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看《台灣冤案實錄》,都會為目前教育界的調查員制度捏把汗。
今天讓我們來看看其第一部曲的第六章「這款檢察官」,以及我從這一章看到教育界調查員制度的問題。
這個案例是這樣的…雲林縣有一位農婦「阿卿仔」被檢舉幫他參選鄉民代表的丈夫賄選,被羈押禁見了14天,然後,檢察官將阿卿仔起訴。
後來,法官在審理該案時發現,偵訊時,證人蘭仔的先生刻意制止並誘導蘭仔發言。
在法庭上,蘭仔出現答非所問、說詞不完整或敘述跳躍的狀況。此外,蘭仔也不知道什麼叫「投票」,不知道「鄉民代表」和「立法委員」是什麼,也不知道現任雲林縣長是誰。經過求證之後發現,蘭仔原來是經過政府認證、獲得補助的精神障礙者。
後來,阿卿仔獲判無罪。
更讓人看不下去的是,有人在卷證中發現,檢察官早在全案還是「他」字案的偵蒐期間,就已經知道證人蘭仔是精神障礙患者,所以,蘭仔的指證內容被認為「證據價值低劣」。
檢察官早就知道蘭仔證詞的問題,居然不僅起訴阿卿仔,還上訴。
現在拉回來讓我們看看教育現場。
教育現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被行為人和學生證人,不僅是未成年,裡面也可能有兒童、幼兒、身心障礙生。
我自己就曾看到一份逐字稿,訪談的證人是輕度和中度的智能障礙生,訪談內容是一年前發生的事情。內容是老師是否有看到同學被性騷擾,是否有依規定通報。
詭異的是,我看了訪談逐字稿內容後發現,裡面大部分的內容都是調查員說的,被訪談的智能障礙生回答的多半為「是」。甚至,調查員還會引導:「前一位被訪談的學生說……,你看到的是不是也是如此?」
事實上,那個「第一位」被訪談的學生所說的一切,多半都是調查員說的,學生的回答多半只有單詞,或「是」而已。
可嘆的是,老師就這樣被判罪名成立,被解聘和罰款。
我想問的是,若像蘭仔這樣的精神障礙患者,其指證內容被認為「證據價值低劣」。那麼,像這種幾乎通篇都是調查員所敘述的證詞,被訪談的智能障礙學生的回答多半為「是」或「單詞」;甚至回答「沒有」或「不知道」時,還被要求「你再想想看」。這樣的證詞算不算「證據價值低劣」?
如果連受過專業訓練檢察官都會用明知是「證據價值低劣」起訴嫌疑人,老師們在面對調查訓練紮實程度遠遜於司法人員的校事會議、性平案件等調查員,是不是應該更謹慎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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