽毀損。校園內這種劣質品質的性平調查制度是否應該繼續存在,值得討論。
究竟是什麼樣的案件引發如此大的爭議呢?讓我們看看。
甲女(被行為人)自小學時期就有重度憂鬱及精神疾病,在進入國中後,曾因睡眠問題看過醫生,也有輔導老師協助(註4)。到高一下學期時,甲女因精神疾病問題住院。
某日,甲女由於在住院期間「看到」男病友裸奔,晚上「夢到」男子陰莖(只記得不雅觀),然後「回憶起」自己國小五年級遭被告性侵害的事(註5)。
重點來了。
甲女在連續好幾個晚上做這種惡夢之後,便問醫生這是否為幻覺或單純作夢。醫生回覆他說如果甲女一直夢見相同情境,並對此情節有一些印象,再加上醫生認為甲女的創傷壓力症候群的反應很明顯,因此,醫生認為甲女所夢見的事情是真的。(註6)---醫生這樣的說法很奇怪,對不對?
接下來,甲女詢問國小時期的輔導老師丁女,她是否曾告訴丁女5年級時發生的事情,丁女表示沒有,然後甲女就將他的夢境告訴丁女(重複情節,強化記憶),於是丁女就通報,學校展開性平調查,結果,A師被解聘,又被提起公訴,然後,一審判A師無罪,二審將檢察官之上訴駁回。
在一、二審的判決書中,提到此案中不少應注意的問題,茲整理如下:
一、被害人或檢舉人所陳述的內容未必完全真實,應小心求證。
在校園案件中,不管是性平、霸凌或教學不力等事件,檢舉人和被害人的角色與行為人站在絕對相反的立場,而其所陳述的內容,就是要讓行為人得到懲罰,因此,除了他們的證詞外,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補強並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註7)。
以此案來說,判決書提到的疑點是,甲女在「回憶」起此案前,不曾對任何人提及案情。就算真如醫生所言,大腦有防衛機制讓甲女忘記,問題是,此防衛機制是否能做到讓甲女一離開事發現場(踏出A師小辦公室那一瞬間),就馬上完全遺忘剛剛被侵害的所有大小細節,又不只一次,每次都是這樣,且毫無蛛絲馬跡可循(註8)?
對此,難道性平調查小組完全沒注意到此說法有疑點嗎?
二、被害人所陳述的案發環境是否合理?
一般來說,發生性侵害的環境往往具有2人單獨共處一室,欠缺第三人目擊或其他直接證據的特點。但是,調查小組在釐清事實時,仍應透過事發地點及周遭環境、被旁人聽見、看見的可能性等旁證,確認事發經過的真實性。
根據證人(吳姓同學)所述,午睡時間(甲女被被侵害的時刻),班上多數人可能都沒在午睡、一起看影片,隨時有人可能向A師示意要上廁所,小辦公室門口可能就有同學在操作或玩電腦(椅子還會卡到小辦公室的門)…。證人C生覺得用門口電腦玩遊戲的同學應該不會注意小辦公室的狀況,而證人D生的說法則與吳姓同學一致(註9)。為何調查小組只接受證人C生的說法,卻忽略吳姓同學和D生的證詞與甲女和C生的證詞的矛盾之處?又或是調查小組早已未審先判,對A師有罪推定,將對A師有利的證詞直接略過?
