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5/11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6)

補足其餘場域的內容,不過其餘場域都可以蠻直覺地進行常態性的回答,不太用特別去記,但現場實務上常常堆東西,所以堆放要花一點心力。

水域場所作業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條)

雇主使勞工鄰近溝渠、水道、埤池、水庫、河川、湖潭、港灣、堤堰、海岸或其他水 域場所作業,致勞工有落水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救生衣。
  2. 於作業場所或其附近設置下列救生設備。但水深、水流及水域範圍等甚小,備 置船筏有困難,且使勞工著用救生衣、提供易於攀握之救生索、救生圈或救生浮 具等足以防止溺水者,不在此限:

(A)依水域危險性及勞工人數,備置足敷使用之動力救生船、救生艇、輕艇或救 生筏;每艘船筏應配備長度十五公尺,直徑九點五毫米之聚丙烯纖維繩索,且其 上掛繫與最大可救援人數相同數量之救生圈、船及救生衣。

(B)有湍流、潮流之情況,應預先架設延伸過水面且位於作業場所上方之繩索, 其上掛繫可支持拉住落水者之救生圈。

(C)可通知相關人員參與救援行動之警報系統或電訊連絡設備

高壓室內作業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06條)

雇主藉壓氣沉箱施工法、壓氣沉筒施工法、壓氣潛盾施工法等作業時,應選任高 壓室內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

  1. 應就可燃物品於高氣壓狀況下燃燒之危險性,告知勞工。
  2. 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並將上項規定揭示於氣閘室外明顯易見之地 點。
  3. 禁止從事氣體熔接、熔斷或電焊等具有煙火之作業。
  4. 禁止藉煙火、高溫或可燃物供作暖氣之用。
  5. 禁止使用可能造成火源之機械器具。
  6. 禁止使用可能發生火花或電弧之電源開關。
  7. 規定作業人員穿著不易引起靜電危害之服裝及鞋靴。
  8. 作業人員離開異常氣壓作業環境時,依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辦理。

堆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

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 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 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 ,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 二公尺以上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6條)

雇主對於袋裝材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以保持穩定;

  1. 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十層。
  2. 至少每二層交錯一次方向。
  3. 五層以上部分應向內退縮,以維持穩定。
  4. 交錯方向易引起材料變質者,得以不影響穩 定之方式堆放。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 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 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 場所。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9條)

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

  1. 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2. 不得影響照明。
  3. 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4. 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5. 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
  6. 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7. 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並不得超 過其安全負荷

下階段針對於各區域,我們繼續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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