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行政院覆議理由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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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在204年6月6日時針對日前立法院通過的國會法案提出了覆議,並且列出七大理由。

我認為行政院提出的覆議理由至少有以下三個問題:

1. 除非有如刻在額頭般上明顯的瑕疵(ex:只有二讀就說法律成立了忘記三讀),不然立法院怎麼審議不是行政院可以拿來作為窒礙難行的理由吧。這種以主張立法院審議時有瑕疵就認定是窒礙難行的覆議案沒有違反權力分立嗎?除非有一見極為明顯的違憲事由或重大瑕疵,不然立法院要怎麼審法案不是行政權可以置喙的吧!連違憲審查機關的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499號解釋都說了除非有「重大明顯瑕疵」不然司法院只能尊重國會的審議過程(釋字第499號還是涉及比法律案更重大、理論上要求要更嚴格的修憲案喔!),而「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實質討論不足」恐無法構成這裡所說的「重大明顯瑕疵」。即使假設國會法案審議確實存在瑕疵好了,但這瑕疵並非「重大明顯瑕疵」。如果連司法院都必須尊重的立法院自身的自由,那行政院怎麼可以管?行政院不是違憲審查機關也不該是違憲審查機關。


2. 根本超出行政院職權的事行政院可以提覆議嗎?行政院認為監察權被侵犯,但監察權根本就不是行政院的範圍,行政院可以以此理由提覆議嗎?總統的國情報告亦同理。總統與行政院是不同的憲法機關,總統要怎麼進行國情報告是總統跟立法院的事,跟行政院一點關係都沒有。總統的國情報告超出行政院的職權範圍,對行政院而言根本沒有什麼是否會成立窒礙難行的問題。以超出行政院所管事項為窒礙難行之理由提覆議是否也是違反權力分立?


3. 行政院是否能對立法院送來的法律案作事前違憲審查?和行政院職權根本無涉的違憲主張能成為窒礙難行事由嗎?行政院是行政權最高機關,掌管所有行政權(雖然在我國的奇奇怪怪制度下行政院其實沒有完整的行政權)。確實行政院作為憲政國家的機關有維護與遵守憲法之義務,但給行政權最高機關事前違憲審查權得審查立法院的立法--請別忘記,立法院的立法等同是對於行政院的指令--的合憲性實在匪夷所思。行政院理應受立法院監控(我前幾天已經看到有人主張立法院沒有權力形成政策,形成政策是行政權的專權。真是可怕。黑格爾說議會只是讓人民以為官僚的意思是自己的意思並不是要正面肯定作為橡皮圖章的議會,但在我們這個「民主國家」竟然有自認自己才是在捍衛民主的人認為議會就該是橡皮圖章!)。現況下國會要有效統制行政權就很難了,還要給行政權事前違憲審查權能是怕權的權力還不夠大嗎?總之,賦予行政院作為事前違憲審查機關能對立法權作成之法律案進行事前違憲審查之機能恐有違憲政之常道,不應承認行政院具有是前違憲審查權,自然也不能以無涉自身職權外之事項違憲為理由提交覆議。


行政院雖然指責立法院違反權力分立,但恐怕行政院自己才是在踐踏權力分立。近來屢聞以「國會獨裁」、「想要五院變一院」之言來批評國會調查權立法等相關法案。真不知道在這些人之中有多少人替自認為自己乃事前違憲審查機關可以要求立法院應該如何審議的行政院長送上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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