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覆議案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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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法案吵嚷了兩個多月,立法院於5月28日完成三讀後,行政院隨即提出覆議案,立法院必須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章規定,啓動覆議案的處理程序。據今天各家媒體報導,將於本(6)月21日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可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憲法從民國(下同)36年12月25日施行以來,在此次覆議案之前,行政院曾經提出過13件覆議案。第1件及第2件覆議案,發生於37年12月,時值立法院第1屆第2會期,行政院分別對於立法院通過的「臨時財產税條例」及「省政府組織法修正案」提出覆議案。當年立法院在南京集會,由於時局不穩,無法正常開會,這兩件覆議案遂成為懸案,沒有結果。

政府播遷來台後,追隨政府來台的300多位第1屆立法委員,於39年2月24日,在台北市中山堂接續舉行第1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到了40年5月,他(她)們雖已任期屆滿,由於事實上無法改選而仍然繼續行使職權,並經司法院釋字第31號解釋予以認可。49年初,立法院遷入台北市中山南路現址辦公。直到80年底,第1屆資深委員全部退職,遂由130位增額委員續行集會。到了81年12月,才產生第2屆委員。其後定期改選(自第7屆起任期改成4年)以迄於今。

此次覆議案之前的13件覆議案,有11件是政府來台以後的事,各件處理結果,整理說明如下:(一)43年11月第3件關於兵役法施行法的覆議案、79年10月第4件關於勞動基準法的覆議案、85年10月第6件關於核四停建的覆議案、91年2月第8件關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覆議案、102年6月第12件關於會計法的覆議案、103年1月第13件關於地政士法的覆議案,這六件覆議結果,立法院原決議均不予維持,覆議成功。(二)86年7月第7件關於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的覆議案,經立法院召集臨時會,先後五次開會,均不足法定人數,超過15天未能作出決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立法院原決議失效,視同覆議成功。該設置條例已於108年年底廢止。(三)92年12月第9件關於公民投票法的覆議案、93年9月第10件關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的覆議案、96年6月第11件關於農會法漁會法的覆議案,這三件覆議結果,立法院均維持原決議,覆議失敗。(四)82年10月第5件關於立法院組織法的覆議案,行政院對於當年的立法院組織法第18條增訂第3項取得調閱權持不同意見,因而要求覆議,嗣因司法院公布釋字第325號解釋,對調閱權予以肯定,行政院遂撤回原提覆議案,立法院無需處理。(五)此次覆議案不計在內,總結行憲以來的13件覆議案,扣除第1件及第2件因戰亂而成懸案、第5件因行政院撤回而無需處理之外,其餘10件有7件的覆議成功,比例不低。

回顧上述各件覆議案,作者對於下列三案,特予補充說明:

一、第3件關於當時兵役法施行法第14條的覆議案,是政府遷台後行政院首次提出的覆議案,具有紀念性。覆議案的爭點,在於高中畢業生通過留學考試出國留學者可否准其緩征?此案覆議結果,立法院原決議不予維持,出國留學者不許緩征,必須先服兵役,覆議成功。可知當年國情嚴格要求役男履行其服兵役的義務,只准在國內就讀大專院校的學生暫緩服役。(見立法院公報第14會期第4期第23、24、25、110各頁)

二、第6件關於核四停建的覆議案,是適用憲法本文第57條第2款規定,對於立法院不贊同重要政策的決議,由行政院提出唯一的一件覆議案。(見立法院公報第85卷第50期第218頁、第51期第51及52頁)自86年7月起,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已將憲法第57條停止適用,覆議案的對象,只限於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三種。行憲以來實際情況,對於預算案或條約案的覆議案,從未發生。

三、第10件關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的覆議案,行政院主張該委員會將各機關權力集中於一體違反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且該條例侵奪行政權,其調查權已逾越國會調查權界限,並侵犯審判獨立及違反審檢分立與正當法律程序等理由,認為該條例窒礙難行提請覆議。案經立法院議決仍維持通過該條例的原決議後,覆議失敗,行政院隨即聲請釋憲。(見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38期第14至16頁及第207至211頁)司法院於93年12月15日公布的釋字第585號解釋,雖宣告該條例有部分條文違憲失效,促使其於95年5月完成修法,但在解釋文起始,仍肯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與釋字第325號解釋僅稱「調閱」相較,已正面使用「立法院調查權」一詞,具有重要意義。本件(第10件)覆議案與目前正由立法院處理中的「國會改革」法案覆議,皆涉及立法院的調查權事項,倘若覆議失敗,行政院早已表明準備聲請釋憲,究竟覆議案結果如何?未來憲法法庭判決結果如何?請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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