三、不同角色的精神科醫師對於病人陳述的態度及專業皆不相同
此案的源起來自於甲女於住院期間「看到」男病友裸奔,晚上「夢到」男子陰莖(只記得不雅觀),然後「回憶起」自己國小五年級遭被告性侵害的事,接下來,他的回憶又得到醫生的「確認」為真,於是,A師陷入性平案的漩渦中。
問題是,做為治療者的精神科醫師、臨床或諮商心理師,在以對病人行善、治療為目的的前提下,為建立治療關係,多半不會懷疑前來求治個案陳述的可信度,也不會深究會談內容與客觀事實的一致性,而是探究其對病人主觀的意義為何,梳理病人對於症狀的理解與歸因,試圖重新建立適應性的因應模式,以達到心理困擾與症狀改善的效果。
而進行PTSD鑑定的司法精神科醫學專科醫師就不同了。由於專業倫理與訓練的要求,此類型的精神科醫師為發現真實,會抱著懷疑、謹慎的態度檢視與評價各種資料,再做出最後結論(註10)。
簡言之,上述這兩類精神科醫師的角色,前者在於幫助病人改善症狀,後者在於發現真實,因此,他們對於甲女出現PTSD症狀與受到性侵的因果關係的意見便大大不同。
四、不能將出現PTSD症狀的「果」反推至有特定性創傷事件「因」的存在
本案中的司法精神科醫學專科醫師認為,本案將甲女出現PTSD症狀的「果」,反推甲女有特定性創傷事件「因」的存在,是心理專業認定上的謬誤(註11)。而且依過去文獻研究,多數經歷創傷事件而罹患PTSD的個案通常都會反覆回憶創傷事件,很少有研究提到個案會完全不記得被毆打或被性侵。
儘管長時間不記得創傷事件並不代表此創傷事件就未曾發生,然而透過重覆思索與嘗試想像未曾發生的事件是有可能讓個案信以為真。目前科學研究上發現能植入新的虛假記憶(flase memory)的證據比完全忘記創傷記憶更多,現有的科學證據亦無法證實一個人可以無意識地潛抑(repress)創傷記憶(註12)。
另外,宣稱所謂的全程性遺忘的個案,也有後續研究發現,其實個案曾經透露性創傷經驗予他人,只是自己忘記了。
更重要的是,在目前的環境中,就算普遍相信人的心智可以將創傷事件的記憶加以潛抑,問題是,目前並沒有完美的方法去確認一個重新恢復的記憶內容是否真有其事(註13)。
國外的性平冤案
在《法官的被害人:德國冤案事件簿》中特別提到,由於兒童受到性侵是天理不容的罪行,因此,聽到相關案件的人,幾乎都會怒髮衝冠,對兇手欲除之而後快。問題是,在德國,就發生許多件未成年的孩子捏造大人性侵,而造成冤獄的實例。
案例1:
十七歲的珍妮佛(Jennifer)在法庭上控訴他父親卡爾海恩茲.W及其友人哈爾夫.W對她性侵,讓法官「毫不遲疑地」判決這兩個男人好幾年徒刑。經過六年多才發現,珍妮佛的控訴都不是真的。珍妮佛由於罹患精神障礙疾病,因此不斷編造新的驚悚故事,病態地指控身邊照顧她的人。
案例2:
1995年3月,在奧斯納布呂克一位有邊緣人格和精神障礙女孩,指控他父親與叔叔對他性侵。事實上,當此女孩指控父親時,她仍是處女。而他父親卻因為她的指控被判入獄多年。而被她指控性侵她的叔叔則根本做不到被指控的事,因為她叔叔性無能。最後,這兩位男士於2006年獲判無罪釋放。
案例3:
2004年,16歲的潔西卡指控37歲的提洛.H(Thilo H.)對他性侵,最後提洛無辜入獄。要不是潔西卡於2005年對朋友炫耀他如何用編造的故事將提洛送進監牢,而且這些內容快速傳開,提洛根本沒有翻案的機會。但是,直到2007年潔西卡才承認她的謊言,而提洛於2008年才獲得無罪判決。
案例4:
2003年,一名14歲的女孩子控告其父親性侵她,結果法院判父親三年有期徒刑。在父親服刑兩年後,那位女孩子才承認當初的指控是編出來的。他編出這樣個謊言是因為,自從父母親離異後,她每個週末都必須到父親那邊。由於她不想再過去那邊,所以編造謊言。
更可怕的是,在德國,這類不實指控和誤判的性侵案的數字已大到難以估計。
如果連嚴謹的德國都出現這種狀況,我國呢?調查更不嚴謹的校園性平案呢?
看了上述的案例,也許有人會想:「就算以司法處理性侵案,也出現許多冤案啊!」
問題是,從偵察到審理的過程中,進入司法還是比目前校園性平調查嚴謹得多,更何況,法院可取得較多資源判定案情真偽。
舉例來說,法院有資源取得專家建議,而校園性平調查礙於經費拮据,再加上教育部的訓練不夠紮實,於是就出現判決書中所提到的校園性平調查不嚴謹和侷限性。
結語:
當人們遇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性平案件時,往往容易義憤填膺。但是,案件調查是一門技術活,不管在如何強烈的正義感驅使下,調查員的測量還是應力求準確,對於手中所握有的許多小小塊的真實應仔細比對,力求勿枉勿縱。若校園性平調查做不到這一點,就應將性侵案完全交由司法處理,至少法院在調查及審理的案件專業度和嚴謹度,還是優於目前的校園性平調查。
註1:110年度侵訴字第32號第18頁。
註2:110年度侵訴字第32號及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
註3: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第27頁。
註4:110年度侵訴字第32號第4頁。
註5: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第10頁。
註6:110年度侵訴字第32號第5頁。
註7: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第2頁。
註8: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第10頁。
註9: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第11頁。
註10: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第20頁。
註11: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第20頁。
註12: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第19頁。
註13: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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